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冷静期的概念
在2017年12月1日实施的《关于规范整顿“现金贷”业务的通知》中,要求从事现金贷业务的网贷机构应当遵守“了解你的客户”的原则,充分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审慎确定借款人适当性并设置“冷静期”;《上海市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合规审核与整改验收工作指引表》第142条同样将“冷静期”作为网贷机构合规的必备要求之一。
“冷静期”,顾名思义,是为了避免借款人作出不符合其真实借款意愿和还款能力的冲动借款行为,给予借款人反悔的权利,借款人可以在设置的冷静期内取消借款申请进而恢复至未借款状态。鉴于网贷行业的相关规定并没有对“冷静期”作出更为明确的规定,如何合理设置“冷静期”成为网贷机构备案前关注的重点问题之一。
二.其他领域的规定
关于“冷静期”的规定目前散见于私募、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等领域,不同的领域对于“冷静期”的规定又有所不同:
《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
基金合同应当约定给投资者设置不少于二十四小时的投资冷静期,募集机构在投资冷静期内不得主动联系投资者。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合同应当约定,投资冷静期自基金合同签署完毕且投资者交纳认购基金的款项后起算。
《关于规范人身保险业务经营有关问题的通知》
“犹豫期”是从投保人收到保险单并书面签收日起10日内的期间。在犹豫期内,投保人可以无条件解除保险合同,保险公司除扣除不超过10元的成本费以外,应退还全部保费,并不得对此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消费者定做的,鲜活易腐的商品等除外。
三.网贷机构的冷静期设置
笔者认为,网贷理财机构的冷静期时长可以参考私募领域24小时的设置。冷静期的起算时点是否可以参考上述领域却值得商榷,无论私募、保险还是消费者购物,都在相应合同生效后开始计算冷静期,如果网贷机构在借款合同生效后再开始计算冷静期,会产生两点不利后果:
1.借款合同生效后,借款人取消借款视为违约,一旦违约,借款人就要向出借人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如果将借款人取消借款的行为约定为非违约行为,又会影响出借人体验;
2.借款合同生效后,网贷机构已经开始为借款人撮合出借人,出借人的出借款项开始锁定并产生资金占用成本,借款人取消借款后,该等资金占用成本由谁承担,似乎任何一方承担都不合理。
故,笔者建议,网贷机构的冷静期不宜从借款协议生效之日起算,而应从借款人申请借款(或签署居间服务协议)时起算至网贷平台发布借款项目之时点止较为适宜,该期间已可以满足监管所要求的避免借款人冲动借款的监管意图。
然而,网贷机构的冷静期时长到底设置多久比较合理呢?笔者认为,冷静期时长应该与网贷机构运营的资产性质相关,不同的资产可设置不同时长的冷静期。通常而言,网贷机构的资产主要分为现金贷类资产和大额信贷类资产(对于有指定用途、有抵质押担保的资产是否需要设置冷静期,笔者认为,按照监管要求从严把握),这两类资产分别具有如下特征:
1.现金贷类资产
1)借款人通过互联网渠道申请借款、提交信审材料及签署协议
2)借款金额集中于500~10000之间,借款时间较短
3)借款人通常用作临时性资金周转或场景消费,有快速到账需求
2. 大额信贷类资产
1)借款人通过线下申请借款、提交信审材料及签署居间类协议
2)借款人借款金额较大,借款周期较长,一般用于装修、企业运营等特定用途
3)居间方需要办理担保手续或对借款人进行实地走访,借款人通常可以容忍2天以上的资金到账时间
基于上述两类资产的特征,对于运营大额信贷类资产的网贷机构来说,可以做到“冷静期”24小时以上,即从借款人申请借款开始到借款项目发布之间,借款人有至少24小时的等待期,在该期间借款人可以取消借款而不承担额外成本;对于主要运营现金贷类资产的网贷机构来说,因为该类借款人有极高的借款时限要求,一旦无法及时满足借款需求,就会转而投向其他融资渠道,冷静期的时长会极大影响用户体验,进而影响网贷机构的商业利益,该类资产设置较短冷静期较为适宜。
四.结论
有鉴于此,笔者建议,在满足监管意图的前提下,网贷机构可以根据平台资产性质、产品模式、信审标准等因素制定符合网贷理财平台自身利益的冷静期制度,实现监管和网贷机构商业利益的双重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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