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管辖是指各级法院之间及不同地区的同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经济纠纷案件的职权范围和具体分工。对管辖可按照不同标准进行多种分类,其中最重要、最常用的是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
1.级别管辖
级别管辖是根据案件性质、案情繁简、影响范围,确定上、下级法院受理第一审案件的分工和权限。大多数民事案件均归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2.地域管辖
各级法院的辖区和各级行政区划是一致的。地域管辖指按照地域标准(按照法院的辖区)和民事案件的隶属关系,确定同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地域管辖又分为一般地域管辖、特殊地域管辖、专属管辖、协议管辖、共同管辖和选择管辖等。
(1)一般地域管辖
一般地域管辖是按照当事人所在地与法院辖区的隶属关系来确定案件管辖法院,也叫普通管辖。通常实行“原告就被告”原则,即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但需注意以下3点。
①若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②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和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以及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或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③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2)特殊地域管辖
特殊地域管辖是以诉讼标的所在地、法律事实所在地为标准确定管辖法院,也称特别管辖。《民事诉讼法》规定了下列10种属于特殊地域管辖的诉讼。
①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②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③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④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⑤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⑥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对因产品、服务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提起的诉讼,产品制造地、产品销售地、服务提供地、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均有管辖权。
⑦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⑧因船舶碰撞或其他海事损害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碰撞发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达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⑨因海难救助费用提起的诉讼,由救助地或被救助船舶最先到达地人民法院管辖。
⑩因共同海损提起的诉讼,由船舶最先到达地、共同海损理算地或航程终止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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