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人民政府将8000套公租房,以结算价格划转至所属的国资公司,涉及的税费有哪些?
这里的划转,是有偿的,应认定为出售。
根据相关规定,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上缴财政专户或者国库,不涉及相关税费。
对于接收方国资公司来说,相关的税费主要有契税、印花税,在运营过程中,还可能有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21年第17号公告第六条规定,对承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国有资产管理部分按规定进行行政性调整、划转国有土地、房屋权属的单位,免征契税。
该案例中,国资公司以结算价格支付相应价款,不符合划转的条件,因此,不符合以上公告的优惠条件。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19年第61号公告第三条规定,对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购买住房作为公租房,免征契税、印花税。
如果该国资公司被认定为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则符合免征购入环节契税、印花税的条件。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19年第61号公告第七条规定,如果能够单独核算公租房租金收入,免征增值税、房产税;第三条规定,对公租房双方免征签订租赁协议涉及的印花税;第一条规定,对公租房占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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