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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保险公司坑人,谁可以为老百姓争取他们的合法利益?

如果保险公司坑人,谁可以为老百姓争取他们的合法利益?

作者: 本华 | 来源:发表于2021-01-04 09:18 被阅读0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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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近有客户投保时跟我说:买保险,啥都不怕,就怕理赔出问题。

    的确,新闻上时不时爆出拒赔案,闹得人心惶惶,媒体却不知道,其实95%以上的理赔都非常顺利,一些公司的理赔率甚至达到99%。

    话说回来,如果保险公司有意坑人,谁可以为普通老百姓争取他们的合法利益呢?让我们一起看一个生活中的现实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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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98年,董先生购买了某公司重大疾病保险,保险金额10万元。

    2006年,董某未成功缴纳续期保费并超过宽限期,该保险合同失效。2006年10月,董某办理了保险合同复效,保单进入180天观察期。

    当时保险合同的批单

    2007年2月,观察期尚未结束董某却因病身故 。2007年12月,董某的妻子李女士向保险公司申请索赔。

    2008年1月,保险公司以被保险人在复效保单的等待期180天内出险为由拒赔,按除外责任情况处理,仅补偿现金价值8000元。

    当时的理赔决定通知书

    李女士因失去至亲和对理赔结果不满意,一直未领取赔偿金。之后,李女士通过保险公司代理人多次问询和争取,理赔结果依旧

    2009年9月,李女士选择了经纪公司。经纪人详细了解了事件的原委,在对当时保单失效的原因进行多方排查,又仔细研究了保险合同及条款,并从中发现了重要的理赔疑点。2009年9月5日,李女士授权经纪人向保险公司提出投诉,2009年10月中旬提交理赔资料,2009年11月2日保险公司通知刘女士获赔偿10万元。为什么同一个赔案的结果能有9.2万元的差异呢?

    因为2006年,董先生忘记缴纳保险费时,其保单现金价值已有近一万元,足以支付当年保费;更重要的是,董先生在最初投保时选择了保费自动垫缴选项。进一步讲,2006年,保险公司不应将董先生保单转入中止状态,董先生2006年10月补交保费时,也不算保单复效,不需要重新计算观察期。因此,董先生出险时保单应处于正常状态,保险公司的拒赔理由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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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这个真实的案例中,最终使消费者获得合法利益的,不是保险公司或者保险公司的代理人,而是在保险合同中的条款。换句话,投保前如实告知前提下,所有理赔都是严格按照保险合同的条款来办理。

    回到开头的问题,“如果保险公司有意或无意坑人,谁可以为普通老百姓争取他们的合法利益呢?”保险公司装糊涂,当事的保险代理人想继续在保险公司干下去,这种情况下,客观中立的第三方,保险经纪人,就成了为老百姓争取他们合法利益当仁不让的角色了。

    《保险法》第118条规定,保险经纪人是基于投保人的利益,为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并依法收取佣金的机构;保险经纪人是专家型的保险业务中间人,《保险经纪人资格证书》是每位保险经纪人必备的认证证书。

    通过保险经纪人,您无须自学大量保险知识,无须约见多家保险公司代理人;通过保险经纪人可理清自身需求,客观、全面了解市场最新产品信息;通过保险经纪人,可以一起精选多家公司的优势产品并加以组合,帮助您平均节省10%~30%的保费支出;保险经纪人还可以协助您办理理赔等各项手续,让您深刻体会保险经纪模式的专业优势;一旦出现理赔纠纷,经纪公司和经纪人会积极帮助您争取合法权益,确保您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失。

    当然,保险经纪人也会做到尊重竞争对手,不抵毁、贬低或负面评价保险公司、其他保险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依靠专业技能和服务质量展开竞争,竞争手段正当、合规、合法,不借助行政力量或其他非正当手段开展业务,不向客户给予或承诺给予保险合同以外的经济利益。

    一句话,除了省时、省力、省心、省钱,如果保险公司有意或无意坑人,保险经纪人一定可以为普通老百姓争取他们的合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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