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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赌协议里到底隐藏了多少致命陷阱?

对赌协议里到底隐藏了多少致命陷阱?

作者: 高国全 | 来源:发表于2018-01-08 21:24 被阅读0次

    文章链接如下:https://mp.weixin.qq.com/s/ccfb0sP0esWB5DT5oNVhiA

    正文:

    对赌协议作为国外的舶来品,目前在股权投资领域,特别是VC阶段的投资广泛应用,其目的是通过约定业绩承诺等条件来保障投资人的权利,对于投资人来说,对赌协议属于投资居家必备之物,对于创业者而言,则可算是为了拿到融资而签署的“不平等条约”。作为一名从业两年多的初级投资人,想利用今天的时间来重温下对赌协议的关键条款,以保持自己对资本市场,特别是股权投资的敏感度。

    一、财务业绩

    这是对赌协议的核心要义,是指被投公司在约定期间能否实现承诺的财务业绩。因为业绩是估值的直接依据,被投公司想获得高估值,就必须以高业绩作为保障,通常是以「净利润」作为对赌标的。业绩赔偿的方式通常有两种,一种是赔股份,另一种是赔钱,后者较为普遍。

    (一)业绩赔偿公式

    T1 年度补偿款金额=投资方投资总额×(1-公司 T1 年度实际净利润/公司 T1 年度承诺净利润)

    T2 年度补偿款金额=(投资方投资总额-投资方 T1 年度已实际获得的补偿款金额)×〔1-公司 T2 年度实际净利润/公司 T1 年度实际净利润×(1+公司承诺 T2 年度同比增长率)〕

    T3 年度补偿款金额=(投资方投资总额-投资方 T1 年度和 T2 年度已实际获得的补偿款金额合计数)×〔1-公司 T3 年实际净利润/公司 T2 年实际净利润×(1+公司承诺 T3 年度同比增长率)〕

    创业者在进行业绩对赌是,应注意设定合理的增长率和利润规模,切莫为追求高估值而夸下海口,最终吃亏的还是创业者。建议创业者在签署业绩对赌条款也要加上奖励条款,即企业利润若能超预期,是否能够获得相应的奖励。

    二、上市时间

    关于「上市时间」的约定即赌的是被投公司在约定时间内能否上市。公司一旦进入上市程序,对赌协议中监管层认为影响公司股权稳定和经营业绩等方面的协议须要解除。但是,「解除对赌协议对 PE、VC 来说不保险,公司现在只是报了材料,万一不能通过证监会审核怎么办?所以,很多 PE、VC 又会想办法,表面上递一份材料给证监会表示对赌解除,私底下又会跟公司再签一份‘有条件恢复’协议,比如说将来没有成功上市,那之前对赌协议要继续完成。」

    三、非财务业绩

    与财务业绩相对,对赌标的还可以是非财务业绩,包括KPI、用户数量、产销量、估值增长倍数等。一般来说,对赌标的不宜太细太过准确,最好能有一定的弹性空间,否则公司会为达成业绩做一些短视行为。所以公司可以要求在对赌协议中加入更多柔性条款,而多方面的非财务业绩标的可以让协议更加均衡可控,比如财务绩效、企业行为、管理层等多方面指标等。

    四、关联交易

    该条款是指被投公司在约定期间若发生不符合章程规定的关联交易,公司或大股东须按关联交易额的一定比例向投资方赔偿损失。

    一般在实践过程中很少见到该条。

    五、债权和债务

    该条款指若公司未向投资方披露对外担保、债务等,在实际发生佩服后,投资方有权要求大股东赔偿。(不能向公司追偿,一般情况下以公司作为追偿或补偿对象的条款都难以获得法律的支持)债权债务赔偿公式=公司承担债务和责任的实际赔付总额×投资方持股比例

    六、竞业限制

    公司上市或被并购前,大股东不得通过其他公司或通过其关联方,或以其他任何方式从事与公司业务相竞争的业务。

    这属于非常常见的条款,竞业限制包括创始人不能另起炉灶,同时也对公司核心关键员工签署,不能让核心员工离职把公司核心机密透露给同行。这会对公司的业务造成较大的影响

    七、股权转让限制

    该条款是投资人防止大股东转让股权和自身股权的出售优先权(领售权),通常该条款要写进公司章程以保障投资人的权益。如大股东股权转让须得到投资人的书面同意、在同等条件下投资人的股权可以优先转让给第三方。

    八、引进新投资者的限制

    将来新投资者认购公司股份的每股价格不能低于投资方认购时的价格,若低于之前认购价格,投资方的认购价格将自动调整为新投资者认购价格,溢价部分折成公司相应股份。该条也称为反稀释权,即投资人进来公司以后的融资的价格均不得低于前一轮的价格,否则大股东会被要求无偿转让股权或赔偿现金。

    九、优先分红权

    公司或大股东签订此条约后,每年公司的净利润要按PE、VC投资金额的一定比例,优先于其他股东分给PE、VC红利。

    十、优先购股权

    即公司若要增资扩股或对外发行股份(除IPO),原投资人有优先认购权。

    十一、优先清算权

    公司进行清算时,投资人有权优先于其他股东分配剩余财产。

    十二、共同售股权

    公司原股东向第三方出售其股权时,PE、VC 以同等条件根据其与原股东的股权比例向该第三方出售其股权,否则原股东不得向该第三方出售其股权。

    此条款限制了公司原股东的股权转让自由,但是保障了投资人的权利。

    十三、强卖权

    即投资人出售股权时候,会要求原股东一同出售。该条款非常不公平,创业者应当坚决拒绝此条款。

    十四、一票否决权

    投资方要求在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对特定决议事项享有一票否决权。该条只能在有限责任公司实现,这一权利只能在有限责任公司中实施,《公司法》第 43 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而对于股份有限公司则要求股东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也就是「同股同权」。

    十五、管理层对赌

    在某一对赌目标达不到时由投资方获得被投公司的多数席位,增加其对公司经营管理的控制权。

    十六、回购承诺

    这属于非常常见的条款,投资人会要求公司在未能达到某种条件的情况下(一般是业绩不达标或未能在约定的时间内上市)。

    股份回购公式

    大股东支付的股份收购款项=(投资方认购公司股份的总投资金额-投资方已获得的现金补偿)×(1+投资天数/365×10%)-投资方已实际取得的公司分红。

    最高法在海富投资案中确立的 PE 投资对赌原则:对赌条款涉及回购安排的,约定由被投公司承担回购义务的对赌条款应被认定为无效,但约定由被投公司原股东承担回购义务的对赌条款应被认定为有效。

    十七、违约责任

    任一方违约的,违约方向守约方支付占实际投资额一定比例的违约金,并赔偿因其违约而造成的损失。

    个人观点: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上述的对赌条款基本都会出现在股权投资的谈判桌上,创业者作为较为弱势的一方,往往在强势的资本方面前低头,签下类似的不平等条约。其实换个角度来看,投资人大部分是作为资金的管理人,受托他人的资金当然希望是能够有较好的条款来保障资金的收益及安全,毕竟钱往往都不是天上掉下来的,是靠求爷爷告奶奶的方式募集而来。在投资这个领域,高收益就意味着高风险,谁都不知道谁是下一个接盘侠,在这个世界上没有完全成功的项目,只有成功的投资人和基金公司,既然项目做不到100%成功,那么投资人对创业者签下类似的保障条款也能理解,一将功成万骨枯,一个成功的项目背后往往是上百个项目的垫背。对于创业者而言,从投资人手上不仅能够获得资金,而且还能够获得较好的资源,鱼和熊掌不可兼得,在取得某些利益的同时,创业者也要放弃某些权益,也相当于给自己压力,催促自己不断挑战新高度,一步一步走向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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