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李是某市市民,因棚户区改造项目建设,家里的房屋面临征收。但是征收补偿远低于法定的标准,于是小李迟迟没有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并对征收决定提起了诉讼。
庭审过程中,行政机关提交了银行的存款证明、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以及发改委出具的项目批准文件等各个材料,但是没有提交证据证明此次棚户区改造项目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小李感到很疑惑,不是说保障性安居工程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的吗?没有的话,是不是说明征收决定违法?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依照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确需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应当纳入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根据上述规定,作为保障性安居工程的棚户区改造项目应当纳入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且行政机关必须要提交年度计划本身,而不能提交其他行政机关的文件证明符合。在没有提交年度计划的情况下,自然无法证明此次棚户区改造项目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那么征收决定即为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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