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知道是因为“3·15”影响还是其他什么原因,这两天推广后台频频给我发通知,大量的创意文案需要更改。
随意点开看了几条,忍不住想爆粗口:
“效果”不能用,好,我避开不谈;“一针”不能用,好,咱不说数量;重要的是,“保妥适”这样的产品名称都不让用,几个意思啊?
广告法给咱们运营人员套的枷锁越来越多,其实不单单在文案的用词方面,其他方面其实也有许多雷区是不能踩的,下面总结了7个,做运营的朋友一定要看一看:
1、有奖销售
运营在做活动的时候,有奖销售应该是最常见的,比如消费抽奖等等。
但是注意了:奖品不得造假,中奖不得内定、奖品不得以次充好、奖品价值不能超过5000元(这个务必注意)。违反任何一项,就涉及欺诈,工商部门就要罚你了!
2、活动解释权
你是不是经常看到活动规则的页面底部都有一句:
本活动最终解释权归XXX公司所有。
如果有这种情况,赶紧改,被人截图投诉就是罚;最正规的应该是:本单位保留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活动的解释权。
3、极限词
这个做运营的应该都知道的,不细说。
4、数据资料
广告法第十一条:广告中使用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等,应标明出处;引证内容要加适用范围和有效期间,明确表示。
举个例子:香飘飘奶茶销量连起来可以绕地球三圈。这个就不行,需要在前面加上有效期限,加上时间限制,比如,截止2017.2.08日,香飘飘奶茶销量连起来可以绕地球三圈。
5、买赠信息
广告中标明推销商品或服务附带赠送的,应该明示赠送商品或者服务的品种、规格、数量、期限和方式。一般电商和线下企业都会有买赠活动,买xx我送xx。
比如本店买羽绒服送赠品1份,应该明确说明赠品的名称和数量等信息,不然就算违规。
6、贬低同行
广告中不得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服务,不能说同行的不好,借机抬高自己。
7、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宣传
广告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都明确规定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否则会以消费者个人主观认定为准。
以上情况的处罚力度:广告费用可以计算的处广告费用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明显偏低的(中小企业或者无广告结算发票的)处二十万以上一百万以下的罚款,一般会取中间数:50-60万。
看完之后你有什么感觉?反正我是觉得,运营这活儿,简直没法干了!以上这些,我可几乎都犯过啊,足够“枪毙”好几次了都!
这些雷区,你踩过几个?
嗨,我是墨尘枫,微信运营一枚,每天在这里分享微信运营上的所思、所得,欢迎朋友们留言一起探讨!
@墨尘枫运营手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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