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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立医院新增服务或可自主定价(附原文件)

公立医院新增服务或可自主定价(附原文件)

作者: 驼人集团市场总部 | 来源:发表于2018-02-24 08:23 被阅读0次

    放开医疗服务价格,实际上是政府简政放权的一项重要举措。

    近日,广州市发改委官网发布《广州地区新增和特需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根据《办法》,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审核立项后,由医疗机构自主制定试行价格,试行期最长不超过两年。

    《办法》适用于广州地区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特需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受理审核。

    一、何谓“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

    《办法》所称“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是指符合医疗卫生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且尚未列入广州地区统一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经临床验证及科学论证(鉴定)能显著提高诊疗效果,或符合群众多样化健康需求的、确需立项的医疗服务项目。

    也就是说公立医疗机构在保证基本医疗服务的前提下,为了满足患者需求,在服务设施、服务时间、生活照料、疾病诊断防治、新技术开展应用等方面提供优质、便利、自愿选择的个性化医疗服务。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受理为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

    (一)对现行统一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进行分解的项目。

    (二)诊疗目的、内容与全省统一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内的项目一致,使用新技术、新设备、新试剂等,只为解决设备、仪器、试剂收费问题,并以设备、仪器、试剂命名的项目;或成本上升较大,但效果无明显提高,不符合卫生经济学要求的。

    (三)技术尚不成熟,落后的、已被淘汰的项目。

    (四)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有关规定的项目。

    注:不予受理的项目不得重复申报。

    三、医疗机构自主制定试行价格,试行期最长不超过两年

    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审核立项后,由医疗机构自主制定试行价格,试行期最长不超过两年。试行期内经审批为基本医疗服务项目或市场调节价项目、予以保留的,按相应政策执行;未获批、不予保留的项目,试行期满后废止。

    废止的项目,医疗机构不得重复申报:

    (一)相关职能部门撤销对该项目的推广应用等批准的或国家或省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禁止临床应用的医学诊疗技术;

    (二)临床证明达不到预期诊疗效果的;

    (三)实际执行中在服务内容、服务规范方面难以明确界定、歧义较大,造成投诉、纠纷较多的。

    四、收入不能超过全部医疗收入的10%

    开展特需医疗服务原则上应在划定的相对独立区域集中开展,单独管理,不得挤占基本医疗服务资源。

    特需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由医疗机构在公平、合法和诚信的前提下,按照成本及合理利润的原则自主制定。

    严格控制特需医疗服务规模,公立医疗机构提供的特需医疗服务项目的比例不能超过全部医疗服务项目的10%,特需医疗服务项目的收入不能超过全部医疗收入的10%。

    那么,这项举措究竟对公立医院乃至整个医疗环境会有什么影响呢?

    在2017年1月1日,北京市就开始实行公立医疗机构开展的特需医疗服务、新增医疗服务和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执行医院自主定价。

    北京市卫生计生委副主任钟东波说,“过去,很多新的医学技术因为项目价格标准难以通过审批,迟迟不能在临床上使用,现在放开新增服务价格,可以在较短时间内得到合理的补偿,医院将会有积极性开展新技术。”

    放开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是希望推动新技术和新手段进入临床应用,提高医疗水平和质量,使人民群众尽快享受技术进步带来的好处。

    另外,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由公立医院自主确定,对社会办医疗机构是严峻挑战。比如,民营医院的传统强项医学美容类服务项目,一旦公立医院进入该领域后,因为有品牌优势,即使价格定得更高,多数患者也会选择公立医院。

    综合来看,放开医疗服务价格,实际上是政府简政放权的一项重要举措。有利于释放医院活力,调动医院积极性,但需注意的是,政府部门必须加强事中事后的监管,办医主体也要严格履行监督责任,才能使这项举措带来实际的社会效益。

    附件:《广州地区新增和特需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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