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市人民检察院就“林小楠案件”接受东南网记者采访。东南网记者 黄振禹 摄
东南网消息,1月31日,宁德市人民检察院党组副书记、副检察长李建平,宁德市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市纪委驻检察院纪检组长何国辉,宁德市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政治部主任刘春接受东南网专访,就近期网络上反映的林小楠受贿案进行回应。
东南网记者:我们关注到近期网络上反映林小楠案件的舆论,想了解一下具体情况。
宁德市检察院:谢谢你们对检察工作的关注、关心,我们也注意到网络上的这些情况,考虑到案件正在审理阶段,一般是不宜对正在办理的案件发表评论,以免影响、干扰司法裁判。鉴于网络反映的情况不够全面、不够准确、不够客观,所以有必要向社会公众澄清一些基本事实。我们力争在不影响案件继续审理的前提下,通过你们回应一些媒体和舆论关注的问题。
东南网记者:请介绍一下林小楠案件的基本情况。
宁德市检察院:该案是由宁德市纪委于2016年9月6日以林小楠涉嫌严重违纪予以党纪立案“两规”调查,于12月4日以林小楠涉嫌犯罪移送我院依法处理。我院于当日立案侦查,于2017年6月5日对被告人林小楠涉嫌受贿一案提起公诉。经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认定被告人林小楠在2010年至2016年上半年担任福安市人民政府副市长、代市长、市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在项目用地申请、征地拆迁、资金补助、工程款拨付、协调银行贷款、免除税收处罚款、房地产项目竣工验收等事项上提供帮助,先后多次非法收受福安市金宏运混凝土有限公司等企业以及范子明等个人贿送的钱款,共计人民币733万元。2018年11月13日,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林小楠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0万元。林小楠不服判决提出上诉,目前案件在二审审理中。
关于被告人林小楠是否构成犯罪,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我们在起诉书和出庭意见中都有阐述,一审判决书也有详细体现,这里不再重复。一审法院已依法将判决书等法律文书送达被告人和辩护人,我们也收到一审判决书,可以供你们参阅。(一审判决书详见文后图片)
东南网记者:网上关于个别检察人员违纪违规办案的问题,请具体介绍一下相关情况。
宁德市检察院:网上反映个别检察人员违纪违规办案被录音的情况是有的。辩护人于2017年7月25日庭前会议上向法庭提交了非法证据排除申请,其中包括我院部分侦查人员与被告人林小楠弟弟林小华手机通话、取证过程的录音。我们得知情况后,立即成立专案组进行调查。经调查,陆宁福、吴成钿、吴旭铃、刘经斌等四人根据林小楠关于赃款由林小华保管的供述内容,在向林小华调查赃款去向的取证过程中确实存在违纪违规情形:1.违反政治纪律。陆宁福等人办案期间与当事人、特定对象接触时,信口开河、妄议乱论,丧失了原则立场,突破了纪律底线。2.违反廉洁纪律。在赴厦门调查取证期间,陆宁福等人违规接受林小华主动提供的多次吃请、车辆接送等,陆宁福还收受了两盒马头岩肉桂、一罐宁夏黑枸杞、四个玻璃水杯。3.违反办案纪律。陆宁福等人发现林小华提供的实物、票据凭证等细节,与其前期交代不能自圆其说的情况下,多次与林小华交流商讨,调整赃款去向,并依此制作询问笔录。4.违反工作纪律。陆宁福等人在承担司法办案任务期间违规饮酒。
对此,我们立即启动了追查机制,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作出党政纪处分决定:给予陆宁福撤职处分,按程序免除检察员职务,退出违纪所得和相关违纪消费的费用,责令辞职并开除党籍处分;给予吴成钿撤职处分,按程序免除助理检察员职务,退出相关违纪消费的费用,责令辞职;给予吴旭铃撤职处分,按程序免除检察员职务,退出相关违纪消费的费用,调离办案部门并开除党籍处分;给予刘经斌党政纪警告处分,退出相关违纪消费的费用,调离办案部门;对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的反贪局原局长给予党内警告处分。事后,我院就陆宁福等人违纪违规问题的调查处理情况,向林小华及其胞姐林小娟进行了告知。
检察机关对检察人员违纪违规行为零容忍、绝不袒护。福建省人民检察院责令我院严肃整顿、举一反三、吸取教训、规范司法。同时,省检察院将陆宁福等人违纪违规办案行为进行通报,并引以为戒,在全省检察机关开展专项纪律教育活动。我院自2017年9月开始,在全市检察机关部署开展纪律作风教育整顿活动,坚决杜绝各种违纪违规办案,确保不再发生类似事件。
东南网记者:个别检察人员违纪违规行为是否会影响案件的公正办理,请谈谈这方面的情况。
宁德市检察院:检察人员在办案过程中的违纪违规行为,的确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司法公正。为此,在核实陆宁福等人违纪违规行为后,我们立即更换办案人员,对案件重新审核和补证。同时,撤回了陆宁福等四人在调查赃款去向过程中违纪违规办案所取得的证据,确保现有证据的合法性和真实性。我院吸取教训,在继续办理本案过程中,本着依法公正立场,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不冤枉好人,也不会因为个别检察人员违纪违规而放弃职责、放纵犯罪。在更换承办人员重新调查取证中,10名证人对行贿事实均予以确认并详细证实行贿细节,涉案金额共计人民币693万元,询问地点和过程依法规范并全程同步录音录像;2名行贿人翻证,涉案金额人民币20万元,经全案审查,翻证理由不能成立;1名行贿人身处国外无法核证,涉案金额人民币20万元,但结合审查其原有证言及同步录音录像,可以采信其原有证言。我院还通过询问其他相关证人、调取相关书证,进一步证实了林小楠受贿事实。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启动排除非法证据调查程序,经审理确认,起诉指控依据的证据不存在非法取证情形,据此作出了一审判决。
宁德市检察院最后表示,检察机关是法律监督机关,更要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对于我院个别检察人员违纪违规办案进而损害司法公信、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问题,我们真诚向社会各界表示深深的歉意。同时,也欢迎和感谢社会各界继续对检察工作进行监督,我们将虚心接受,并不断努力提升公正司法的能力和水平。
案件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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