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这段时间,一直在看与版权保护客体相关的案例,我们经常说属于版权法意义上的作品,需要满足以下三个要素:
1.文学、艺术及科技领域的人类智力成果
2.独创性
3.可复制性
其中,人类智力成果和可复制性,都很好理解,那什么是独创性呢?
独创性包括“独”和“创”两方面,
“独”又包括两种情况:
1.从无到有的创作;
2.以他人已有的作品为基础进行再创作,形成与已有作品的区别;
“创”,在我们司法解释一般采用最低限度的创造性,即只要创作的智力成果区别于已有的作品,就可以达到最低限度创造性的要求。
以上即为独创性的解读,由此看来,主要也是体现在“独”上。
我是月落大漠,深耕知识产权(简称IP)多年,持续做阅读、写作及知识产权内容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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