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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景区内野猴惹祸游客丧命谁担责

旅游景区内野猴惹祸游客丧命谁担责

作者: 严中承 | 来源:发表于2017-10-19 11:30 被阅读0次

    基本案情:
    2017年7月11日下午,65岁的南充人陈某与家人前往四川泸山景区游玩,行至观音阁路段时,因体力不支返程下山,不料受到3只猴子追赶,陈某受到惊吓摔倒,头部撞向路边大树,后从步行阶梯滚落致头颅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据相关媒体报道,泸山猴子伤人并非第一次,近年来伤人事件频发。2016年5月21日,刘女士带着外地来西昌旅游的朋友去爬泸山,被猕猴拦路抢走了包不说,朋友的小腿还被咬伤;2016年9月23日,西昌一名12岁的初一学生小杰在回家途中,遭到泸山猴群的围攻,小杰头部、手臂等全身10多处被咬伤。自2016年12月至此次事故为止,发生在景区的猴子伤人事件有40余起,为此景区方面也在探索各种治理泸山猴患的问题。
    猕猴自然不会为自己的危险举动导致游客伤亡和财产损失承担任何责任,猕猴又非景区所饲养,那么谁将为此承担法律上的责任呢?我们逐一从法律规定上来解析。

    法律链接:

    旅游景区安全保障义务是民事法律为保护游客人身安全而确定的法定义务,景区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游客伤害的,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从法律规定上看,《侵权责任法》第37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7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旅游法》第42条规定:景区开放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有必要的安全设施及制度,经过安全风险评估,满足安全条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7条,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游客陈某在泸山景区的事故,发生在景区内正常游览的过程中,遭受到数只猕猴的攻击追赶,以至跌倒后不幸医治无效。景区经营者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被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这是景区经营者对自己过错行为造成的损害后果承担责任。景区対此事故的可采用抗辩事由上看,其中景区尽到了合理的保障义务,就难以成立。短短的半年多一点的时间,就发生了数十起事故,不可谓不严重。景区对于猕猴不断袭击游客,是有完全可以预知到的,但是措施却迟迟不到位,效果甚微。此外,事故中,游客无任何故意或者过失行为,事故亦非不可抗力造成。

    扩展分析:
    组团旅行社在设计旅游产品过程中,对于景区景点的选择应当高度重视,并且经过安全评估。在设计产品安全性的基础上,增加产品的丰富程度和娱乐性。景区作为组团社的履行辅助人,如若对游客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基于违约或者侵权需要对游客承担赔偿责任,旅行社那时将成为连带责任人。若游客起诉旅行社,旅行社向游客承担责任后,有权向景区终局责任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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