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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继承

遗嘱继承

作者: 路遥玛丽 | 来源:发表于2018-08-08 20:37 被阅读0次

    今天接到原先办理遗嘱的当事人律师咨询,现在是否可以办理继承。因本案较为特殊,故与公证员进行了商量,其中有几个问题值得商榷:

    第一,遗嘱继承是否需要全部遗嘱继承人到公证处申请继承公证。一般情况下,公证处都要求遗嘱继承人都全部到公证处申请遗嘱继承,但其实并没有明文规定。按照中公协办理继承公证的指导意见,有两点需要注意:(一)遗嘱继承需要向法定继承人核实两个内容,一是是否有其他遗嘱及遗赠扶养协议,二是是否有依靠被继承人生活又无劳动能力之人。此条并没有要起必须法定继承人到现场。(二)继承同一遗产的,如其中一位不能到现场共同申请,则公证处不能办理。但这个同一遗产又很难界定,比如遗嘱说房屋为几个人共有,那房屋这种不能分割的应当为同一遗产,应该是共同申请才能办理;但如果是房屋、货币、股票等分别指定人受益的,从字面意思上理解,应该是可以分开申请继承的。

    第二,如果遗嘱继承开始时实际的财产小于遗嘱中列明的财产数量或金额,是否仍按遗嘱执行?比如,遗嘱列明一百万给A,一百万给B,但继承时发现最后银行卡余额为180万,那么是否意味着遗留的180万按比例分配给AB(或者AB自行商议比例)还是直接算作本条无效按法定继承?《继承法》中有关遗嘱无效的条款,一是立遗嘱人生前处分了遗嘱中的财产的,遗嘱中该条无效;二是遗产应当先偿还被继承人的债务。那么前述举例不属于这两种情况,因而难以界定到底是遵循立遗嘱人意愿分配给AB呢还是直接法定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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