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上班颇为清闲,上午写写代理词,下午跑跑银行调取资料,晚上回去干点活,一天下来安排的满满的。上班虽是清闲,但是电话蛮多的,其中有一位大爷来找我。八点不到就在办公室等我,他拿了一份判决书让我看,说法院判我十日内给付对方6000元,我冤死了,明明没有借他钱,为什么要让我还钱呢!您帮我看看可还有希望,仔细的阅读一下,帮我出出主意,现在我想到这事就吃不好睡不着啊。
我安慰他,让他不要激动,以平常心对待,这不是什么大事情,不要老是挂在心上。由于我接触案件不多,尤其是民间借贷纠纷的案件,一时还把握不住要点。趁着这个案件,可以好好研究一下法院判决的理由,毕竟我将来要成为一名律师,必须具备提取和发现错误的能力。
大爷提供的判决书,我首先复制了一份,可以方便我在复印件上勾画。其次,我着重看本案适用的程序,是否有上诉期限等;再者,我仔细阅读法院认定的证据和事实及适用法律依据;最后看结果。通篇看完,该案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一审终身。原告只提供借条这一证据,被告辨称是其所写,但是借款事实不成立。法院认为借款合同自借款到达借款人生效,但是通篇未提及借款是否支付,仅仅以被告承认两张借条便予以支持原告诉求。
我认为该案法官判决有失偏颇,但是此案为一审终身,小额诉讼,不存在上诉,只能申诉。走审判监督程序,申请再审,难度比较大,标的额如此之小,法院是否受理另当别论。若法院认为判决正确无错误,再审理由不充分,再审无法启动,即便向检察院抗诉,也可能无济于事。
看着大爷可怜巴巴的样子,我心里有些难过,和师傅交流一番,说出自己对该案的见解。该案法官仅仅依据借条便认定双方借款合同成立,并未实质审查借款是否支付借款人这一要点,原告也未举证证明该借款到达借款人控制范围之内,法院做出的判决有失公平。
师傅告诉我,你说的有道理,但法院裁判也是有其道理,因为对方出具两张借条,均为大爷所写,按照常理解释,不借钱为什么要写借条呢?你想想是不是这个道理呢。
我想开口反驳师傅,写借条和借到钱是两码事,不能混为一谈。按常理解释确实可以认定大爷所写借条肯定与借钱有关,否则谁会这么无聊呢,拿借条当玩笑。不过法理要求比常理更为严格,民间借贷有其是个人之间的借贷系合同法分类中的实践性合同,这类合同的特点在于不仅要有当事人的合意,还要实际履行。正是由于后一条件,才导致法理上实践性合同的类型少之又少。在为数不多的实践性合同纠纷中,应当采取更为谨慎的态度处理,不能草率结案,否则会造成不公平的结果。虽然我想对师傅这样说,但是没有说出来。
听罢师傅的话,我又查阅相关法理资料以证明我的观点。自然人之间的借贷系实践性合同,即不仅要有双方当事人达成合意的凭证还要实际给付,二者缺一不可。借条的存在仅证明当事人就借款事实达成一致,但借款是否实际支付也是其要点之一。二者均已完成方能生效借款合同。否则,在举证证明责任方面,原告仍负担借款到达出借人之义务。
然而实践中,法院据此判决并不以两要素为准,仅仅以其中一项合意或借款到达对方而做出支持原告诉求的判决。法学理论中实践性合同越来越少,法律明确规定的只有五种,若法院不加以注意,仅仅依据诺成性合同审理,会导致大量的虚假诉讼,也不利于被告方。导致不公正现象频发,不利于法院中立之地位。
我虽对该判决表示极大的不满,但是我并不是该大爷的委托代理人,即使我发现了其中的错误,暂时也改变不了结局,况且大爷并未将该案件委托于我。我不便过多解释,给予大爷无限翻盘的希望,这是最起码的职业道德。大爷虽感甚冤,从头到尾尚无委托之意,咨询费也未支付。我虽不能物质,但仍遵守纪律和职业道德,不便向大爷多说。
下午在跑完银行回来,我特意查阅资料,认真总结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审理的难点和重点。希望以后自己遇到该类案件能够有足够的理论知识和实务能力与对方、法院据理力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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