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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读004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读004

作者: 蔡开剑律师 | 来源:发表于2018-02-01 22:45 被阅读0次

当事人在咨询律师的时候,大部分是在网络上查询过相关规定的,但为什么还要咨询律师呢?因为看了规定,还是无法掌握法律的意义,以及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的情况。在此,蔡开剑律师为大家作点解读,希望有助于大家对法律的理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制度。”

这里讲到民事诉讼法的四个基本制度:合议制度、回避制度、公开审判制度和两审终审制度。分别是什么含义呢?请听蔡开剑将分两期与您分享。

一、合议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第二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应当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合议庭的审判长由院长或者庭长指定审判员一人担任;院长或者庭长参加审判的,由院长或者庭长担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合议庭评议案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评议应当制作笔录,由合议庭成员签名。评议中的不同意见,必须如实记入笔录。”

以上规定是对于民事案件需要三个以上的单数审判员、陪审员组织审理。这是民主集中制在人民法院审判中的具体运用,能够充分发挥审判集体的智慧,弥补个人能力的不足和认识上的缺陷。这区别于英美等国家的陪审团制度。

具体工作中是,对于一审的普通民事案件的合议庭是由一个审判员加两个人民陪审员组成。如果重大复杂的案件或者由院长、庭长参加的审判,则由院长担任或者庭长担任审判人。

最近我们办结的案子,就是由法院副院长经办并担任审判长。副院长坐正中间主持整个庭审;庭长坐在院长右手边频频发问;另一个法官坐副院长左手边很少发言。

二、回避制度

回避制度是审判人员和其他人员遇到法定情形时,退出案件审判活动的制度。三国•曹植《君子行》:“君子防未然,不处嫌疑间,瓜田不纳履,李下不整冠。”这既可以使案件免受干扰,又就是避免引起不必要的嫌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与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审判人员接受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请客送礼,或者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当事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庭审开始后,法官会主动未明,本案的法官、陪审员、书记员,询问各方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如果有的,自然不会说;没有的,也没有办法说。所以基本上不会有当事人或者代理人申请庭审参与人员回避。

我们在2016年的一个再审发回重审的案件,乐山市市中区法院仍然交由原审法官办理。我们以再审就另行组成合议庭为由,当庭申请审判人回避。于是休庭两个星期后才开成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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