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同事是竞争关系,同事永远不能成为朋友。
本人任职一家公司,恰逢赶上裁员,同部门同事一起被裁的大概有9个。先前大家没有交流,只有我一个人争取裁员赔偿。在孤立无果被领导谈话2次之后,心理崩溃抗不下去了,去问其他几个人有没有赔偿金,他们压根不知道赔偿这回事,在我给他们普及之后,希望他们能跟我站在一条线,大家一起去和公司谈赔偿,结果人家说“你先去跟公司要赔偿”,在我多次询问对方是否明确要赔偿之后,对方说“我先找工作,先不忙提邮件”(本来如果我不和他提赔偿金的话,他的邮件早就发出去了),现在成我帮了他。
后来有人骂醒了我,说“如果你一个人悄悄的跟公司谈赔偿问题,公司可能因为人少,最后就会赔给你,但是你现在把赔偿的事抖出去了(可能领导并不知道是你),人一多除了走法律程序公司是不会赔给你们的”。我把赔偿金的事告诉别人不是拉队友而是找"敌人",所以说同事是竞争关系,在这件事上你走的越早对剩下的人越好,现在是你抗不住了,你只能鱼死网破,但是人家还可以和气的混下去,等最后的赔偿,本来这个人可能是你。这个赔偿对我来说在1.8万到2.6万之间,因为我已经发了离职邮件,无法拿到赔偿,所以这是一个价值2万的教训。
同事和你做一样的工作,你们可以分享工作上的东西,但是涉及到个人和公司的关系后,同事就是“敌人”,同事就是竞争,同事一直是竞争。有一个朋友就对我说“无论咋样我都支持你”,这才是朋友!
所以告诫自己,以后不要什么事都要和同事谈,只谈工作交集就可以了。另外同事离职找工作有些人也是不愿意共享的,他不会说他面试的经验,只是一直问别人,这种也是敬而远之吧。
遇事要和家人多谈一下,成家立业,成家后有很多琐事让你心烦,但更重要的是成家后总有人在背后支持你,给你出注意,不会形成孤立无助的情况,这才是成家的目的,这才是立业的坚强后盾!
普及一下裁员赔偿的知识。
《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二)(三)(四)省略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 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综合第四十六条第五项和第四十四条第一项:公司裁员或合同到期公司主动不续签,都是要给赔偿的。
根据第四十七条:赔偿金额是从合同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工资(并不是合同上写的数),这个数是实际工资的平均数,每一年算一个月,即你工作了3年要赔3个月,3年7个月要赔4个月。另外如不提前30日书面通知被裁员的话是要额外多支付1个月的赔偿。
希望大家能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维权之路很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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