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兼具信息处理工具性和信息传播功能(即媒体属性)。前者诸如信息储存与交互、信息检索与处理、云计算等,是计算机工具性的衍生和延伸。互联网的工具性这部分依然受到人为的操控,其利害也能受到人为的很好的控制。后者则是传统传媒技术(书籍、报纸、广播、电视、影视)的新发展,但以其信息处理传播的高效率,以及一些新的信息传播观念和技术的发展,近些年来迅速成为当今世界的主要媒体和信息传播媒介。
互联网媒体指数爆炸式的迅猛发展,一直以来似乎处于一种失控的状态,冲击着所有的实体产业(充斥着竞争与创新的丛林生态),也冲击着我们的个人生活和精神世界,这里的冲击指引起的不适和凌乱,或许是迅猛引起的,又或许是引起这波迅猛背后的逐利本性引起的(破坏着刚建立不久的自由秩序),这种冲击在SNS化的web2.0时代愈演愈烈。本文由施密特的对于互联网的展望的新闻而勾起(互联网的未来将“十分黑暗” ),但也不准备探讨所谓邪恶力量对于网络的利用,也不涉及网络。仅仅谈谈互联网和用户关系的失控,尝试对用户的影响做一个审视和展现,在探讨的过程中,思考其存在和反思其影响,没有能力对其做正确和错误的判断, 这里仅限于互联网对于成人世界的影响的,而不刻意涉及未成年人。
对于这种信息化发展带来的便捷性,诸位都有切身的感受,在此不赘言。对于互联网发展的负面思考和资料也相当多,比如信息的碎片化、用户对于网络的依赖以及成瘾等等,笔者身边没有相关的现成的资料和记录,也没有具体的记得那些,抱歉无法提供。因此笔者不准备将此文写成一篇严谨的论文,而只是根据自己的经历和思考讲讲自己的认识和体会,错误和纰漏在所难免,诸位拍砖也好,反驳批判也好,请随意,愿意与诸位交流。也不寻求提出解决思路和方案,只能说诸位保重。另文中指代的东西并不指向特定个人,请勿对号入座。
1、消费主义驱动下的信息的泛滥——传播技术的创新伴随着垃圾信息传播的创新
受消费主义经济大潮的影响,互联网媒体的生存发展和传统媒体并无二致,都是在售卖信息,售卖方式也存在着两种,一是通过把信息直接售卖给用户(也就是读者),二是间接售卖或者叫出卖用户,即通过提高用户的浏览量,在用户浏览的过程中植入广告,从而从需要广告服务的企业获得营收(见图1,箭头流动方向即为存在商业价值的方向)。但是,和传统媒体的不同是,互联网媒体对用户信息进行着牢牢的掌控,一旦你使用过,便被永远的记录。这种近乎潜意识下存在的关系,存在着极大的隐患(见图1)。
利润增长欲望的驱动,使互联网媒体不断在为用户提供服务上创新,即努力不断提供新的软件和应用程序,及独到的信息。 从积极意义上看, 前者有提供便捷的辅助现实生活的服务,改变你的消费习惯。消极的就有,开发大量的垃圾游戏,撩拨你的欲望,创造需求,进而诱使你耗费大量的时间和财力(诱奸行为)。比如前两年风行的网络偷菜就是一个典型。这些服务的往往伴随着大量的不受监管的广告信息传播,而且仅仅为赢得用户的浏览,培植了大量抄袭成风的垃圾僵尸网站,充斥着淫秽色情相关的擦边信息,这些信息甚至出现在主流门户媒体。而且很多服务侵害了著作者的知识版权。忽视著作者和消费者双方的利益,仅仅为了谋利。而且相关营销信息的传播无孔不入, 输入验证码广告市场,你登陆时、准备下载个东西时、要使用某个服务之前等需要读取IT企业植入的广告。
近年来,也不断在用户数据上做文章,即把用户数据作为一种商业交易谋利的参数,并对其商业价值进行不断的挖掘和开发(见下面3、利益驱使下的刀俎鱼肉 ——免费商业模式下的强奸行为)。
图12、互联网用户的权益
用户是互联网上的弱势群体,用户的权益理应得到应有的保护和保障。笔者认为,用户至少有以下几项权益,互联网媒体也有义务对其进行保障:
-用户信息的所有权
包括不愿意公开的与IT企业共享的隐私信息,但只与企业这个虚拟法人共享,而不与实际的任何人共享,其实就意味着没有和任何人共享,任何人包括企业没有权利把这些信息提供给任何个人和组织;还包括用户在特定网络平台和IT网站上发布的原创性信息,哪怕是发牢骚。
-用户获取自己喜欢信息的权利
在网络自由阅读公开信息的权利,用户阅读是达成信息传播的关键一步,而这一步也被深深地破坏了。
-洁净舒适的信息获取环境
这个一般不被视为权利,而视为互联网企业赢得赞誉与用户的特质。但是深入来思考,就像人们自然地追求幸福和快乐一样,互联网以及用户本身也应追求幸福和快乐的生存状态和环境,具体来讲,就是一方面互联网媒体应有这样的追求——即努力为用户提供洁净舒适的信息获取环境,另一方面互联网用户有权利要求这样的环境。无论是在收费性服务和免费服务模式性都应遵循和有效的准则。
可能这一点会有很多人反驳我,互联网媒体利用自己的硬件和技术建设平台,只要不违反明令禁止的法律条规,如何建设是自己的权利,哪怕是传播垃圾信息。但是做个类比,您允许现实中的化工企业、工矿企业、制造企业纷乱不堪污秽满地,任意排放污染物吗?
-表达的自由
Web2.0下,每个互联网媒体建立的就是一个有充分信息流动和成员互动的微社会,说它微,但是很多企业拥有它十分的庞大用户群,这本身也是一个现实社会的网络投射。任何用户自发表达的观点,无论过激的,主流的,非主流的,违法的,合规的,喜怒哀乐的互联网媒体都有义务保护和保存起来。对于不同类型的信息给予不同的人群以不同的访问权限,比如违法的信息,可以作为法律的证据允许司法相关人员访问。因此像保护现实社会的普世权利一样,互联网媒体有义务保护用户在网络上自由的表达。 互联网媒体可以承认自身没有保护的能力,但是不能否认其有保护的义务。国内互联网在这一块做的很差,我们互联网的未来,像我们的国家一样有一个飘摇不定的未来,黑暗和光明不得而知,这本身就十分的黑暗。
3、利益驱使下的刀俎鱼肉 ——免费商业模式下的强奸行为
虽然它对民间社会的自由、民主的发展起了巨大的推动作用,但目前很大程度上也被互联网所强奸,比较温和的说法,就是互联网社会还不完善。
上面说到保护用户表达的自由,表达出来的信息本身也具有商业价值,那么互联网媒体应如何处理和利用这些信息。但是目前的状况是,用户潜意识没有意识到自身信息价值的情况下公开的信息却被互联网媒体任意盗用,比如豆瓣用户的影评和书评被许多网站转播和利用,不知豆瓣是否从中获益,如果有也未见豆瓣对用户有何补偿举措,如果没有获益,那这些信息的滥用豆瓣是否有意识代表群体用户进行权利诉求,这种诉求对于个人用户来说成本过大(http://www.douban.com/people/sishuinianhua88/status/962854978/),个人认为互联网企业有这个义务。但是未见相关举措,当然这个问题是以豆瓣为例,而不单指也不特指豆瓣。
最近兴起了大数据的概念,用户利用网络的踪迹和发布的信息也属于大数据的范畴。
社交网络产生了海量用户以及实时和完整的数据,同时社交网络也记录了用户群体的情绪,通过深入挖掘这些数据来了解用户,然后将这些分析后的数据信息推给需要的品牌商家或是微博营销公司。
你也许没听说过“RTB广告交易平台”,但你很可能已经感受过它的威力。
越来越多的人都发现这样的“怪现象”,自己在淘宝上买了一件商品,比如项链,接着无论是打开优酷、PPS看视频,还是上搜狐、网易浏览网页,广告框里显示的广告全都有项链。
玄机就在于xx的Tanx广告交易平台。简单来说,在购买了项链之后,你就被贴上了“喜欢项链”的标签,卖项链的商家可以通过交易平台“买下”你,接着该平台会跟踪你的浏览行为,在你浏览其他网站的时候,恰到好处地把该商家的广告推送到你面前。而且,整个购买过程采用实时竞价的方式,即RTB(Real Time Bidding),价高者得。
'这个新模式的核心是让广告主从购买媒体变成直接购买用户,技术层面上看,相当完美,可以实现多方共赢。' 艾瑞咨询分析师由天宇表示。
可以想见,个人信息的出卖会从大多数从具有商品交易和信息检索的平台蔓延到你访问的所有网络信息,且无孔不入。我个人也深有体会,前些日子,淘宝上搜索买了两个路由器,而且交易已经完成。但是后来我访问大多数网站都会在旁边现实路由器相关广告,而且很多会直接弹出来,很是烦人和煎熬,它本质上不是代替你帮你优化筛选,而是一种而已推送。而且,既然能追踪到你的电脑,就能选择性的对你进行大规模操控和攻击,这也是一种不容忽视的潜在风险。而互联网从业者现在仅仅把这种对于大数据的利用视为一种创造了新的赢利模式的革新。
还有一种常见的模式,通过开发的应用软件强奸用户事件,深入用户个人电脑肆意植入垃圾信息开始的,从未在严格意义上审慎地征求用户的意见,也从未清楚的提示如何去除这些垃圾信息。更为极致的是居然以用户个人电脑为战场,前两年的那个那啥跟那啥大战,大家势必印象深刻。
" 由于在互联网平台上有越来越多新应用出现与相互交叉,新闻系统会呈现分散状态,主流媒体将会变得越来越难以报道独家新闻,却将会越来越多地去证实互联网上传出来的消息。事实上,由于互联网将大量充斥劣质信息,精英阶层很有可能会更多地依靠成熟的新闻机构来获取新闻。"
免费商业模式现在很多已经沦为社会默认的强奸。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你不用钱付,你得用你的肉体和精神进行付出。占主流的互联网免费商业模式,给用户带来诸多困扰。它们侵蚀你的时间,扰乱你的思考,影响你的行为。迅速变化的人们心理上的不适感
互联网为穷人提供娱乐,就是要让你放纵至死,在放纵中剥去你有限的资源;为富人提供信息,另外一个角度我们可以看成互联网逐渐沦为富人愚弄穷人的工具。
4、亟需规则的互联网世界——互联网对于自由社会的冲击
面对赢利的汹涌大潮,用户的权益被大大的忽视,随着公众网络权益意识的崛起,“…公众对于隐私、安全等问题越来越关注,为此这些公司(IT公司)不得不聘请更多的律师。有关互联网的诉讼永远会比有关互联网的立法走在前面,为此IT巨头们将无休止地陷于涉及知识产权、专利、隐私等的法律纠纷之中。”( 互联网的未来将“十分黑暗”),但是诉讼和纠纷的彻底解决必然伴随相关法律规则的建立,这样才能对上述问题进行有效的解决和制约。
5、互联网时代的典范的沦落
迄今为止,对于互联网自由和用户权益保护做的好的大多是还有欧美企业,尤其以苹果公司为代表,但不包括在其平台上发展的其他公司,这种成功源于乔布斯的个人哲学,其庞大的硬件软件融合的产业链,以及健全如一的收费商业模式。但,在这些平台上,不断泛滥的应用在迅速侵蚀着已有的成功。
国内互联网生态在典范面前则乏善可陈。
附一个关于互联网对于用户信息处理保护的讨论:
东拉西扯:豆瓣是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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