20200311@羿霏
重点:婚姻法和继承法
谁来继承张女士的遗产?
单身的张女士收养了养子小张,多年后小张不幸病逝,留下了妻子小王和女儿小小张。又过了几年,张女士也因意外事故身亡,留下一处房产与现金10多万元,并没有设立遗嘱,以及张女士的父母早已不在,除了养孙女小小张外,就只有弟弟一个亲人了。
那么这种情况下,该由谁来继承张女士的遗产呢?让我们一起在本课中寻找答案
合同法
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交易关系的法律,它主要规范合同的订立合同的效力合同的履行,变更,转让,终止,违反合同的责任及各类有名合同的问题向我国合同法并不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而只是我国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合同
是指平等主体的双方或多方当事人自然人或者法人,关于建立、变更、消灭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
合同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合同是双方的法律行为,即需要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当事人互为意思表示意思表示,就是指将能够发生民事法律效果的意思表现于外部的行为。
2.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需达成协议,即意思表示要一致
3.合同是以发生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为目的
4,合同是当事人在符合法律规范要求条件下而达成的协议,故因为合法行为。
婚姻法
婚姻法是调整一定社会婚姻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是一定社会的婚姻制度在法律上的集中表现,其内容主要包括婚姻的成立和解除婚姻的效力,特别是夫妻间的权利和义务等。从调整对象的性质看,婚姻法既包括因婚姻而引起的人身关系,又包括由此而产生的夫妻财产关系。
我国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共有5项,①婚姻自由②一夫一妻,③男女平等,③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 ⑤实行计划生育
夫妻财产关系——夫妻法定财产制
包括夫妻婚前财产和婚后所得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以及家庭生活费用的负担,夫妻债务的清偿,婚姻终止时夫妻财产的清算和分割的内容,其核心是夫妻婚前财产和婚后所得财产的所有权归属问题
我国《婚姻法》法定财产制采用的是共同财产制,共同财产制是指除夫妻个人特有财产外,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制,那么哪些财产是夫妻共有的,哪些财产是夫妻个人特有的呢?
夫妻共同财产:
根据婚姻法第17条规定:第17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a工资奖金比生产经营的收益c知识产权的收益
夫妻特有财产
根据婚姻法第18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为一方的婚前财产,比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夫妻财产关系——约定财产制
约定财产制,是指法律允许夫妻用协议的方式,对夫妻在婚前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的所有权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以及对第3人债务的清偿,婚姻解除时财产的分割等事项作出约定,从而排除或部分排除夫妻法定财产之适用的制度。
约定的条件和方式
根据婚姻法第19条的规定,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缔约双方必须具有合法的夫妻身份,未婚同居婚外同居者对财产关系的约定不属于夫妻财产约定
2、缔约双方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能力。
3.约定必须双方自愿,夫妻对财产的约定必须出于真实的意思表示,以欺诈、胁迫手段、趁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做出的约定对方有权请求变更或者撤销,关于约定的方式,婚姻法第19条规定:“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约定的时间和范围
对约定的时间婚姻法未作限制,约定可以在婚前进行,也可以在婚后进行,关于约定的范围,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约定的效力
约定的效力分为
对内效力指夫妻之间和对外效力只对第3人,首先关于对内效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其次关于对外效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协议离婚
也叫双方自愿离婚,是指婚姻关系当事人达成离婚合议,并通过婚姻登记阐释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制度,《婚姻法》第31条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中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诉讼离婚
是婚姻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请求,由人民法院调解或判决而解除其婚姻关系的一项离婚制度
根据婚姻法第32条规定,诉讼离婚的条件是“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并规定有以下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①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也称骈居是指有配偶的人与他人过着隐蔽的同居生活,不以夫妻名义也无永久共同生活目的的行为
②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③第三有赌博吸毒的恶习屡教不改的
此外婚姻法还规定“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特殊限制的婚姻法规定
婚姻法第33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需得到军人的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男方离婚请求权的限制━婚姻法第34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终止妊娠后6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离婚后的效力
离婚导致夫妻身份关系消灭,姻亲关系消灭,但血清关系仍然存续,离婚后男女双方均享有再婚权,男女双方可以复婚,但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复婚登记
离婚在子女抚养教育上的效力
1.离婚后父母与子女关系
婚姻法第36条第1款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父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这是离婚后父母子女身份关系在法律上的基本界定。
2.离婚后子女的抚养归属归
婚姻法第36条规定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期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离婚后子女抚养费的负担
根据婚姻法第37条的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离婚后子女探望权
1.探望的权利与对方的义务
婚姻法第38条第1款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2.探望的方式
婚姻法第38条第2款规定,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3.探望权的限制
婚姻法第38条,第1款规定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终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离婚在夫妻财产关系上的效力
离婚后的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根据婚姻法第39条的规定法律允许夫妻双方在离婚时就财产问题自行协商处理,对于未达成协议的,由法院根据具体情况,按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婚姻法第47条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损毁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对钱款规定的妨碍民事诉讼的行为。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制裁
离婚时的补偿制度
婚姻法第40条规定,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应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婚姻时的过错赔偿制度
婚姻法第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下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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