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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所有相关问题的总结(二)

交通肇事所有相关问题的总结(二)

作者: c6095d9b32cb | 来源:发表于2018-02-28 13:02 被阅读0次

    本律师结合自己办案经验和实务,参考相关法律法规,把本律师认为在交通肇事中比较重要的一些问题总结出来,权当普及法律,仅供大家参考!

    1. 雇员从事雇佣活动时发生交通肇事对事故承担主要责任如何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亦规定,公民由于过错侵害他人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综合上述规定可知,雇员致人损害的,应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受害人无论是雇主本人或者其他人,雇员均应承枳相应的过错责任。因此,雇员在雇佣活动导致他人人身受损的,只要雇员对该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 即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2、投保人不负事故责任承保人是否应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我国机动车需投保交强险方能上路行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承保人在机动车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其他方式承担赔偿责任该法规设立的目的是为了保障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依法得到赔偿,该赔偿不以被保险人是否在事故中负有责任为前提也就是说,交强险实行无过错赔偿原则,其不但不是承保人对投保人承担的责任保险,更不是一种替代 补偿责任,而是对交通事故受害人承担的法定强制义务,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规定承保人的赔偿义务是法定义务,该法并未规定承保人在分项限额内承 担赔偿,亦未规定承保人在机动车驾驶人无责的情况下,应当按照无责条款进行赔偿。因此,无论交警部门出具的责任认定书中认定的责任人是哪一方,承保人均应承担赔偿责任。

    3、雇员因重大过失导致交通事故应承担何种责任?

    雇员在运输货物的过程中,因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第三人死亡。雇员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依法判处交通肇事罪,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此,可认定雇员对他人的死亡存在重大过失。根据我国法律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与雇主承担连带的赔偿责任。由于肇事车辆已经投保交强险,故雇员与雇主应就交通事故造成的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部分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4、发生交通肇事导致驾驶人死亡后属于遗产的范围?

    雇员因重大过失发生交通事故致人伤残的,雇主在承担机动车交通事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雇员行使追偿权;雇员在事故巾中同时死亡的,应当由雇员的近亲属在继承遗产的范围内向雇主清偿。但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抚慰金、死亡补偿费是雇员因交通事故死广之后才发生的,是对雇员亲属的精神抚慰和经济补偿,该部分款项不属于遗产雇主在向雇员的继承人追偿时,不应将上述补偿费计人追偿范围内。

    5、对车辆享包管理权的被挂靠单位未尽管理义务致车辆肇事应承担何种责任?

    肇事者受雇于机动车实际使用人驾驶机动车,在行驶过程中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于无人看守的铁路道口违规抢越铁路,造成与火车相撞的交通事故。虽然该机动车由实际使用人支配,但登记车主为被挂靠单位,且由被挂靠单位交纳养路费、营运费等相关费用。同时,被挂靠单位亦向实际使用人收取了挂靠费。 在此情况下,应认定被挂靠单位对机动车享有管理权,因其未尽到管理义务造成事故的发生,应与机动车实际使用人共同承相连带赔偿责任。

    6、承运人在运输承运货物过程中遭受损害,托运人应承担何种责任?

    受托人受托运人的委托,驾驶其自有车辆进行货物运输,且双方对运费及付款方式均进行了约定,受托人仅负有将货物安全运输到指定地点的义务,至于采取何种方式并不受托运人的监管和安排的,双方并不存在隶厲关系,即没有雇佣关系的法律特征,而形成运输合同关系。因此,对运输货物过程中受托人驾车遭受的损失,托运人应承担过错赔偿责任。

    7、义务帮工人重人过失肇事致被帮工人损害,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千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为他人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帮工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赔偿权利人请求帮工人和被帮工人承相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根据该规定,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因自身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被帮工人受伤的,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同时,被帮工人与帮工人虽然不具有雇佣关系的特征,但鉴于被帮工人因帮工人的帮助而在帮扶关系中获利,且这种获利关系并不因被帮工人受伤而发生改变,因此,被帮工人亦应对其自身遭受的人身损害承担赔偿责任。综上,在无偿帮工人存有重大过失的情况下,对被帮工人遭受的人身损害,帮工人应与被帮工人承袒连带赔偿责任。

    8、单位对车辆末尽管理义务致雇员私开公车肇事致损应否承担责任?

    雇员擅自驾驶单位机动车,并在驾驶过程中因过失发生交通事故的,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同时因事故发生时,雇员并未从事职务活动,故所单属单位无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鉴于所属单位作为机动车的所有人未尽到合理的管理、注意义务,致雇员私开公车外出肇事,故该单位应当对受害人遭受的损失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9、高速公路管理人未尽安保义务发生事故致驾驶员损失应否赔偿?

    驾驶员驾驶车辆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过程中,与动物相撞后撞到公路中间的隔离护栏,车辆因此受损。虽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属意外事件,但高速公路管理者应对高速公路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高速公路管理者的管理瑕疵与上述交通事故的发生存在因果关系的,高速公路管理者应对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承担主要责任。而驾驶员因在行驶过程中未充分注意行车安全、未尽到充分注意义务,应对其损失承担次要责任。在此情况下,高速公路管理者与驾驶员应分别按照责任份额对驾驶员的损失承担责任。

    10、享有运营利益的出租人对出租车辆肇事致他人损害是否应赔偿?

    机动车出机人与承租人之间签订租赁协议,协议中约定出租人提供商品车发送任务,指导承租人进行运营,承租人则按照出租人的指导运营车辆.服从出租人管理,遵守出租人所制定的制度承租人雇用驾驶员从事运营的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对于事故责任,除承租人及保险人应承担外,因肇事车辆出租人对车辆享有运营利益,因此亦应对亊故承担赔偿责任,对交通事故的受害人进行赔偿。

    11、出租人出租车辆时未尽注意义务致承租人受损应承担何种责任?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 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据此,机动车出租人在存在过错的情况下,应对交通事故发生后承担赔偿责任。在机动车交通事故中,机动车驾驶人是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主要主体经交通管理部门认定后,负事故责任的驾驶员应当对其侵权行为承担民事责任基于委托无偿驾车的驾驶员,亦负有将乘车人安全送至目的地的义务如果因驾驶员重大过错发生交通事故致乘车人受伤,则亦应承担赔偿责任。

    12、挂靠人驾驶挂靠车辆肇事致他人损害,被挂靠单位是否承担责任?

    驾驶员将其所有的车辆登记于单位名下,对外以单位名义从事运营活动,应认定双方形成了车辆挂靠关系,驾驶员为挂靠人,单位为被挂靠单位。挂靠人在驾驶挂靠车辆时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死亡,经交通管理部门认定挂靠人对事故负全责。此时,赔偿权利人在获取保险理赔金后,对不足的部分有权请求被挂靠单位与挂靠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13、对于被挂靠单位是否应当对道路交通事故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应从两个方面考虑确定:首先,挂靠是否为有偿;其次,被挂靠单位是否履行了对挂靠车辆的管理职责。在有偿挂靠的情况下,因机动车必须通过被挂靠单位才能从事运营,而被挂靠单位有控制挂靠车辆运营的能力,因此.被挂靠单位对其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挂靠车辆肇事应承担赔偿责任也就是说,对肇事车辆享有控制权的被挂靠单位,属于法律规定的“机动车一方”,应对挂靠车辆造成的交通事故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14、驾校教练员醉酒驾驶教学车辆致搭乘学员受伤的,驾校与教练员应如何担责?

    (1) 驾校与驾驶教练员成立雇佣关系后,驾校即授权教练员保管、使用教学机动车。嗣后,教练员于酒后驾驶教学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搭乘车辆的学员受伤。因教练员的驾驶行为系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的活动,属于职务行为,故应当由作为雇主的驾校对事故损害后果承担赔偿责任。但鉴于教练员醉酒驾驶对 事故的发生存在重大过失,故教练员应当与驾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 驾驶人醉酒驾车并无偿搭载乘车人,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乘车人受伤, 驾驶人及相关责任人应当对乘车人的人身损害承担赔偿责任,但乘车人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熟知交通法规,在明知驾驶人酒后驾车的情况下仍然搭乘该车,对损害后果的发生存在过错,应当减轻驾驶人的赔偿责任。

    15、未投保交强险车辆肇事其所有人与借用人应否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

    机动车实际所有人将机动车借与借用人使用后,该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且借用人对事故负有全部责任。因借用人系机动车的实际使用者,系直接侵权人,此时其应当就其未尽到风险防范和控制义务的过错向被侵权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对机动车实际所有人而言,其将机动车出借后,即丧失了对该车辆的控制,应认定实际所有人对交通事故并无过错,无须承担侵权赔偿责任。但实际所有人未就其机动车投保交强险,导致被侵权人无法获得交强险赔付的,其应与借用人在交强险赔偿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16、未对借用人的驾驶资格尽到合理审查义务的车主应否对车辆肇事承担责任?

    机动车借用人在驾驶与其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的借用车辆时发生交通事故,致使人员伤亡、公私财产损失。出借人作为机动乍所有权人,因在出借车辆时未对借用人的驾驶资格尽合理审查义务,对交通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故其应与借用人对事故损害后果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17、出借人对借用人驾车肇事应否承担责任?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借用他人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由机动车借用人承担赔偿责任。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借人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出借人明知出借的机动车有缺陷仍予以出借,因该缺陷发生交通事故的;出借人明知借用人没有机动车驾驶资质仍出借的;出借人明知借用人存在醉酒、疾病危险因素仍出借的;借用人下落不明的;未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或者出借人有其他过错的。若出借人出借的机动车无质量瑕疵,且其向借用人出借机动车时尽到了合理注意义务,即其对机动车交通事故无过错,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8、职工擅自使用单位车辆加班肇事是否属于职务行为?

    我国法律法规规定,职务行为通常是指工作人员行使其本身职务的行为,是履行职责的活动。其具备以下几个特点:

    一是该行为在其自身的职权范范围内行使,超越权限的不应定义为职务行为;

    二是该行为应发生在工作时间和公司规定的工作范围内;

    三是该行为应是维护公共利益而为,并与自身的职务存在内在联系,符合雇主雇佣的目的,行为确实具有为法人谋利的意思。

    符合这三点一般应认定为职务行为对于在执行职务行为中发生事故的责任承担,我国司法解释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以及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致人损害的,由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民事责任。即若雇员在工作期间因职务行为而受损害或致人损害的,工作单位应对此承担赔偿责任。

    19、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职务行为时,和国家赔偿的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

    照本法取得赔偿的权利。”该法所称的行使职权,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基于其身份而行使的公共管理职权,即受害人只有在国家工作人员行使公共管理职权造成其损害的情况下,才有权请求国家赔偿,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进行正常的民事活动过程中,因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应当按照民事法律关系予以处理。因此,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经单位授权驾车过稈中,造成受害人人身损害的,国家机关作为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安机关的工作人员在负责单位车辆管理工作的过程中,驾驶公安机关所有的肇事车辆出行,因该工作人员对该车辆具有调控权,故应视为公安机关对该工作人员随时开车外出行为的授权与认可。该工作人员在驾驶肇事车辆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受害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按照民事关系处理,工作人员的所在单位即公安机关向事故受害人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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