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回家了,此时秋收已经结束,大家都在忙着播种小麦。晚上家里特别寂静,站在河边,望着远方,只见点点灯光。现在农村的路都修好了,泥巴路已经看不到了,取而代之是水泥路和砂石路。晚上穿着衬衣在外面有点冷,晚秋的天气一天比一天冷。
养了一条拉布拉多犬,现在已经五个多月了。好几天没见了,每次看到我都会扑上来。听说他的智商在狗群中排名第七,但是我不会训练,天天放养,除了吃就是睡,现在胖的不行。他对挨打很有记性,如果你打一次,就不会靠近你。你越对他好,他越是喜欢和你闹。
今天又跑了一天,昨天就打算回来,被今天的案件耽搁了。我跟着师傅办了不下十件离婚的案件,每次我都会认真对待,即便师兄师姐和主任都讲,离婚案件是最基础的,没什么难度。但我不以为然,因为我荒废了两年,两年没有看过任何有关法律的书,也没有实际处理过案件。
曾经我认为离婚案件是最为简单的案件之一,两个人离婚无非就涉及离婚,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但是随着办理案件越来越多,随之而来问题也越来越多。怎么证明双方已达到离婚的条件,离婚了孩子跟谁,抚养费怎么支付,由谁支付,为什么支付,支付多少,夫妻的财产怎么分割等等。
这一系列的问题,不是一个两个案件就能弄清楚的,而是通过大量的实践发现的,并想办法去解决。举个简单的例子,一个人要起诉离婚,找我写诉状,我就会问他身份证,结婚证和户口本带了吗,离婚有啥请求吗?孩子可有,可愿意抚养,是否有财产,房子车存款。问一遍下来,我以为自己知道案件所有的问题了,以为写了一份诉状就将问题解决了。结果,我发现他委托所里的律师了,我百思不得其解,那么简单的案件为什么要委托律师。
后来我跟着师兄一起开这个庭才发现,他们离婚的原因并不是诉状中写的对方酗酒成性,不顾家庭,夜不归宿。事实上,婚内出轨,想多分财产。
我突然觉得我平时跟当事人侃侃而谈离婚案件何其简单,当事人内心是何其煎熬。从那以后,我便养成习惯,绝不将每一个案件简单化,即使他很简单很好办,我也要努力做好,尽最大努力为当事人排忧解难,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总有些自认为简单案件是复杂的,总有些复杂的案件是有转机的,关键在于你对案件的态度。
今天我跟师傅办理的离婚案件,恰恰是我不曾遇到的类型。案情很简单,2006年程某在父母的包办下,强行要求其与自己不喜欢的段某订婚。程某死活不同意,但没扭过父母。同年腊月,程某被父母叫回来与段某结婚,程某哭了良久,无奈接受现实。结婚当晚,程某告诉段某自己已经一个月没来月经,可能是怀孕了,孩子不是你的,是我在外地谈的。段某告诉程某将孩子生下,二人共同抚养,并答应程某保守这个秘密,绝不向任何人提及。
2007年7月程某剩下一女儿,取名段某某。两人一直陪伴着女儿,段某也履行了承诺,没有对任何人提及此事。即便其父母问段某,孩子怀胎七月便降生,是否有什么蹊跷,还是你有啥瞒着我们。段某并未回答,也没告诉父母真实情况,家里人也没再问。
13年过去了,段某某已上初中,由于段某和程某感情不合,两人决定离婚。程某找到段某协商遭到程某拒绝,程某起诉离婚。由于法院认为双方未达到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条件,法院判决两人不准离婚。
两个月后,段某起诉程某,要求与对方离婚,并分割共同财产,同时要求小儿子由段某抚养,程某支付抚养费。本来一切诉求都很合理,段某却将隐藏了十几年的秘密暴露出来。
第四项请求法院判决程某支付非亲生子女段某某抚养费数万元,精神抚慰金数万元并提供亲子鉴定报告作为证据证明。按理说该项诉求也能称之为合理,毕竟段某某不是段某亲生的,这秘密他们两个心里都清楚。但是段某的第五项请求却让人有些疑惑,其要求法院判决段某某归段某抚养,让程某支付抚养费用。
案件事实很清楚,段某跟程某离婚,但是一定要多分一些钱。程某之所以跟段某离婚,主要是段某不正干,天天喝酒赌博。上次开庭时,段某拄着拐杖,因喝酒骑车摔断了腿。
我们代理女方,为了更好的维护当事人的权益。昨晚我跟师傅加班到十点才休息,今天一大早就走了,但是时间太仓促了。昨天才委托,上午阅的卷,下午慌慌张张调取一些材料。今天就要开庭,证据准备并不充分。
该案有一难点是段某在结婚后知道不知道程某已经怀孕,是否承诺照顾段某某。从今天庭审过程来看,显然段某否认了。而我们也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段某知道这事,唯一能证明的便是常识,十月怀胎。对方也提出了早产,但双方都拿不出证据。亲子报告显示,段某某与段某非生物上的父女关系即段某某不是段某的亲生女儿。
对于段某而言,他占据这民事诉讼法上证据规则的绝对优势。他主张孩子不是亲生的,他提出证据了;我们主张段某对非亲生的孩子是知情的,且在婚姻之前而非结婚之后,同时也答应照顾她,并保守秘密。我们所主张的证据一是十月怀胎,段某某七月零十天便生产了,段某与程某婚前为进行过任何性行为。他们从结婚到孩子生下最长七个月,这个显然与事实不服甚至违背常识,况且即便是早产。结婚当天一个月前已经不来月经,段某根本无法致其怀孕。因此推论出段某知道程某婚前已经怀孕,婚后生的。
证据二段某对段某某非亲生的态度和表现。段某是否承诺过愿意抚养段某某,段某是持否认的,整个庭审只要是涉及程某无证据证明的事实他均已否认。因为他的律师已经告诉过他,在法庭中所讲的话是要有证据证明的,否则就要承担不利后果。段某说他一直不知道段某某非亲生的,而是通过上次程某起诉段某离婚上的起诉状发现有一句话,次子段某某系段家血脉,认为段某某非亲生的,于是八月份带着段某某去做亲子鉴定,九月份段某又带着段某某做了第二次亲子鉴定。其做鉴定的目的就是证明他才知道段某某非亲生的,根本不存在婚前知道程某已怀孕和承诺照顾孩子和保守秘密的事实。显然,段某是有备而来,在律师的指引下做了大量的准备。但是令人百思不得其解,为什么段某向程某索要段某某的13年的抚养费和精神抚慰金,还要去抚养段某某,跟程某挣抚养权,并让程某掏抚养费。何其大胆,段某拼什么与程某争夺段某某的抚养权。
他是最近才知道孩子非自己亲生,不仅没有太大反映,反而一直隐瞒着段某某。让段某某拍了一段视频,记录着如果爸爸妈妈离婚就跟着爸爸。他为这场官司准备颇多也颇为用心,恰恰暴露出他当年的知情和承诺。现在他对段某某的隐瞒像极了当年对程某的承诺一样。一个是害怕出丑一个是害怕影响学业。如此推断,段某不仅知情程某当年在结婚前已怀孕,而且也承诺抚养她长大成人。不过我们仅仅是推测,至于法院怎么认定,我没有太大把握。
开完庭我一直在思考一个问题,如果能查清当年的事实,仅仅依靠证据吗?我觉得并不妥当,因为事实一旦发生,无法恢复,除非当时有实时监控。但是我们必须要对该事实做出判断和评价,这就是实然和应然讨论的话题。
从我方当事人角度考虑,我更愿意从法理的角度证明我方所说的事实,因为我们、对方及法官都知道,程某婚前怀孕和告知段某的事实不好举证。如果严守证据规则,我们确实需要承担不利后果,但这不利后果也不能说明段某一定不知道此事的事实。
这么私密的话题,在当时那种情况和时代背景下,可以理解程某和段某两人的做法,毕竟在他们认知中,这属于家丑,不可外扬。现在段某否则,导致程某的说辞变成了自言自语。段某也早已想到,并多次与律师进行沟通了。所以,如果单纯从证据规则考量程某所言当年之事实,断定段某不知情,有失偏驳。
判决结果尚未出来,希望能有个了断。这件事改变我对离婚案件简单之认识,开始认真对待每一案件,不能马虎和抱有侥幸之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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