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想明白了一个道理,也不知道是不是歪理。
具体来说就是“如果你想赚到100块钱,那么你起码得为别人赚到105块钱以上的价值。”
数字是我拍拍脑袋想出来的,就是百分之五的收益,银行利息也差不多这个数。
总之我的意思就是如果为别人打工,想要拿到多少工资都好,你给老板创造的价值本身必须得大于你的工资,这多出来的部分我认为可以看做是平台的费用。
举个例子,你在面包店里做面包,一天做50个包子。一个包子给你一块钱,那么卖的时候这个包子的单价肯定比1块钱高,不然老板怎么赚钱呢?
如果1.5一个,那么老板就能赚25块钱,2块钱一个老板就得到50块钱。横竖,雇佣你得对老板划算,老板才会要你呀。
这个想法有点幼稚,我今天才明白,可能我真的很落后于社会现实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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