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法性是有效证据的基本特性之一,对证据合法性的要求,目的是为了保障证据的真实性和维护他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体现了人们对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的双重要求。无论什么案件,证据的收集是至关重要的,而只有证据获取的渠道和方式符合相关程序规定,证据的有效性才会被认可。今天小编有幸请到了北京刑事辩护律师陈士忠,请他为大家详细解读证据程序的合法性审查。
北京刑事辩护律师陈士忠:
一、证据合法性审查四要素
(一)证据主体应具有合法性
是指形成证据的主体须符合法律的要求,主体不合法也将导致证据的不合法。陈士忠律师表示,通常表现为以下三方面:(1)证人资格,指出庭作证或提供书面证人证言的证人的主体资格,无证人资格的人所提供的证人证言,不具有证据能力。(2)出证人资格,指出具书面证据材料的法人或非法人单位以及相应的自然人的主体资格,不具备出证人资格的人,其所提供的证据材料不具有证据的合法性。(3)举证人资格,指提供证据的人的主体资格必须符合法律相关规定,其所提供的证据才具有合法性、真实性。
(二)证据形式应具有合法性
是指作为证据不仅要求在内容上是真实的,还要求形式上也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陈士忠律师表示,证据的形式是在取证过程中形成的,律师在实务操作中,应当加强对证据形式要件的理解和认识,规范取证行为,尽可能的做到取证无瑕疵,提高证据认证水平。
(三)证据取得方式应具有合法性
我国司法实践中,证据的收集与处理有着一系列法律规定,这些方式方法至关重要,关系到案件的判决走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同时根据第五十六条规定:“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陈士忠律师表示,证据一旦被确定为以非法方法方法取得,应当予以排除,不得作为定罪量刑的标准。
(四)证据程序应当具有合法性。
证据材料最终作为证据要经过相关诉讼程序,即质证程序。未经过质证的证据仍然不能作为认定案件的根据。《最高人一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规定:“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由当事人质证。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二、证据审查相关注意要点
(一)言词证据
陈士忠律师表示,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凡是能够证明案件情况的事实是通过人的陈述形式表现出来的证据,称为言词证据。此类证据的获取过程必须保证无任何外来因素干扰下的情况下获取,比如威胁、逼供、诱证等等均为非法方式,根据法律规定,应当予以排除。
(二)实物证据
凡是能够证明案件情况的事实是通过物品的外部形态特征或者记载的内容思想表现出来的证据,称为实物证据。应当仔细审查此类证据在搜集的过程中是否具有必备的手续条件,例如涉及到专业的鉴定鉴别,要看鉴定方是否具有完整有效的鉴定资格;对于有关犯罪现场留下的物证,要确认是否是行为人所遗留,是否与案件具有相关性。
同时,陈士忠律师表示,面对视频、图片、音频等证据,一定要审慎处理,此类证据具备着辨识度高的优势,但是也同样更容易存在伪造的可能性,所以要第一时间将这类证据材料交由相关技术部门进行专业鉴定。偷拍偷录的证据是这一类中比较特殊的,想要作为合法证据使用,它存在着三种限制:(1)是否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2)是否违反了法律禁止性规定;(3)是否违反了社会公共利益,虽然它可以起到反映案件事实的效果,但是其证明力需要通过质证的确认。
北京刑事辩护律师陈士忠:小结
陈士忠律师表示,证据是案件的核心所在,对证据程序的合法性审查必须做到严格把关。随着时代的进步,我国的法律法规正在不断完善,我们必须不断学习,健全法律法规常识,在处理案件的过程中擦亮眼睛,排除非法证据材料,才能做到司法的公平公正,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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