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手费”有法律依据吗?
一、主观方面。双方约定或一方承诺给付分手费,应完全出于男女双方特别是给付分手费一方的内心自愿,是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并非出于当事人的内心压力或精神恐惧而作出的约定或承诺。客观方面。双方约定或一方承诺给付分手费的行为,客观上应当是当事人在没有受到任何威胁、恐吓或胁迫等情形下作出的,也就是说在正常状态下双方约定或一方承诺给付分手费。同时,满足合同法对当事人订立民事合同行为合法性的规定。
男女双方解除恋爱、同居、婚约以及婚姻关系时,双方约定或一方承诺给付分手费,签订分手费协议,其实质是建立合同关系,双方约定或一方承诺给付分手费的行为是订立民事合同行为。只要遵守合同法上关于订立分手费协议的要求,该分手费协议就是有效的。
二、“分手费”并不是一个法律概念,而是人们在实践中创造的一个词语,主要是指男女双方同居、恋爱结束或者离婚分手时,约定一方向另一方给付一定数额的费用。实践中,当事人因分手等原因,一方承诺向另一方给付分手费,并写好欠条条,债权人仅凭欠条条起诉的,法院会根据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借款金额、出借人的经济能力、交付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当事人的陈述等相关证据,综合判断借款事实是否发生。简而言之,就是如果情侣一方以分手费欠条为证据到法院起诉,要求另一方履行支付分手费的话,按债权债务关系来处理,有借才有还。
三、“分手费”的法律效力是极具争议性的,大多数情况下是得不到法院支持的。大家即使感情走到最后不得不分手,我们建议还是和平协商分手好些,涉及到财产纠纷,比如说在恋爱期间男方觉得自己付出很多的金钱讨好对方,请吃饭,送礼物等。涉及的金额只有一千几百的话,最好还是双方谈妥,不过涉及过万甚至更多的分手财产纠纷,我们建议可以找个分手费专业的律师咨询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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