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定了一个A,非A指什么?可以指所有不是A的。比如,绿色,非绿色可以指绿色之外的所有颜色。人,非人可以指所有人类之外的。冷,非冷可以指不冷的。高,非高可以指不高的。我们知道,辩证关系指的是互为对方存在之根据的一对相反相成关系。绿色和其他颜色之间并不具备相反相成的关系,人和非人之物也不具备相反相成的关系,非冷也不一定就是热,温也属于非冷。非高也不一定就是低,还有一种不高不低。如此,A和非A之间不一定会有辩证关系。
看来,A和非A要构成辩证关系是需要前提条件的。这个是什么条件呢?那就应该是具备相反相成的辩证法关系或者说是对立统一关系的前提下,A和非A不仅共存于一个存在,而且必须互为对方存在的根据,即,A&非A=1,此处的1不是数字意义,而是指同一个存在。比如,一个硬币的A和非A,那就是一个硬币的两面,这是辩证关系或者说对立统一关系。
如上,当某人说非A的时候,如果他的实际意思是把这个非A明确指向A的辩证关系的另一面,显然,非A这个概念就会发生严重的歧义,别人就会想到不是A的所有事物。有了这种歧义不能责怪别人那样去想,而恰恰说明A与非A并非就是辩证关系,或者说,A和非A这组概念所体现出的逻辑关系是不确定的,是多样的。
此外,关于非A 和B, C, D之间的关系,他们之间在没有任何逻辑设定之前,就不能说他们之间必然会有什么关系,比如,凭什么说非A就会转化为B,C,D? 转化是需要外来的其他因素的,因此,我们不能断然说非A就能转化为其他东西。
如上所论,即便只是在纯粹的认识论逻辑范畴,A与非A这组概念所体现的逻辑关系也是不确定的,并非就是辩证的,也许就是毫不相干的。A与非A到底是什么关系,需要另外的逻辑条件,也就是说,A与非A无法确定某种必然的逻辑关系,相反,需要用某种逻辑关系来设定A和非A,才能明确这组概念的切实意思。在实体存在范畴,A可以是某个实体存在,非A则只是人类的概念,而不是某个明确的实体存在。这就涉及到“白马非马”的名实论分析了。在存在论范畴,当我们说A和非A的时候,A和非A之间是什么逻辑关系呢?我们可以说A不是非A,可以说不是A的某物是非A,然而这种说法只属于认识范畴的归类,根本无法体现出某种必然的逻辑关系,更不具备辩证关系。非马之物有猪狗牛羊花木山河,如此,马(A)和猪(非A)之间、和狗(非A)、和人(非A)之间能有什么必然明确的逻辑关系呢?是没有的!所以,在存在论范畴,A和非A,A指某个实际存在,非A却无法指向某个明确之存在,非A只是名,属于认识范畴的类,如此,一个客观存在物和一个主观认识范畴的名之间,岂能是辩证关系?
综上所论,A与非A,在认识论范畴,不一定是辩证关系,在存在论范畴,根本就不会有辩证关系。
在认识论范畴可以明确具备辩证关系的概念,就是阴阳、一阴一阳。阴阳和一阴一阳也有重大本质区别,不能混淆。阴阳只在认识论范畴可以明确体现辩证关系,在存在论范畴,虽然可以把某物说成阴性的、某物属于阳性的,然而,这个阴性的和这个阳性的,却不一定就是相反相成的同一个存在的两个方面,即,不一定就是辩证关系。比如,一个男性和一个女性,不一定就是一个家庭的一男一女。对于家庭这个实体存在来说,其两面就是具备夫妻关系的一男一女。再比如磁铁,一个阴极一个阳极,只有把阴极和阳极放在同一个磁场的情况下,阴极和阳极才能构成同一个磁场的相反形成的两个方面,如果不在一个磁场,一个放在上海,一个放在北京,两者就不具备互为对方存在之根据的相反相成的关系,各自属于某个独立的存在,只不过其属性有阴阳之分。
一阴一阳,除了明确体现辩证关系,而且体现出形式逻辑,一阴一阳指的就是具备辩证关系的逻辑形式,在中国哲学,称之为太极,在西方哲学,称之为对立统一或矛盾对立统一。既然是统一的,那么,所谓一阴一阳之所指,就不再是这个阴以及这个阳,而是指一阴一阳构成的那个统一体了。比如,一男一女构成的统一体就是家庭,家庭这个存在显然不是指某个男性或某个女性。一阳极一阴极构成的统一体就是一个电磁体,这个电磁体显然不是指某个阳极或某个阴极。
由于一阴一阳具备了辩证关系和形式逻辑,无论在认识论范畴还是在存在论范畴,一阴一阳都可以明确指向辩证关系。
综上所论,“阴阳”在认识论范畴明确具备辩证关系,但是在存在论范畴,不一定具备辩证关系。“一阴一阳”则无论在认识论还是在存在论范畴,都明确具备辩证关系。
辩证法的滥用一直是个大问题,不仅引发充满歧义的说法、充满争议的结论,而且会导致严重的实践问题,比如,阶级斗争的扩大化就是滥用辩证法的结果。某些极端宗教思想认识里也有滥用辩证法的痕迹。比如,如果把A和非A当做辩证法之真理,就会把信这个神的和不信这个神的给完全对立起来,设定信这个神是好的,那么,就会把不信这个神的当做不好的。在思想认识上,用非此即彼的错误方法来看待问题,也是这种滥用辩证法的体现。
综上所论,我们就能明白应该在怎样的情况下才能利用辩证法了。当A和非A属于一体两面的条件下,才能在认识论范畴用辩证法去分析,然而在客观存在范畴,A和非A不具备辩证关系,不能用。在认识论范畴,阴阳具备辩证关系,然而在客观存在范畴阴性的和阳性的不一定具备辩证关系。无论在认识论范畴还是客观存在论范畴,一阴一阳构成的对立统一体内部的阴阳两个方面,符合辩证法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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