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保护女性的合法权益,但是不是無原則的一味強調保护】
沒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开始同居,不符合认定为事实婚姻的相关条件,双方之间系同居关系,不享有夫妻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夫妻共同财产关系是基于配偶身份而产生的,法律强调的是身份关系,并不要求夫妻双方付出同等的劳动、智力才能共同所有。由于未婚同居双方不具有配偶身份关系,对同居期间获得的财产并不当然享有共同所有的权利。對於在同居期间以家庭共同经营的收益购置,如車輛,房屋,大型家電等,如果没有提交出资购房的相关证据,法院會认定不属于双方同居期间的共有财产。
再者說,同居关系不同于合法婚姻中的夫妻关系,在解除同居关系时,对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如果查明属于按份共有关系,则按照各自的份额分享权利;如果查明属于共同共有关系,则对共有财产共同享有权利。同居期间一方的收入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一方继承或受赠的财产属于其个人财产。
綜上所述,在审理同居关系纠纷时,对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和生产、经营的收益以及因继承、赠与等途径所得的合法收入,原则上归其本人所有;如果双方在同居期间有共同购置的财产或有共同经营所得的收入,应当按照双方的出资份额、所作贡献等公平合理地予以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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