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有多种分类,有效的、无效的、可撤销的、效力待定的等四种行为。
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指该行为已经成立,当事人双方已经在意思表示上达成一致,且不违反法律的相关规定,符合了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但不符合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要件,在符合有效的要件之后,还要判断合同是否符合生效的要件。
对于这种行为,有两个结果,一个结果是该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则自做出时候该行为就有效。另一种是该行为无效,则自始无效,能够返还的返还,不能返还的赔偿。
确定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因素,有两个方面,一方面是享有形成权的一方是否行使形成权,另一方面是是否形成了相应的法定条件。
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有四种:欠缺民事行为能力的行为、无权处分的行为、无权代理的行为、自己代理和双方代理的行为。
对于第一种,这种形成权被表述为追认权,即无、限制民事法律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对其实行的民事法律行为追认的权利。能够行使这种权利的主体有两种,分别是其法定代理人以及限制民事行为人自身。对法定代理人来说,这种权利,是形成权,而且是一种单方权利,这意味着只要这种行为到达相对人,且相对人没有及时行使撤销权,就会使得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同时,这种权利是一种辅助性的权利,辅助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对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来说,这种行为并非辅助性的行为,即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做出行为后,经过一段时间,取得了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追认自己的行为。这是这种追认权的另一种主体。
追认的方式,在形式上,原则上是要求明示,但如果已经实际履行合同或者为履行合同做了准备,也应当推定主体行使了追认权。
在追认的主体上,要求同意的意思表示最后要传递到相对人一方。追认权人,可以直接向相对人做出意思表示,也可以向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做出意思表示,由其传递给相对人。此时发生生效的效力。
与追认权相对立的,是相对人的权利。催告人享有两种权利,一种是希望行为生效的权利,即催告权,另一种是希望行为无效的权利,即撤销权。
催告权的行使主体,是相对人。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定期间内做出追认的意思表示,否则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就会确定。给予的追认期间,法律规定为一个月,但学界有争论,有人认为一个月是强制性法律规范,有人认为是任意性法律规定。这意味着当事人的约定能否有效。而本书作者从合同意思自治的原则出发,认为这一规范是任意性规范。
撤销权的行使主体也是相对人。相对人享有撤销权的条件有三,首先是撤销权的意思表示要先于追认权人追认的意思表示到达法定代理人(还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二是相对人在做出民事法律行为时需为善意,这是民法当中的公平原则体现。其三是撤销权需要明示。
第二种行为,是无权处分的行为。概念是指无权处分人以自己的名义处分他人财产,做出引起财产权利变动的行为。这种行为与无权代理相似,不同的无权代理行为是以他人名义实行民事法律行为,而无权处分是以自己的名义实行民事法律行为。
值得注意的是,无权处分的行为,不仅有订立合同这一双方民事法律行为,还有单方民事法律行为。
无权处分后的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有两个判断层次,第一个层次是权利人是否同意,第二个层次是无权处分人是否取得了处分权。
如果权利人同意,则该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归于有效,在无权处分人和相对人之间成立合同,但无权处分人和权利人之间,可能会形成民事侵权关系,权利人可以向无权处分人行使损赔偿损失请求权。如果权利人不同意,但是无权处分人在之后取得了该权利,则行为也有效,有效的时间从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最早做出时开始起算。如果两层都没有的,则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相对人可以请求无权处分人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在实践中有所不同,实践中认为这种情况下,合同仍然有效,但因为无法履行,相对人可以向无权处分人主张违约责任或者解除合同后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无权处分的行为,在物权上来说,原则上是无效的,但如果符合善意取得的条件,则可以取得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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