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管理领域的冻结
#刑事领域的冻结
冻结,是有权机关根据法律规定, 要求金融机构在一定时期内禁止单位或个人提取存款、汇款账户内的全部和部分资金的行为。
诉讼活动中,司法机关为了保障诉讼活动的正常进行,防止财产所有人转移资金、处分财产以逃脱制裁,对涉案人员的财物就地封存、限制资金流动扣押、保管的强制性措施。在刑事、行政领域的法律法规中,都有关于冻结的相关规定。
01、行政管理领域的冻结
法律✦依据
在行政管理相关法律规定中,冻结是一种行政强制措施,在税收征收和行政管理领域较为常见,即当事人逾期拒不履行纳税/管理义务,或者行政机关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后,拒不缴纳罚款。行政机关实施冻结的依据是《行政强制法》;冻结机关是法律授权的机关,包括公安机关、税务机关等。
法律名称
具体规定
《行政强制法》
第二十九条
冻结存款、汇款应当由法律规定的行政机关实施,不得委托给其他行政机关或者组织;其他任何行政机关或者组织不得冻结存款、汇款。
冻结✦期限
行政机关采取冻结措施,依据《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二条相关规定,需要在存款、汇款冻结之日起三十日内做出处理决定,如果没有证据证明需要对冻结财产进行处理,则必须作出解除冻结措施的决定。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行政机关逾期未作出处理决定或者解除冻结决定的,协助执行冻结的金融机构应当自冻结期限届满之日立即解除冻结。
法律名称
具体规定
《行政强制法》
第三十二条
自冻结存款、汇款之日起三十日内,行政机关应当作出处理决定或者作出解除冻结决定;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解除✦冻结
根据《行政强制法》相关规定,在冻结期限内,协助执行的机构即银行只认可冻结机关解除冻结的通知书。一般而言,只要根据行政机关的决定,积极缴纳罚款或者税款等,行政机关就会解除冻结措施。
法律名称
具体规定
《行政强制法》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作出解除冻结决定:
•当事人没有违法行为;
•冻结的存款、汇款与违法行为无关;
•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处理决定,不再需要冻结;
•冻结期限已经届满;
•其他不再需要采取冻结措施的情形。
行政机关作出解除冻结决定的,应当及时通知金融机构和当事人。金融机构接到通知后,应当立即解除冻结。
行政机关逾期未作出处理决定或者解除冻结决定的,金融机构应当自冻结期满之日起解除冻结。
02、刑事领域的冻结
法律✦依据
相对于民事、行政案件的透明、直接,刑事案件本身具有复杂性、不公开性,同时基于侦查秘密原则,在侦查过程中公安机关并不会将相关信息给当事人透露。这就导致刑事诉讼过程中,对于如何“解冻”并没有一个明确可衡量的标准。
刑事领域冻结可以分为两类:第一类是已经成为犯罪嫌疑人,公安机关基于犯罪侦查的需要对涉案财物进行查封、冻结;第二类是因为自己的银行账户与他人的违法行为产生了某些关联,例如出借的银行卡被用来收取网络赌博的赌资、非法买卖外汇等,也就是我们常说的收到了“赃款”。
对此,涉及刑事案件的冻结,主要指是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检察院、法院等采取的强制措施,法律依据包括《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21〕1号)》《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2019)》《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适用查封、冻结措施的有关规定》《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20)》等。
法律名称
具体规定
《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二l条
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采取保全措施,查封、扣押或者冻结被告人的财产。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或者人民检察院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适用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四十四条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规定查询、冻结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四百三十七条
人民法院对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财物及其孳息,应当妥善保管,并制作清单,附卷备查;对人民检察院随案移送的实物,应当根据清单核查后妥善保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或者自行处理。
冻结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应当登记并写明编号、种类、面值、张数、金额等。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第二百一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规定查询、冻结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并可以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配合。
查询、冻结前款规定的财产,应当制作查询、冻结财产通知书,通知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邮政部门执行。冻结财产的,应当经检察长批准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适用查封、冻结措施的有关规定》
第二条
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公安机关依法对涉案财物予以查封、冻结,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应当协助和配合。
本规定所称涉案财物,是指公安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依法以查封、冻结等方式固定的可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各种财产和物品。包括:
◦犯罪所得及其孳息;
◦用于实施犯罪行为的工具;
◦其他可以证明犯罪行为是否发生以及犯罪情节轻重的财务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二百三十一条
公安机关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规定查询、冻结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并可以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配合。
冻结机关✦冻结期限
•法院。保全冻结,依照民诉法相关规定进行,冻结期限为一年。
•公安机关及国家安全机关。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公安机关及国家安全机关在行使侦查职权的过程中,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对涉案财产采取冻结措施。每次冻结期限为六个月,但是根据案件办理需要,期满可以续冻,每次续冻时间不得超过六个月,无续冻次数规定。
•检察院。在刑事侦查及保全过程中,检察院可以对涉案财产进行冻结,冻结期限同公安机关。
解除✦冻结
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多家机关都有权针对涉案银行卡进行冻结,因此想要解冻的话,需要根据冻结机关、冻结依据的不同来分情况讨论。
法院保全冻结:
法院保全冻结,参照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进行。根据上述《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法院的冻结决定仍属于保全措施的一种,适用《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对于银行存款的冻结期限不得超过一年。对此,通常情况下等待案件审判结束,法院会自动对涉案财产进行处理。
公安机关冻结:
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的冻结一般涉及保密信息,法律并没有对是否告知进行明确规定,也即,公安机关可以不对相关冻结情况进行说明,这就导致刑事侦查阶段的解冻情况较为复杂。
•到期自动解除冻结,或因诉讼程序终结而解除冻结。随着公安机关侦查阶段的逐步深入,会对被冻结财产是否涉案产生明确判断,经查实确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三日内解除冻结、予以退还。当然,如果涉及到案件诉讼程序结束,公安机关撤销案件、检察院不起诉、法院做出判决,自然也需要对涉案被冻结财产进行解冻处理。但是另一方面,一旦涉及刑事案件,程序极为繁琐,处理时间也较长,为了保障被害人的利益,不会轻易进行解冻。
•查明与案件事实无关,解除冻结。这是在实践过程中运用最多的解冻方法,需要被冻结人联系冻结机关,提供证据主动证明,说明自己被冻结的银行卡与侦办单位侦办的犯罪行为无关。公安机关审查核实后,会对相应的财产进行解冻处理。
•以冻结程序不合法为由,向上级公安机关申诉,或向检察院申请检查监督。
•以冻结金额明显过高为由,申请定额解冻。
检察院冻结:
对于检察院刑事侦查过程中及财产保全案件,在案件终结、或查明被冻结财产与案件无关后,应当解除冻结。主要包括三种情况:
冻结期限到期或因诉讼程序终结,自动解除;
查明与案件事实无关,解除冻结。对此需要向检察院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
以冻结程序不合法为由,向上一级检察院申请法律监督。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二百一十五条:
对于冻结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三日以内解除冻结,并通知财产所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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