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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4-02

2022-04-02

作者: 前进的95后 | 来源:发表于2022-04-02 23:35 被阅读0次

    在数据运算和庞大的数字技术大力支持下,认可复制权的前提下,我国对于版权法日益重视。我国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就体现在对文娱欣赏、空前高涨的审美文化。人民渴求但不拘泥于复制粘贴、买卖与纸质版本的文化,文化表现形式日趋多元,虚拟世界不是法外之地,传统的版权法依旧需要广泛普及。我们日常生活的方方面面都受益于第五次信息革命成果,而版权法从最初的被忽略直至如今的大力推广、广泛普及。一方面得益于美好生活的向往包括文化追求,另一方面我国乃至世界各国对版权立法司法方面不断探索、积累大量的经验。1.如何破局见证过李子柒诉讼案、郭敬明抄袭案件、旅游博主李晓萱抄袭房琪案件、短视频跨越平台搬运虽然平息,但抄袭之风的挑战却日益加剧,为应对抄袭困境,法院援引不正当竞争法和版权法兜底条款以回应当事人的诉求。学者们得以相对从容沿用版权理论与实践,直面现实困境,探讨因应之策。1990年《著作权法》逐步形成我国的版权法的格局,力图从宏观上把握版权法的未来走向,去帮助消费者和生产者。当前进退两难之境遇,比方说,一本传统的图书安置在图书馆书架上,在同一时间只能供一个或者至多两三个人阅读。还是这样一本书,如果是电子书形式并上载到可上网下载,则从理论层次而言,地球上任何地方的任何人,只要有条件上网,就可以在同一时间阅读。这样,网上图书馆对于全球读者来说都是全天24小时开放,出版商也可以利用数字技术开发新的商机和市场。此其一,而另一方面,既然全球读者都可以同时阅读上载到因特网上的某一本图书,这本书又能销售多少本呢?答案只能是一本。对于作者和出版商来说,这样的结果无异于可怕的梦魇。无法将出版的成本通过销售途径变现,无法实现资本的获取,那么市场存在的意义就不如出版商和投资人的预期,既然整个市场都会被售出的第一份电子作品摧毁,谁还愿意在因特网上创作和出版作品呢?当然,作者和出版商也可能走向另一个极端,对网上作品采取严格的技术和法律措施实施强保护,导致读者或者消费者不能及时获取作品。但这样做又可能不利于作品的快速传播,甚至阻碍社会科学文化教育事业的发展。之所以会产生上述数字困境,主要原因在于数字技术的进步从根本上改变了复制、发行、控制和出版作品的模式。首先,数字复制成本低廉、质量完美无缺。大众审美近乎是快速提高,无形之手提升了大众知识底蕴和文化素养,结果就导致空前膨胀的需求,但文化产业是需要成本、人才和精力的。简单的一键复制对于知识产权的保护实际上既有积极推动作用也有负面消极影响,进入数字时代能在一定程度上阻止侵权复制的自然屏障不复存在,这种自然屏障包括复制作品所需要的较高成本、在模拟媒介中后续复制品质量的下降。其次,计算机网络的形成极大地降低了发行成本。由于传输速度已超过每秒数百亿字符甚至更高,网络可以以很低的成本并几乎是实时地将包括作品在内的信息产品传送到世界每一个角落。这样,不管是版权人向社会公众发行作品还是盗版者非法印制和发行作品,都十分便捷且成本极低。尽管如此,数字技术在便利人们获取信息的同时也引发了版权保护的棘手问题,因为它同时便利了合法复制与非法复制。这样,非法复制出来的涉黄涉赌事件层出不穷。建立在模拟技术基础上的传统版权法在数字世界就难以应对自如。随着网络向日常生活的渗透,上述问题更加凸显。凡此种种,终于导致了所谓的“数字困境”。2.版权法便捷体验的感受事实上,尊重复制权的实际就赋予了许可一定比例的复制原著,这是版权人享有的“核心”权利,也是读者大众享受的权利。太过于便捷后便有反噬,会有冲击,在网络环境下遗憾的抄袭背后的技术成本低、经济属性乃至引起的法律后果可能发生了根本变化。这样,某部作品在数字世界控制复制就需要更多手段保障,甚至会超出了原著者的能力限度,那么法律的渗透就是行之有效的保障,就使得人们对其达成版权保护目标的达成一致版权法是在社会当中施行的法律,版权交易不得不考量市场失灵的因素,通过合理设置版权限制制度,平衡市场需求,通过降低成本杠杆,释放市场,促进版权交易的蓬勃发展。基于以上,开展版权法学习,并担当版权推广的小小使者,知法懂法,学法用法,充分考虑现阶段互联网环境中版权限制问题研究现状初析互联网环境中版权受限或者保障失灵的缘起,可以最终得出对我国版权法限制制度完善有益的方案,于是,借由国外经验,加之我国学者不断实践真知,我国人们开始进行重构版权法的尝试。与美国知识产权诸多报告类似,我国也一定能找到其他共同适用于数字环境或者虚拟环境,都能促成版权保护目的实现的控制手段。新的版权模式应确保版权法对作者和其他版权人的激励:第一,应在确保激励机制的基础上,尝试用其他新型权利、用新的版权模式;第二,适当尝试其他版权制度如首次销售原则,考虑制度变迁的社会成本;第三,新的版权法应确保版权保护目标的实现,即确保科学和实用技术的进步,并维护各种主体之间的利益平衡。与此同时“商业利用权”和“获得作品权”可以作为备选权利在原著者和读者中适用。3.未来走向复制件的获得必须借助于中介结构,借助平台里的复制作品的资本和技术能力。但从录音录像设备的出现到数字网络技术的发展,社会公众开始拥有自己制作作品复制件的能力,且制作成本日益低廉,制作质量日趋完美。不仅如此,复制技术的发展还淡化了出版与公开表演的界限。在版权保护的早期,只有出版才会向公众发行作品复制件,而一旦发行,版权人就不能再控制这些复制件。但如今线上音乐会的上市使得推广多过获益,淡化了成本界限,以推广和人气作为获利途径也得到默许,复制件也得到默许。更重要的是,数字媒体和数字通讯使得消费者能够更加便利地制作任何作品的有形复制件,作品经下载获得或者短视频浏览易得,这样使作品无形化,将各种作品都转化为可以感兴趣或者不感兴趣的视频,而读者、听众或者观众甚至在终端里实时接受作品。可见不再依赖有形复制件,作品正在为直接体验作品的模式所取代。“我们理解和欣赏作品的方式正在发生根本变化。在人类复制和通讯的历史进程中,由技术进步导致复制数量增加、价格下降而带来的所有转变中,数字技术格外卓尔不群”就在于,随着数字技术的广泛运用,作品的有形复制件时代正在消失。控制硬拷贝的技术平衡,一度曾偏向散在的用户,如今又通过知识产权法趋向于版权人这一方。不管是欣赏作品还是制作硬拷贝都以事先获得作品为前提要义。如果版权人可以控制普罗大众获得作品,设定平台和浏览条件,并决定使用者是否可以复制该作品,还可以决定什么成本方可使用该作品。由此起到限制使用者的目的。在即将到来的时代,人们可以在自己选定的任何时间任何地点下载欣赏的作品。确实,在不需保留复制件的数字化获取作品的时代,人们可以在任何时候获取作品,但却不能拥有属于自己的作品复制件。这就是为什么我国今年反复通过公众人物代言、通过知识产权竞赛以及征文比赛诸多形式宣传我国的版权法。提高公众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激发更多学者的求知和创新力,我们中华民族传统文化这个始终闪耀在可爱的大地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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