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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造师考试、注册和继续教育的规定

建造师考试、注册和继续教育的规定

作者: Vincent0215 | 来源:发表于2021-08-17 09:01 被阅读0次

    知识点:

    【理解】建造师考试、注册和继续教育的规定

    一、申请初始注册

    (1)自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3年内提出申请,逾期未申请者,须符合本专业继续教育的要求后方可申请初始注册。

    (2)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是注册建造师的执业凭证,由注册建造师本人保管、使用

    二、延续注册、变更注册和增项注册

    (1)延续注册:有效期届满前30日前;有效期3年

    (2)在注册有效期内,注册建造师变更执业单位,应当与原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并按照规定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变更注册后仍延续原注册有效期。

    三、不予注册和注册证书的失效、注销

    不予注册的法定情形:

    (1)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人、无人

    (2)申请在2个2个以上单位注册;(2家

    (3)未达到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要求;(继续教育

    (7)被吊销注册证书,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行政处罚

    (8)在申请注册之日前3年内担任项目经理期间,所负责项目发生过重大质量和安全事故;(重大事故

    (9)申请人的聘用单位不符合注册单位要求;(聘用单位

    (10)年龄超过65周岁;(65

    (11)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注册的其他情形。

    补充: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规定,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应当受聘于一个具有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一项或者多项资质的单位,经注册后方可从事相应的执业活动。

    担任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的,应当受聘并注册于一个具有施工资质的企业。据此,建造师可以受聘在施工单位从事施工活动的管理工作,也可以在勘察、设计、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单位或具有多项上述资质的单位执业。

    但是,如果担任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即项目经理,其所受聘的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的施工企业资质,而不能是仅具有勘察、设计、监理等资质的其他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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