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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一裁终局后的救济。

仲裁一裁终局后的救济。

作者: 91223514d751 | 来源:发表于2017-11-29 16:28 被阅读0次

    一般仲裁以不开庭审理为原则,仲裁后都在当地的中级法院执行。。

    本文所述仲裁不包括劳动仲裁

    仲裁是一裁终局,仲裁之后对裁决不服,是不影响裁决的执行的。

    两种救济:

    1、收到裁决6个月内,提出证据证明裁决仲裁法第58条规定的六种情形之一的,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2、对方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民诉法第237条规定的八种情形之一的,法院审核后裁定不予执行;

    参考法条:

    《仲裁法》

    第58条 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一)没有仲裁协议的;

    (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

    (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

    人民法院认定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裁定撤销。

    第59条 当事人申请撤销裁决的,应当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

    第60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撤销裁决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撤销裁决或者驳回申请的裁定。

    第61条 人民法院受理撤销裁决的申请后,认为可以由仲裁庭重新仲裁的,通知仲裁庭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仲裁,并裁定中止撤销程序。仲裁庭拒绝重新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恢复撤销程序。

    《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七条对依法设立的仲裁机构的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

    (一)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

    (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

    (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向仲裁机构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执行。

    裁定书应当送达双方当事人和仲裁机构。

    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可以根据双方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重新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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