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期五天的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正在北京举行。本次会议一个重要议程就是对法官法等八部法律的修正案草案进行“打包”审议。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制度的改革不出意外地成了委员们热议的焦点,大家对必须参考人员范围的扩大,意见分歧较大。
本次会议提出,要将现有的“国家统一司法考试”修改为“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并明确从事法律职业的人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目前,我国实行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制度,担任法官、检察官、律师、公证员的,应当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但对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行政复议、行政裁决的工作人员,以及法律顾问、仲裁员,没有硬性的要求。为了完善法律职业准入制度,本次草案规定将以上人员纳入国家统一司法考试之中。
陈竺副委员长说,他完全赞同对“司考”制度的改革。他认为,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是选拔培养高素质社会主义法律职业人才的基础性制度,对于加强法治工作队伍建设,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具有重要意义。而法官法等八部法律的修正案草案明确了取得法律职业资格的条件,规定了禁止从事法律职业的情形,并注意做好法律职业资格制度与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制度的衔接,具有很强的可行性和可操作性,为推进法律职业资格制度提供了法律保证,将有力推动我国法治工作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
郎胜委员说,他对设立“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是赞成的,这也是落实中央要求必须采取的立法步骤。同时,他提出对法官法、检察官法有个别文字的修改要慎重考虑,即法官法修改前的第12条第1款规定初任法官采用严格的考核办法,按照德才兼备、统一考试,取得资格以后,择优选用,检察官法也有相应的规定,但这次修改把严格的考核办法中“严格”两个字去掉了。他认为,法官、检察官这两个职业在国家的治理体系当中占据着特殊的地位,既是我们维护社会稳定的最后一道防线,也是化解社会矛盾的最后一道防线,所以对法官和检察官有着更严格于普通公务员的特殊要求。这次实行司法体制改革,对这些人实行员额制,给予高于普通公务员的待遇,就是因为对他们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这两个字取消,看似是个文字修改,但涉及到用人的导向。他建议“严格”两个字还是应该保留,不应当取消,这样更有利于选拔高质量的法官、检察官。
“修法只解决了扩大参加全国统一司法考试的范围,但如果机构没有一定数量具备资格的人怎么办?是在签字权上给他以限制?还是一个机构如果不具备相应的人数就不能够设立?” 吴晓灵委员对本次法律修改提出了自己的疑问。他建议对法律从业人员应该进行分级管理,以解决现实中专业水准人员不足问题。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周光权表示,建立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以后,如何与原来的国家司法考试制度衔接,在律师法修正草案第5条做了规定。但他认为仅仅在律师法里规定是不够的,应该在法官法、检察官法和公务员法里都同时作规定。因为在另外的三部法律里也同样涉及到新旧制度衔接的问题,如果不作规定,基层比较复杂,可能会不认可其原来取得的司法考试证书效力。
郑功成委员说,对行政机关里面从事有关行政复议、处罚决定、行政裁决、法律顾问等工作的公务员都要实行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他觉得这一点要特别慎重,因为行政机关里很多部门都有从事行政法制方面的一些事务,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几乎全部实行轮岗制,如果要求参加全国统一的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其影响面很大,也很难实施。统一法律资格考试制度是一个很严肃的事情,如果都把他们作为法官、检察官来要求实际上做不到。因此,他不太赞成把行政机关列到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里面,对他们可以提出要求,也应当有适当的、相应的考试,但不是国家统一的司法考试。
王明雯委员说,对于行政机关中初次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行政复议、行政裁决、法律顾问的公务员实行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的规定,她也存有疑问。他认为这个规定可能没有办法执行,特别是基层,很多人的法律素质比较低,让他们通过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进入公务员系统,几乎执行不了,难度很大。
郎胜委员还担忧参考人员范围扩大以后,在实践中很容易降低标准。他说,当年司法考试制度规定以后,头几年是我们国家最规范、最严格的、门槛也比较高的一项考试制度,但是在实践过程当中,有的地方提出要降低标准,不断地降低,影响了这一考试的严肃性、权威性。他希望将来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有关部门,一定要把握比较严格的标准,不能轻易放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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