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子——这年头我们小老百姓挣点钱不容易,保险公司的业务员都说保险好,天天让我买,他们经常说风险无处不在,既然风险无处不在,保险公司倒闭了,我的保险不就打了水漂了吗?接下来,将以一个法律人的角度,简单说一下保险公司那些事--
第一 :先来说说保险公司“三金”
1.保证金
保险法第九十七条: 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其注册资本总额的百分之二十提取保证金,存入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指定的银行,除公司清算时用于清偿债务外,不得动用。
保险法第六十九条: 设立保险公司,其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二亿元。
保险公司的注册资本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
2.责任准备金
保险法九十八条:保险公司应当根据保障被保险人利益、保证偿付能力的原则,提取各项责任准备金。
保险公司提取和结转责任准备金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制定。
点评:每卖出一份保险都要提准备金,准备金是用来准备支付理赔
3.保险保障基金
保险法第一百条: 保险公司应当缴纳保险保障基金。
保险保障基金应当集中管理,并在下列情形下统筹使用:
(一)在保险公司被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时,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提供救济;
(二)在保险公司被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时,向依法接受其人寿保险合同的保险公司提供救济;
(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点评:保险保障基金相当于保险公司的医保。
第二,再看保险公司必须买的是什么保险?
保险法第一百零三条: 保险公司对每一危险单位,即对一次保险事故可能造成的最大损失范围所承担的责任,不得超过其实有资本金加公积金总和的百分之十;超过的部分应当办理再保险。
保险公司对危险单位的划分应当符合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
点评:再保险公司就是保险公司的保险公司,也属于风险分担的举措,和银行给储户的存款买保险一样。
第三:保险公司的收上去的钱怎么管理?
资金运用管控
保险法第一百零六条 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必须稳健,遵循安全性原则。
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限于下列形式:
(一)银行存款;
(二)买卖债券、股票、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
(三)投资不动产;
(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
保险公司资金运用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制定。
第一百零七条 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会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保险公司可以设立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从事证券投资活动,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点评:保险公司收的钱不是想干嘛就干嘛,早都根据风控原则给你规定了用途。
第四:偿付能力监管
保险法第一百三十七条: 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体系,对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实施监控。
保险法第一百三十八条: 对偿付能力不足的保险公司,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将其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采取下列措施:
(一)责令增加资本金、办理再保险;
(二)限制业务范围;
(三)限制向股东分红;
(四)限制固定资产购置或者经营费用规模;
(五)限制资金运用的形式、比例;
(六)限制增设分支机构;
(七)责令拍卖不良资产、转让保险业务;
(八)限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水平;
(九)限制商业性广告;
(十)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
第五:资产独立和清算破产保障相关规定
《保险公司控股股东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如下:
第十一条: 保险公司控股股东应当维护保险公司财务和资产独立,不得对保险公司的财务核算、资金调动、资产管理和费用管理等进行非法干预,不得通过借款、担保等方式占用保险公司资金。
《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如下:
第二十一条: 被依法撤销或者依法实施破产的保险公司的清算资产不足以偿付人寿保险合同保单利益的,保险保障基金可以按照下列规则向保单受让公司提供救助:
(一)保单持有人为个人的,救助金额以转让后保单利益不超过转让前保单利益的90%为限;
(二)保单持有人为机构的,救助金额以转让后保单利益不超过转让前保单利益的80%为限。
保险保障基金依照前款规定向保单受让公司提供救助的,救助金额应以保护中小保单持有人权益以维护保险市场稳定,并根据保险保障基金资金状况为原则确定。
第六:退出机制和政府接管:
《保险公司保险业务转让管理暂行办法》之相关规定如下:
保险业务受让方保险公司应当承担转让方保险公司依照原保险合同对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负有的义务。
第十三条 中国保监会批准保险业务转让后,转让方保险公司应当及时将受让方保险公司基本信息、转让方案概要及责任承担等相关事宜书面告知相关投保人、被保险人,并征得相关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同意;人身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死亡的,转让方保险公司应当书面告知受益人并征得其同意。
保险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保险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对其实行接管:
(一)公司的偿付能力严重不足的;
(二)违反本法规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可能严重危及或者已经严重危及公司的偿付能力的。
被接管的保险公司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因接管而变化。
其他法规列举:
《保险公司管理规定》
《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管理办法》
《保险统计管理规定》
《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
《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
《保险消费投诉处理管理办法》
《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
《保险公司总精算师管理办法》
《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
在保监委网站可以查到的,和保险相关的有21部法律,行政法规7部,保监委规章90部。
点评:神马都是浮云,责任看条款,理赔看合同,服务保障看协议,有争议依法律,安全性看法规。
以上就是一个法律从业者眼中的保险公司制度概括,总体来说金融三驾马车,保险准入制度和退出制度,以及监管都是最严格的!这与保险公司的金融地位是相吻合,是国家的稳定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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