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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一、常用的类REITs产品结构
由于涉及股权转让,类REITs相较于其他ABS产品拥有较为复杂的交易结构,从操作流程来看,1个类REITs=1个资产重组并购+1个ABS,实务中有几个关注要点:
第一:专项计划不直接持有股权。专项计划通常通过持有私募基金股权份额/信托受益权的形式,通过“股+债”的方式间接持有项目公司的股权与债权,进而持有标的物业的所有权利。
为何不直接持有?主要是2个原因:
(1)由于类REITs需要办理资产抵押,专项计划目前在工商部门办理资产抵押困难重重。工商部门一般只接受银行、信托等机构办理,而且专项计划与管理人的界限划分不清。不过股权都转移了,为什么要办抵押?后面讲。
(2)不希望披露底层资产的重组安排。前面有讲到,类REITs涉及资产重组,这就必然涉及到底层项目公司的经营数据及税收筹划安排,这个部分往往是类REITs业务的操作难点所在,管理人及原始权益人并不想大白于天下。
图1:常见的类REITs交易结构
![](https://img.haomeiwen.com/i9836715/028fd26ea61aaa97.jpg)
第二:大部分是“股+债”的模式,为什么呢?
(1)通过构建债务抽现金流
从交易结构可以看出,如果只有股权投资,类REITs的优先级利息是通过底层物业的股权分红一层层向上实现的,那分红是如何计算呢?本人大学是会计专业,大一的时候就学到了一个公式:
年初未分配利润+税后净利润-提取盈余公积-分红=年末未分配利润
懵吗?别。简单来说,物业每年的分红,主要来源是当年完税后的净利润。举个例子,A物业2017年税前实现利润1000万元,如果直接向上分红,需要先交250万的企业所得税,然后给投资者分红750万元(假设不提盈余公积)。
算了算,这笔税钱可不小啊,所以实务中我们可以给物业发放一笔委托贷款,因为委贷是有利息的,满足一定条件的利息支出是可以扣除的*,这样一来我们就可以把物业的净利润做成0或者负数,这样一来现金流就可以通过偿还委贷的方式来向上划付,不用交企业所得税了。
*根据财税【2008】121号文规定,非金融企业的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为2:1以下的部分可以税前扣除。假设物业股权投资是10亿,那股东向物业如果发放30亿的股东借款,那其中只有20亿借款(1:2)的利息支出是可以税前扣除的;
(2)规避折旧、摊销等因素的影响
回到之前那个案例,假设A物业2017年赚了1000万元,其中折旧、摊销等有800万,这样税前利润就只有200万了,根据之前我列的本人大一学的会计公式,分红必须从净利润分。本来我赚的1000万都要分配给投资人的,这下只能分配200万了,这不合理。因此实务中可以通过构建债务的方式,让物业公司通过归还借款的方式把资金向上划付。
(3)办理资产抵押
这里会有人问,股权都转给SPV了,还办个毛的抵押啊?几个意思?
套用某金融机构老总的一句话,在房地产公司的人眼里,金融机构的人都是书生。契约型私募基金或者信托计划,说直接点,就是一纸合同,合同的约束力是有限的,办个抵押咱心里才踏实,不担心地产公司通过私刻萝卜章等极端行为将SPV项下的物业抵押出去,无法对抗善意第三人。
(4)项目公司原有债务结构不清晰
一般地产项目公司会有一定的存量债务(银行贷款或名股实债),如果债务清晰的话不需要搭建这么复杂的“股+债”模式,通过SPV直接转移债权及股权即可。这么做的原因主要是考虑部分项目公司的特殊情况,比如债权债务不清晰等,需要重新搭建。
三、委贷、银信新规之后,类REITs交易结构怎么搭?
通过第一部分的介绍,大家对结构应该有一定的了解了。可惜鸟,在监管政策的炮轰之下,有些结构已经不能做了,但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没办法,业务还得推啊。
其中最重要的是,交易结构中已经无法通过契约型私募基金来作为SPV了。
原因之一:2018年1月6日银监会发布的《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中规定商业银行不得接受委托人下述资金发放委托贷款:受托管理的他人资金。资产支持专项计划的资金是对外募集的,私募+委贷就不能做了,彻底歇菜了。
原因之二:2018年1月12日基金业协会更新的《私募投资基金备案须知》中规定:私募基金投资借贷性质的资产或其收(受)益权以后就无法备案了,协会这口子也歇菜了。
那怎么做呢?
对策一:换成信托计划
这种方式最简单,信托贷款不属于委贷业务,债权是可以放的。这里需注意一个问题,如果项目公司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那信托放款是需要满足“432”条件*?
*根据银监会发布《关于信托公司房地产信托业务风险提示的通知》规定,信托公司发放贷款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满足“四证”齐全、开发商或其控股股东是否具备二级资质、项目资本金比例是否达到国家最低要求(30%)等条件;
图2:通过信托搭建SPV
![](https://img.haomeiwen.com/i9836715/cffb2dc59510fe34.jpg)
实务中,项目公司一般并不是房地产开发企业,且信托贷款的类型一般是经营性物业贷,而不是开发贷,因此大部分情况下,通过信托来做,款还是能放下去的,且股权干净清晰的项目公司更易于操作。
信托相比契约型私募而言,也有一定差异性:
(1)未来公募REITs大概率会以封闭式私募基金的形式推出,私募基金持有的份额相比信托计划有更好的流通性,可直接作为主体上市。
(2)可通过引入专业的地产私募基金来参与物业的运营管理,国内大部分信托公司目前不具备专业的地产项目运营能力。
(3)信托计划理论上必须实缴才算成立,而目前实务中私募基金只需认缴一小部分资本金即可完成备案。(这里不涉及过桥资金,因此不涉及55号文相关的银信通道问题)
(4)信托的加入,毕竟牵扯及到两个监管机构,既是业务机会,也是挑战。
那如果项目公司是房地产开发企业,信托计划就不容易操作了,遇到这种情况,我们想别的对策。
对策二:通过私募基金平价转项目公司的股权及债权
平价买卖债权及股权是很方便的,但前提是项目公司层面是否持有清晰的股权及债权。实操层面我们可以通过往来款或业务款等方式构建合同债权,或者将项目公司分立,分立出干净的债权债务关系,来人为构建一个“股+债”的模式,然后再转移。
![](https://img.haomeiwen.com/i9836715/3ad52e5019706483.jpg)
四、延伸阅读:新规之后,CMBS交易结构有何影响?
MBS相比类REITs业务,结构简单了很多,不涉及股权过户,通过抵押产生的债权来发ABS。
图4:常见CMBS交易结构
![](https://img.haomeiwen.com/i9836715/ff63d4aff1d975c8.jpg)
由于CMBS业务中,需要先形成信托受益权,因此信托需要先通过过桥资金形成债权,再通过ABS发行的资金来归还过桥。
这类过桥资金动辄几十亿,一般由银行提供,根据《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银信类业务的通知》规定,这里的银信业务是否涉及通道业务?资金投向房地产行业,是否合规?值得商榷,建议多采纳律师的意见,期待更多细则落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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