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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00元的执着

3500元的执着

作者: 幸福慢慢来 | 来源:发表于2023-03-13 22:49 被阅读0次

    一场“三效统一”的生动司法实践

         

          二月初,民二庭向我报请研究个案子。庭长有点不好意思:“杨院长,案子不大,标的就3500元,但合议庭意见都不一样。”我笑了:“3500元也一样要谨慎。”一听,事情果然不复杂,就是一起简单的劳务合同纠纷。原告起诉称,其与被告口头约定给被告运货,一年来共运货45次,合计25500元,被告陆续支付了22000元,还欠3500元。到法院起诉要求被告支付所欠劳务费。一审时被告经公告送达没有到庭,所以缺席审理。原告提交的证据是自己的记账本,里面记着他给被告及其他人运货情况,每一行列有运货的日期、货物、钱数,后面有对方签字。但他所记载的被告货物的后面签字不是被告的名字,而是其他人的名字。很多记载都划掉,标有被告名字的货物有几行没有划。按原告说,这意思是划掉的是已经给钱了,没划的就是被告欠的剩下几笔费用。原告还称,有和被告通话录音,可以证明被告欠劳务费,但卷宗显示一审没有组织对录音进行质证。一审法院认为,被告没到庭没有答辩意见,而原告的证据不充分,就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法官汇报完案情,大家开始讨论。有的说,原告证据确实不行,应当维持;有的说,虽然原告证据不算严谨,但这个事应当是真的,一审认定有些机械,被告不到庭,是对自己抗辩权利的放弃,应当支持原告诉请,直接改判;有的说,一审审理的事实不清,对原告自己记录上签字的人是谁,原告之前收到被告给付钱款的情况如何,原告与被告的通话录音是否属实等都应当再查一下,所以应当发还。”主办人曾法官说:“这个案子原告证据虽然不好,但我审理后对原告的陈述还是相信的,一审有些证据没有查,不能直接维持,事实不清,发还是没问题的,但被告是公告送达的,原告已经对送达起诉、判决书预交两次公告费了,再发还就还得再预交公告费,时间也太长,就3500元,这诉讼成本有点大。可要是让我改判,我还觉得证据有点不扎实。总觉得都效果不好。”

          我汇总了大家的意见:“目前我们一致的观点是,原告提交的证据不太充分,但我们却都内心确信原告所诉是真实的,一审在被告缺席审理的情况下对原告的举证责任采取的标准过于严格,而且没有对原告证据显示的事实进一步调查。是这样吧?”大家表示同意。我接着引导:“那这样,刚才主办人说了效果的问题,我们就从效果的角度出发讨论一下怎么做。”

          大家又讨论起来:“首先此案目前情况不能维持,因为确实事实不清。原告的证据不足,但从其陈述看完全可以进一步补足证据,而且一审对案件的关键录音证据没有当庭质证。”“对,也不建议发还,理由很简单,这么个简单的小标的案件,原告已经预交两次公告费,再发还再公告,诉讼成本过高。”“我也同意前两个意见,目前情况也不适宜直接改判,因为我们不能觉得标的小,仅凭内心确信就忽略原告证据不足的事实,而且这个案子这么判,其他的缺席审判的证据标准也一样么?显然不行。”最后,大家形成了一致意见:二审直接传唤原告释明举证责任,引导其补足证据,并且对相关证据予以核实,根据查证的情况予以处理,如果经过调查原告的证据可以形成比较完整的证据锁链,直接改判,如果原告确实不能补足证据,又根据其线索无法查证,那就依法维持,或者做上诉人工作动员撤回上诉。”

          我对曾法官说:“案子不大,但需要费的功夫还真不少,你得辛苦一下了。”曾法官舒了口气:“行,我这一直纠结,大家讨论时也都没敢下决心,您这个意见我愿意,心里踏实。我这就回去查。”

          一个月过去了,昨天曾法官找我说:“我和您汇报一下3500元那个案子。研究后第二天我就把原告找来了,详细地和他讲明证据要求,也向他了解了一些具体情况,又听了他提交的录音,查了电话号码的用户人就是被告,还根据录音查到被告给他之前打款的情况……”我看着她笑了:“你查的挺细。”曾法官也笑了,说:“我还又去被告所在的村里去了解情况,村里人说他有时在家,我第二天就又去了一趟,结果正好发现被告在家,给他发了传票,他也来开庭了,完全承认欠原告3500元,就是没钱。我调解半天,被告没有诚意,还要拖,原告坚决不同意,就没调成,我这两天就准备改判了。”我笑着点点头:“你对这3500元够执着的,处理的很好,辛苦了。”曾法官笑了:“不辛苦,这样才踏实。”

        看着她灿烂的笑脸,我内心十分受触动。我们一直在讲办案要“三效统一”,这不就是一场生动的司法实践么?对这个案件的处理,如果简单维持,不仅没有法律效果,原告也会因此对法院、甚至对国家失去信心,就谈不上社会效果、政治效果。如果发回重审,似乎是给原告一个公道,法律效果尚可,但原告及社会为此所付出的成本加大,被诉累困扰,不会有好的社会效果。如果不经补足证据直接改判,原告也许觉得是公平正义,但这种公平正义不是依照法律严谨判断作出的,这不是真正的好的法律效果,同时也会因此随意的司法破坏社会秩序,动摇政治根基。而我们可爱的法官们经过认真的查证、主动的沟通,找到了最佳的处理方案。案件办成铁案,完全达到好的法律效果;当事人心服口服,感受到公平正义,社会效果良好;在这样的基础上,社会矛盾隐患减少,群众公平正义感受强烈,大局稳定和谐,也达到了好的政治效果。

          我很欣慰,也很高兴,我们的法官在研究案件、处理案件时,其实已经自觉地用“三效统一”的理念在指导工作,大家的犹豫、纠结就是在对“三个效果”进行衡量统一的过程。我想,要落实“三效统一”,会有很多的路径、机制、方法、举措,但归根结底都离不开一个宗旨、一种精神、一份执着,那就是~司法为民的宗旨,严谨求实的精神,和追求公正的执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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