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网曝一起奇葩放火案。父子二人在工地开挖掘机赚钱,一日早晨儿子迟迟不起床,耽误了工地的工作,在父亲多番催促下儿子仍无动于衷。父亲一怒之下拿出家中的柴油,浇到儿子的被窝,并用打火机点燃。这下儿子倒是起床了,但火势却不受控制,在邻居和消防队的帮助下才止住了火情。最终,父亲因涉嫌放火罪被检方起诉。
杭州保姆放火案的被告人莫焕晶刚于两个月前被执行死刑,现在正值人人“谈火色变”之际,这位父亲居然还敢“浇油点火”,可见仍有不少人对放火及火灾的严重性未充分认识。
俗话说水火无情,我国历来对放火都是处以重刑。我国最早针对“火”的刑律可以追溯到殷代的“殷王法”。其中规定了“弃灰之于公道者断其手”的条款。意思是只要在道路上扔弃可能带有火种的灰烬,就要对其处以“断其手”的刑罚。
周朝、先秦、两晋南北朝以及唐朝的律法均对放火、失火等行为做了相应的规定。而北宋法典《宋刑统》则将放火列为“十恶”,与谋反、叛乱等重罪并列。所谓十恶不赦,就是指这十类犯罪不可赦免,即使遇到大赦天下依然不会被宽恕,可见古代刑律对放火罪的重视。
对放火处以重刑,主要是因为火灾破坏性巨大,对公共安全和财产安全具有严重威胁,而且技术门槛很低。像决堤、爆炸等其他危害公共安全的手段,都需要很高的技术含量,不像放火罪只需一盒火柴就能引发一场灾难。
再回到本案,这位父亲出于泄愤威吓的心理“引火上床”教育儿子,看似只在自己家中放火,点的是自己的柴油,烧的是儿子的被窝,但当时火势已不是父子二人可以控制的。而刑法对放火罪的规定是“故意放火焚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显然父亲的行为已然危害到了周围邻居的安全。
不过父亲放火的目的是叫儿子起床,虽然有放火的故意,但并没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这种情况下能否认定为过失犯罪呢?过失犯罪只有两种情形: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疏忽大意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危害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过于自信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已经预见危害结果,但轻信能够避免。本案显然不属于疏忽大意的过失,假如父亲只是用打火机威胁儿子起床,不小心点燃了汽油引发火灾,才属于疏忽大意的过失。过于自信的过失勉强能靠上,如果父亲提前准备了相当的救火措施和预案,却未能控制火势则应认定为过于自信的过失。
实际上,本案的情形更符合间接故意的情形。间接故意是犯罪故意的一种类型,即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状态。一个成年人应当能认识到点燃沾有柴油的被褥会引发大火,却依然将其点燃,放任了火灾发生的结果。间接故意的主观恶性要低于直接故意,可以在量刑上予以考虑。
既然谈到了过失犯罪,就不得不提失火罪。放火罪是故意犯罪,而失火罪是过失犯罪,二者的主要区别是:
1、放火罪由故意构成,失火罪则出于过失。这是两种犯罪性质的根本区别所在。
2、在客观方面,失火罪必须造成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严重后果,才能构成。放火罪并不以发生上述严重后果作为法定要件,只要实施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放火行为,放火罪即能成立。
3、放火罪有既遂、未遂之分,失火罪要以发生严重后果作为法定要件,不存在犯罪未遂问题。
4、主体要件处罚年龄不同,放火罪年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即可构成;失火罪年满16周岁的人才负刑事责任。
本案不仅让大众再次认识了放火的严重性,也为家庭教育敲响了警钟。父母教育子女时一定要控制好情绪,狂风暴雨式的打骂难以取得预期效果,随着手段的升级很可能触碰法律的红线。
编辑:蚂蚁刑辩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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