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课
第一:民法典从何而来?
第二:如何正确打开中国的民法典?
第三:民法典有何意义?
如何正确打开中国的民法典?
第一,是民法的主体制度
第二是物权篇,解决两个问题:财产归属和财产利用。
第三是合同篇,为商品交易提供一个统一的规则。
关键词一:以人为本
民法典对人的关怀是从摇篮到墓地的,非常全面系统的规定,是循着人性所有的需求设计的。
关键词二:权利本位
关键词三:双重体系
核心原则:意思自治
民法和其他法律的区别在于当事人通过意思表示,法律行为可以为自己立法,这个是民法和其他法律最核心的区别。
乌尔比安说:“诚实生活,不害他人,各得其所。”
黑格尔有一句话:“成为一个人,并且尊敬他人为人”,其实就是说明了民法的信条,民法鼓励你主张自己的权利,同时又不能构成权利的滥用。
02课
民法典是解释的对象,不是批评和嘲笑的对象。
立法始终是一项遗憾的艺术,但同时也一定是「留白」的艺术。
这次民法典的立法,是21世纪中国立法机关完成的重大立法工程。
03.民法典对婚姻关系有哪些影响?
一、离婚冷静期
我们《婚姻法》中的离婚包含两种:一种是合意离婚,一种是片意离婚。合意离婚是说夫妻双方都想离,片意离婚是说夫妻一方想离,一方不想离。
我们说离婚冷静期这个制度其实仅适用于合意离婚的情形,也就是夫妻双方都想离的情形。
1.民法典增加了: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增加的内容本质上不是在增加离婚的难度,某种程度上可以说,它是在增加离婚判决的一个确定性。如果我们说夫妻感情破裂的判断是比较抽象的,比较难以理解的话,那么这个经过一年第二次起诉就判决离婚的规则,可以说确定性就比较强了。
2、审查期制度与苛刻条款制度。
这两个制度分别对应的是我前面说的合意离婚和片意离婚。
3.为什么民法典不规定同居制度呢?
很多问题它不规定并不代表没有研究,没有思考。有的时候,不规定本身就是一种规定,不调整本身就是一种调整。
我国在物权编中新增的制度,已经新增了添附制度,其中有混合制度,本身就可以解决物的混合所造成的财产分割问题。所以,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同居制度规定本身就没有必要了。
二、离婚经济补偿
家务劳动多的这一方获得更多补偿。这可能反映了《婚姻法》发展过程中的一个思潮,之前强调的一直是男女平等,但是现在从一定程度上强调对女性的优先保护。
赋予了家务劳动在夫妻共同财产中更优先的分配权,可能在一定程度上能缓解家务劳动问题的争议。
《民法典》第1090条,这条提到了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该给予适当的帮助。
在离婚经济补偿这个问题上,我国《民法典》从以前的男女绝对平等稍稍向女士优先倾斜了一步,但是也没有走到特别激进的一步。
三、夫妻共同债务
什么算夫妻共同债务?《婚姻法》41条给了一个基本标准,是看这个债务有没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这个规定也被称为“用途规则”。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做了如下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
只要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任何一方借的钱都被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一旦被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就意味着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要以夫妻共同财产还,也要以每一方的财产还,即使离婚还要承担一个无限连带责任。
因《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受害的人们,组成了一个群体,称为“反24条联盟”。
2018年的时候,最高院出台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
《解释》共四个条文,确立了三项实体规则。
第一条规定了“共债共签”规则
第二条规定了“家事代理权”行使而发生的债务
第三条规定了“共同受益”识别标准
《民法典》第1064条的第一款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第二款:“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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