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
乙方:
第一条 目的
第一款 目的
为学校长远发展,凝聚双方力量,特制定此约定书。
第二条 分红
第二款 目的
为增强乙方对学校的认同感,并促使乙方实现学校使命、增加学校利润,特制定此条。
第三款 来源
分红来源为扣除教室租赁费用、固定资产投资、其它学校运营中产生的必要成本后,所获得的企业纯利润。
第四款 比例
甲方享受基于纯利润50.4%、大写百分之伍拾点肆的分红,乙方享受24.8%、大写百分之贰拾肆点捌的分红。
第五款 期限
从签订之日起前五个自然年,每年12月31日进行一次分红。
第六个自然年,分红补足第一个自然年不够365天的部分,即按从当年1月1日起,到约定书签订日期中的月和日为止计算天数。
按照计算的天数除以365,乘以分红比例和纯利润,即假定纯利润是在一年中均匀产生。
共计分红六次。
时间段 | 分红次数 |
---|---|
签订之日起 至 当年12月31日 | 第1次 |
第2个自然年 | 第2次 |
第3个自然年 | 第3次 |
第4个自然年 | 第4次 |
第5个自然年 | 第5次 |
第6个自然年1月1日 至 本约定书签订日期中的月和日 | 第6次 |
第三条 乙方入股
第六款 目的
为吸纳乙方入股,让乙方尽早享受学校发展所带来的成果,尽早自觉承担起企业的风险和责任,特制定此条。
第七款 期限
从签订此约定书之日起的前3个自然年,即365×3天内,乙方无须征得甲方同意,享有随时入股的权利。
第八款 持股上限
为保证甲方股份超过半数、发挥主导作用,除甲方自愿转让外,乙方持股上限为24.8%。
第九款 保护甲方
因乙方已经享受第二条所述之分红,入股后所持股份如果再产生分红,将会影响甲方利益,所以乙方入股的股份暂时不产生分红。
第一个自然年内,于培训费等主营业务收入大体完成前,乙方的入股不适用下述第十款款约定的补偿。即初始共同投资不转赠股份。
同时,甲方不适用下述第十款约定的补偿。
第十款 补偿乙方
如入股后不再分红,又不进行补偿,必将对乙方尽早入股的积极性产生负面作用,从而影响学校长远发展,为此制定此款。
-
从签订本约定书之日起的365个自然日内,乙方入股享受每20股转增1股的福利。第九款约定的初始共同投资期除外。
-
从上述第1项结束之日起的365个自然日内,乙方入股享受每25股转增1股的福利。
-
从上述第2项结束日起的365个自然日内,乙方依照本条第七款、第八款的约定,可在持股上限内自由入股。
-
从上述第3项结束日起,乙方不再具有自由入股的权利。即使还未达到持股上限,仍需经过学校董事会同意方可入股。
时间段 | 乙方权利 |
---|---|
第1个365天 | 享受20赠1 |
第2个365天 | 享受25赠1 |
第3个365天 | 可入股 |
以后 | 除甲方自愿外,不可入股 |
按照学校实收资本等所有者权益进行股本划分。
例如:实收资本等所有者权益10万,总共为10万股,每股一元。
乙方于第十款第1项适用期限内,投资1万,即折合10000股,转增10000/20=500股。
第十一款 保留
按照国家法律规定,未分配利润至少要保留10%,作为企业发展的资金。
所以甲方和乙方分红只计发90%,入股或自用遵从自愿。剩余10%作为各方入股。
第四条 工资
第十二款 目的
乙方持股达到一定比例后,为合理分配学校利润,尽早建立正规的学校董事会,特制定此条。
第十三款 启用条件
满足下列任意一项的,启用本条约定,同时废止本约定书第二条、第三条。
- 当乙方持股比例达到20%时。
- 从签订本约定书之日起,已经超出第二条第五款约定的分红期限的。
- 双方一致同意适用本条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款 工资
根据甲方和乙方的职责重要程度、创造的利润和工作时间,由双方共同商定。
第十五款 公平
启用本条时,如果乙方其中一人还不适用本条,为公平起见,可由甲方和所有乙方共同商定采取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双方权利和义务
第十六款 目的
为避免双方只享受权利,不履行应尽的责任和义务,特制定此条。
第十七款 甲方权利
在成立正式的董事会之前,由甲方全权决定公司的发展战略和经营管理。
成立董事会后,甲方有权召开股东会,集体讨论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并有选举和优先被选举权。
其它双方一致同意的未尽事项。
第十八款 乙方权利
可能会对分红产生较大影响的投资或其它支出,需取得乙方一致意见。
本约定书约定的权利,及其它双方一致同意的未尽事项。
第十九款 甲方责任
待定。
第二十款 乙方义务
如乙方严重影响学校利益、跟学生或家长产生影响学校声誉的纠纷或不履行自己应尽的责任和义务,经过甲方提醒仍不改正或已经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的,乙方享受的分红权废止,并暂停执行本约定书。
乙方应享受的其它福利,由甲方和乙方共同商议决定。
第六条 其他
第二十一款 废止
满足下列任意一项情形的,废止本约定书。
- 重新签订新的约定书。
- 发生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执行本约定书的。
- 虽不属于上述情形,但双方一致同意,决定废止本约定书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款 纠纷
此约定书具有法律效力。双方产生纠纷时,如经过商议仍无法达成一致,可由任意一方于学校住所的所在地法院提起起诉。
第二十三款 持有
本约定书一式三份,双方各执一份,另外一份留学校存档。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2017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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