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文网首页
司法公正的未来在哪里?—读《公正何以难行》

司法公正的未来在哪里?—读《公正何以难行》

作者: 律匠 | 来源:发表于2019-05-21 19:06 被阅读0次

    公正是司法永恒的主题。

    如何实现司法公正? 对这个从古至今困扰着人们、持续考验制度能力和司法智慧的终极性问题,本书从心理学、神经科学的全新视角,展开了多维深层思考。

    1.被害人的身份标签

    著名记者戴维· 罗森鲍姆夜晚外出散步途中遭遇抢劫,被打倒后躺在路边。因无法言语,被警方和救助人员视为醉汉,未及时采取医疗措施,贻误抢救时机身亡。后来警方发现这是一起抢劫案件,才启动调查并侦破案件。戴维的身份由“醉汉”到“名记"的转换过程中,司法与媒体展现出截然不同的两种姿态,使人感慨万千。

    这是人性使然还是制度使然?

    心理学研究显示:人们通常不是冷静和审慎地看待事物,而是习惯于根据最初有限的证据线索仓促得出结论 。这种先入为主的”标签化” 的行为方式,既不理性,也十分有害。

    司法实践中,一旦被害人被贴上特定的身份标签,办案机关对待被害人的方式、案件性质的认定以及整个诉讼程序的运行轨迹造成严重的负面影 响 。 

    尽管给被害人贴上身份标签的做法明显违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但研究显示,身份标签一旦形成就很难予以剥离。

    因为我们在确证心理驱动下,往往会努力寻找证据证实这种身份预期,并通常会选择无视相反的证据。这种确证偏见极易误导诉讼、扭曲事实。 即使是一些存在 DNA 证据的案件,也可能因此而导致诉讼结果偏离事实真相。

    鉴此,司法系统必须采取措施避免对被害人身份的标签化做法,通过切实可行的程序机制防止具有特定身份特征的被害人遭到不公正的待遇。

    2.讯问与虚假供述

    被告人胡安· 里维拉被指控实施一起强奸杀人案件,他两次被判处终身监禁不得假释 。尽管案发后法医就已提取被害人的阴道拭子,但始终未对其进行鉴定。胡安的律师时隔 12年后才找到这份证据,经鉴定确认 DNA 证据不是胡安所留。尽管该案中没有其他物证建立胡安与犯罪之间的关联,DNA证据也显示胡安无罪,但陪审团在第三次审判后却仍然认定胡安有罪。究其原因,就是因为胡安曾经作出三页附有本人签名的认罪供述,控诉方仅凭这份证据就嬴得了对他的有罪判决。

    人们通常认为,一个无辜者怎么会作出认罪供述,虚假的有罪供述简直让人不可理解。但冷酷的司法现实表明,虚假供述不仅普遍存在,并且是导致错案的主要原因 。 

    在美国,这一问题的根源来自盛行全美的“雷德讯问法”。这种讯问方法尽管不主张刑讯,但却极具内在的强迫性。办案人员一旦通过试探性询问认定犯罪嫌疑人有罪,就努力通过高压讯问逼取口供,甚至通过诱供或欺骗等方式获取口供,并致力于防止犯罪嫌疑人翻供或者作出无罪辩解。

    出于人之常情,无辜者往往坚信自己无罪,因此倾向于放弃沉默权和讯问时律师在场权,并努力试图自证清白。但他们遭遇“ 雷德讯问法”后,很容易被迫作出虚假供述,深陷司法窘境。“胡安案”就是典型例证。

    实践显示,绝大多数虚假供述都是长时间疲劳讯问的产物,当犯罪嫌疑人是未成年人、精神疾病患者或者智力低下者等弱势群体时,情况更加明显。

    一旦犯罪嫌疑人作出认罪供述,所有人都开始基于有罪推定的心态去看待案件,这就是胡 安之类的无辜者面临的司法困局。

    鉴此,司法系统必须正视侦查讯问方法内在的强迫性,并审慎对待犯罪嫌疑人的认罪供述。考虑认罪案件往往伴随着诉讼程序的简化,如果没有制度保障犯罪嫌疑人认罪的自愿性,那么,以之为基础建立的辩诉交易等制度就将缺乏正当性。

    3.犯罪嫌疑人的犯罪心理

    科学证据显示,基因 、人生经历、社会环境等因素对大脑发育有重要的影响,这些因素之间还存在叠加效应,决定着特定个体实施犯罪行为的可能性。这意味着,对未成年人、精神病患者等特殊群体,司法系统应当予以区别对待。研究还显示,枪支、面罩等犯罪工具以及社区状况等社会因素都会对犯罪行为产生重要影响。

    鉴此,枪支管制战略和破窗理论应运而生。为了避免以貌取人,防止对罪犯进行简单画像,我们要认识到犯罪是各种复杂的自然和社会因素综合作用的产物,每个人都可能成为罪犯。唯有如此,才能科学认识犯罪的根源,积极开展犯罪预防的社会事业。

    4.检察官的不法行为

    检察官盖瑞·迪根在他癌症晚期时向好友忏悔, 他曾经在一个重大案件中隐匿关键证据 ,让无辜的被告人身陷囹圄。

    检察官违背法律职责和道德义务,进行隐匿证据等诉讼欺诈行为,并非孤立的个别现象,而是具有其深层次的制度原因。

    研究显示,欺诈行为作为一种普遍存在的社会现象,无法用传统的“成本一收益”方法作出解 释。相比之下,为违反道德的行为寻找正当理由,这种自欺欺人的做法可能是深层次的心理原因。

    在对抗制诉讼模式下,检察官以成功追诉为职业宗旨。然而,实践表明,检察官越是关注诉讼输嬴而非实现正义,就越容易实施不法行为 。 

    同时,对于隐匿证据这类不作为形式的不法行为,检察官很容易找到正当托辞或者加以粉饰。司法实践中,一旦检察官能够为不法行为找到正当理由,在以恶制恶等心理的影响下,加上来自各方 面的职业压力,很容易实施诉讼欺诈行为。

    值得注意的是,司法系统的欺诈行为往往是隐迹藏形、秘而不宣的,只有引入有效的审核监督机制才能予以有效遏制。

    5.陪审团的制度定位

    维克多 ·哈里斯因超速驾车被警方追逐撞击事件反映出,人们的意识形态、文化背景等因素对案件事实的认定有重要影响。这种认知现象表明,多元化的陪审团可能是更加合理的裁判模式。

    尽管陪审团站在旁观者的视角观察案件,但是他们也可能存在因观察者角度所导致的偏见效应。目前,在陪审团群体中,美国白人等特定群体占据绝大多数,这使被告人接受公正的陪审团审判的宪法权利成为无法兑现的司法承诺 。 

    鉴此,司法系统有必要借助神经科学等现代科技更好地识别文化因素对陪审团的影响,完善陪审团遴选程序,实现陪审团组成的多元化,排除那些存在特定偏见的不适格的陪审员。

    6.目击证人的错误辨认 

    在一起强奸伤害案件中,被害人错误地指认杰里米 ·怀特就是作案人,使他在狱中度过接近半生的时光。离奇的是, 当年被害人进行指认时,真凶就在五名嫌疑男子中间,被害人却张冠李戴地将怀特指认为罪犯。

    此类错误并非随机性的偶然错误,而是司法系统对证人脆弱的记忆施加影响的结果。研究显示,人类的感知力和注意力存在各种局限,对客观事物的记忆受到动机、期望和经验等因素的影响,这使记忆能力根本无法与摄像机相提并论。

    同时,记忆形成之后,并非稳定不变,而是具有很强的可塑性,会经常发生程度不同的改变。那些虚假的记忆并不是凭空捏造的,只不过契合我们预期并合乎逻辑的描述而已。

    如果司法系统不能对影响记忆的各种因素进行有效的管理,任由各种暗示性的指认、辨认程序存在,就可能导致错误指认情形发生 。

    心理学研究一再表明,证人记忆极易犯错,询问和辨认程序急需改革。如果任由证人记忆被办案人员歪曲,不仅容易办错案,还会误导执法机构,浪费宝贵的司法资源 。

     鉴此,司法系统有必要积极借鉴各国的成功经验,规范辨认程序和询问方法,准确评估证人证言的证明价值,系统地改革完善证人证言的处理程序 。

    7.专家证人的谎言 

    臭名昭著的“罗德尼 . 金案”充分表明,即便案件中已有确凿证据,专家证人仍有可能凭借所谓的专业知识扭曲裁判结果。

    考虑到科学创新不断涌现,科技手段的复杂程度与日俱增,有必要强化对法官审查判断专家证言的技能培训,让法官掌握新型科学证据领域的基本知识,更好地处理各种新类型的专家证言。 

    8.法官的角色

    法官的个人背景和生活经验难免会影响他们的认知和判断,他们也容易受到各种潜在的偏见影响。法官的专业技能和经验并不能使他们免于思维定势和司法偏见 。

    裁判过程中,法官要根据案件情况对法律条文的含义做出解释,并为自己的解释寻找正当依据。尽管法官并不负责认定案件事实,但他们在适用法律时也需要对案件事实进行调查研究。在筛选各种证据材料过程中,他们难免受到各种主客观因素的影响。

    值得注意的是,影响法官决策的许多偏见非常微妙和隐蔽,但通过对法官的裁判数据进行监测和分析,能够发现其中一些潜在的司法偏见。

    为了避免直觉判断和司法偏见,有必要谨记:怀疑和反思并不是正义的敌人,盲目确信才可能导致非正义 。

    9.公众的“以牙还牙“观念

    早期的动物审判反映,人类“以牙还牙”的报复心理才是惩罚的真正动机。尽管一些人给惩罚披上更加高尚的道德外衣,但研究显示,相对于威摄或者剥夺犯罪能力,报复心理才是我们诉诸惩罚的终极原因 。 

    在报复心理的影响下,我们精心设计的法律制度,如对未成年人或者精神病患者的法律保护,都可能在实践中遭到变相规避。即便是宁纵勿枉的司法共识,也可能在报复心态的影响下被搁置一旁。

    尽管现代司法制度宣称:我们已摒弃了血亲复仇的旧有传统,刑罚执行方式也变得更加文明人道 。但扪心自问,客观审视刑罚的效果,我们就会发现司法 实践与理性预期存在很大的差距。

    10.监狱系统的运作

    作为现代监狱的开端,东州监狱一度被视为监狱制度的楷模,但其中最关键的创新举措一一单独监禁制度,却成为罪犯的梦魔。

    美国罪犯的羁押率很高,还有各种加重处罚制度和强制最低刑规则,然而,这种青睐监禁手段和单独羁押的做法,在实践中并未实现预期的效果。

    从心理学角度来看 ,我们对刑罚威慑功能的认识存在严重偏差 ,严厉刑罚本身对犯罪的影响是极其有限的。 相比之下,提高破案率和诉讼效率既有利于威慑潜在的罪犯,也有利于消除监禁的体制化效应。

    同时,一旦刑罚制度陷入低效率和不公正,不仅会导致刑罚机构成为暴力的孵化器,还将导致人们对司法制度产生严重的不信任感。 

    如果认真反思刑罚制度的社会成本,就会发现重刑制度与我们所珍视的价值观并不契合,刑罚的目的不应当是恫吓、威慑或者隔离,而是改造罪犯,并促使他们顺利回归社会。

    11.当前面临的挑战 

    首先,我们所设计的诉讼程序,如陪审团遴选程序,目的是为了识别和消除偏见,但实际效果却往往适得其反。只有保持怀疑精神,理性看待各种司法偏见,才能推动有效变革。

    其次,为规范司法人员的自由裁量权,确保他们基于理性和良知作出决定,法律程序和证据规则日趋复杂化和精密化,但这些制度在实践中往往遭到规避,非但未能实现实质正义,反而可能损害这一目标。更加棘手的是,由于复杂的程序规则造成 一种公正的假象,不仅减损了变革的必要性,还增加了推进变革的难度。

    最后,由于法律制度存在一些隐性的不公正问题,这使社会公众很难平等地了解司法的真实运行情况。无论是司法研究资料还是审判顾问制度,往往成为少数人能够享有的资源,这在实践中造成了一种新的不平等 。 

    12.变革前瞻

    既然依赖不可靠的人类感官可能导致错误,我们就有必要通过现代科技减少这种依赖。为了规范司法人员的自由裁量权,既可以进一步完善执法规程,也可引入计算机程序提供智能办案辅助。为了减少对人类认知的依赖,可以通过虚拟审判消除各种司法偏见。为了减少对抗制内在的弊端,可以考虑调整警察的职责角色,强化理性的诉讼原则,规范取证程序、辩诉交易制度和刑罚制度,将社会资源由惩罚犯罪转向预防犯罪。

    以上这些就是这本书主要内容。

    正义是有成本和代价的,但我们希望这些成本和代价,不是无辜的人受冤屈,而真正的罪犯却逍遥法外。书中提到的这些问题,从来就有,只不过随着我们对司法正义的要求越来越高,而变得越来越无法忍受。

    相信随着科技发展,现代神经科学和心理学的进步,可以减少因人类认知固有的缺陷而产生的冤假错案,也希望科技发展能够倒逼制度改革,真正实现形式正义与实质正义的统一。

    相关文章

      网友评论

          本文标题:司法公正的未来在哪里?—读《公正何以难行》

          本文链接:https://www.haomeiwen.com/subject/ezxszqtx.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