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登记历史悠久。据《资治通鉴》记载,公元前的某个冬日刘邦率一众毛大汉攻进咸阳,大家都急着抢珠宝、泡妹纸。唯独萧何第一时间把丞相府里土地证攥在手里(独先入收秦丞相府图籍藏之),为高祖打江山破关隘和坐江山征税赋打下坚实的基础(以此沛公得具知天下厄塞、户口多少、强弱之处)。不动产登记重要性不言而喻。但凡有点岁月的事物,难免会留遗老遗少的阑尾,“真实意思表示”就是其一。
不动产登记机构工作人员在登记时需要询问申请人并制作询问记录。此规定主要源自《物权法》12条“就有关登记事项询问申请人”。询问的内容在原国土部规范性文件中细化了(好像只是加了些字,其实有些加错了,误读了基本法),首当其冲就是——询问“申请登记事项是否为申请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并回答“是或否”。
我们乐此不疲做着问与答的游戏,几乎没人追问不动产登记中意思表示真实到底指什么?答“否”怎么办?答“是”又如何?答”假是“呢?
答否的话,本笔登记就办不了,我想少有歧义,为简化计不做过多讨论。
答是的话,具体指的什么?忠于文件,这里所谓真实意思表示指的应该是本笔”申请登记事项“。以张三卖二手房给李四的登记为例,具体指”将张三房登在李四名下“的转移登记申请。实务中,每种类型的不动产登记,申请人都必须提交《不动产登记申请书》,书中已详细列明申请登记事项的具体内容。除了递交申请书,申请人还要回答询问这样就有重复。国务院历来倡导简化材料,既然重复就可以删除。从这个角度讲,申请人已在申请书中明确表达了“申请登记事项”,询问就可以不需要记录“申请登记事项是申请人真实意思表示”的内容。
从最老的《房地产登记技术规程》到最新的《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都要求询问真实意思表示。如果说存在即合理,非要给询问真实意思表示找一个存在的理由。理由只会是:主体不同。申请书,是从申请人角度表达的。询问记录,是从不动产登记机构工作人员的职责着眼,问了就可以起到合理审慎职责。这个理由成立的话,申请人说的是“真”的,即使不问,登记机构也不会承担责任。如果申请人说的是假的,问了就可以免责。当真如此吗?
啰嗦大半天,焦点集中在“假是”上。申请人虽然口头说,申请登记事项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但实际上申请登记事项不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具体点,张三虽然口头说,愿意把房登在李四名下,其实心里不想把房登在李四名下……判断、了解甚至询问这样的“假是”明显溢出不动产登记机构的职责范围,法无明文规定不可为。
“询问是否为申请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宛如不动产登记的阑尾,没啥用,发了炎就应该割去。
后记
为什么啰嗦这个内容,因为“真实意思表示”有不小的实用价值。
1、能否实现”不见面审批“,”真实意思表示"是一道拦路虎,张三对着手机说“我愿意将房登在李四名下”,录音存登记机构档?
2、最近抗击新冠,我看见登记机构和复工办抵押的企业都戴着口罩,红着脸说着、比划着,好半天才弄好。现在的形势,快办、快走、不聚集才是要务,抵押如此简单的事怎么实操起来这么麻烦。一打听,原来:
Q:是否为真实意思的表示?
A:真实意思表示是啥意思?
Q:………………………………………………………………………
A:没懂。
Q:………………………………………………………………………………………………………………………………………………
A:(摇头)还是不明白。
Q:(红脸)我也说不清楚。
反正你答”是“才办得到抵押,”否“就不得行。
A:是,是,是。
于是Q and A 都很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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