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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主义国际关系理论的思想渊源(一)

自由主义国际关系理论的思想渊源(一)

作者: 国际关系学习笔记 | 来源:发表于2017-02-25 11:27 被阅读0次

    文|爱政治主页君

    自由主义传统起源于古希腊和古罗马文化,在中世纪得到进一步发展。而作为一种系统的知识结构和思想体系,自由主义是启蒙运动的产物,起点一般定在17c的英国,而洛克则是第一个系统建立自由主义思想体系的大师。

    一、格劳秀斯与《战争与和平法》

    其生活的时代是欧洲动荡和重组的年代:欧洲经受了长期的战争;现代国家体系逐步形成。(三十年战争时期)

    三十年战争结束,《威斯特伐利亚条约》签订,国家体系从此确立,主权概念得到欧洲国家的普遍接受,以领土主权为实质的国家成为国际关系的主要行为体。国际法自此成为协调国家之间关系的行为准则。

    格劳秀斯深受影响,并于1625年(三十年战争期间)发表里程碑式法学著作《战争与和平法》。这是第一部系统讨论国际法的专门著作,奠定了近代国际法的基础,确立了国际法准则,并对当时及后来的国际关系都产生了重要影响。

    格劳秀斯对国际关系最重要的贡献在于把国际法作为国家行为的主要制约因素。他认为17世纪的国际体系是一个以国家为主导的体系,国家无可争辩的是国际关系的主导行为体,认为国家行为的主要驱动因素是国家利益。

    上述内容都是格劳秀斯和政治现实主义相似的地方。

    但格劳秀斯的理论和政治现实主义有着实质的不同。格劳秀斯与现实主义传统的最根本区别在于格劳秀斯虽然承认国家在国际体系中的主导作用和势力均衡对秩序的意义,但同样重视国际规则和国际规范,认为国际法和国际规范可以帮助造就一个有序的国际社会。

    贡献:

    1.提出国际社会说(international society)。承认国际秩序的无政府状态,但无政府状态不一定就是非社会的无序的混乱状态。在国际体系中虽然没有一个凌驾于主权国家的政府,但是可以存在秩序,存在由国家组成的社会(society of states)。既然是社会,就存在社会秩序,因为秩序是社会成员生存和发展的必要条件。并且,既然需求秩序,国际社会中就可能产生法律和秩序。所以,国际法是维持国际社会秩序的重要条件。

    2.强调了国际法在规范国家战争行为方面的重要作用。意识到战争难以避免,但强调战争只能在正义的名义下、在法律的约束下进行。战争的3个正当理由:自卫、收复财产和惩罚。

    3.认为国家具有可约束性,因而国家之间的合作是可能的。在国际社会中可以建立类似社会契约的国际契约。在任何社会中,绝对主权是不可能存在的,国际法的确立和有效实施都需要主权国家在一定程度上转让部分主权。

    (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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