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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29读书笔记

20200929读书笔记

作者: 龙套哥萨克海龙 | 来源:发表于2020-09-29 18:03 被阅读0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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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阅读《皇权不下县》第5章 分司细故 : 《南部档案》所见县丞、巡检司及其政务运行——再论佐杂的司法权限

    第6章 市镇管理 : 基于江南苏松二府佐杂分防为例的商榷

    明清地方行政制度史上, 佐杂官的分防并各领一定的地域范围成为县以下行政管理体制最显著的变化之一。这一分防本身意味着县以下出现了代表国家权力的“父母官”, 也代表着皇权与绅权之间的边界从县转移到县以下的佐杂衙门。

    雍正七年 , 随着战争的平息与生产的恢复 , 四川逐渐恢复了清初被裁撤的若干州县。由于外来客民渐多 , 土客矛盾突出 , 每县仅设知县、典史二人已不足以应付繁杂的行政事务 , 逐渐产生了对僚属官的需求。

    作为具有正式授权的佐贰 , 富村驿巡检承担刑名案件并不受“佐贰不得擅受民词”的约束。在司法实践中 , 巡检承担刑名非常普遍 , 以致该分管三乡地界的刑名案件最先呈控该衙门成为地方司法实践的习惯 , 这样的事例屡见不鲜。但巡检并未借由分辖而获得司法实践中的层级 , 在南部县档案中 , 并未见到明确命令该巡检分辖地带刑名案件必须经由巡检而不准越诉 , 直接呈控案件的例子选择巡检衙门抑或县衙 , 是根据诉讼人个人考虑而定。

    在审理民间细故时 , 在巡检所辖三乡中 , 即可以到富村驿呈控 , 也可径来县呈控 , 并未有任何“越诉”的规定 , 因此 , 巡检并非审判层级链条中的一环。

    “政教乡”本不在富村驿所辖范围 , 但仅因向国奇与该巡检衙门熟络 , 便呈控至此 , 而竟也“越境逮捕”,足可见所谓巡检行使职权并不局限于分辖地域 , 而时有越境之举。这也充分表明了巡检职能的双重性 : 作为分辖官 , 担负一定地域行政职责的巡检和作为州县僚属官 , 负责全县若干行政事务的巡检。

    对于全国大多数地区而言 , 方志几乎是我们观察该地域县辖政区的少数几个乃至唯一来源。这不能不使人感到警惕 , 方志中缺少记载也许并不代表这些县辖政区的无足轻重。更大的可能是 , 它们在历史构建中“失语”了。依据零散的资料构建出的其他地域县辖政区及其行政职能 , 虽然只是对历史微弱的反映 , 但已足以使人惊讶。

    有的佐杂由于具备了几乎所有州县职能 , 被视作与州县并无区别。事实上 , 佐杂官从事司法活动不仅不是非制度性的变通之计 , 反而正是国家明确授予的合法权限。制度上的规定是一回事 , 实际运行的却是另一回事。佐杂官真的不能从事“刑名”活动吗 ? 现存保存年代最早、最完整的南部县清代档案中因收录了若干县丞、巡检司的原始司法文书而备受研究者瞩目 , 其中大量佐杂官直接参与地方诉讼的行政实践 , 已足以彻底否定佐杂不能承担“刑名”案件这一论说。

    无论从官方政典中 , 还是地方司法实践中 , 似乎佐杂受理词讼并非总是受到限制 , 有相当数量的事例证明这种司法行为还曾得到官方的认可 , 只是受理范围有大小之别。

    政区交界往往是管理上易于相互推诿之地 , 尤其是交界之地如离县僻远 , 又有重要市镇 , 更是难以弹压。如对政区边界进行重新调整 , 因牵涉钱粮、考试 , 往往容易引起纷争 , 故添设文员兼管弹压是处理交界问题较易施行的办法之一。

    分管两县交界这类县辖区往往以邻近两个政区名称首字组合而成 , 或者以衙署所在地命名。

    在清代一本教导佐贰为官之道的《佐贰须知》里就记载了如何向知县请求批给案件审理的要诀 ,“凡属员离城甚远 , 其词讼已得钱而欲堂翁允行者 , 不能亲身至县面见堂翁 , 详文之外用禀帖恳求 , 切不可写钱若干 , 堂帖内惟着力恳求 , 则堂翁自不言而喻”

    对于佐杂是否应受理刑名词讼 , 清代确曾有过争论 , 有一种意见认为 , 佐杂不准擅受民词不应当是一种“一刀切”的刚性政策 , 而应当区别州县繁剧程度予以变通。

    明清江南市镇是社会经济史最成熟的研究领域之一 , 备受学界瞩目 , 名家辈出。江南缘何受到社会经济史研究的格外青睐 , 李伯重在《江南的早期工业化 (1550—1850) 》一书中重点提到两条理由 : 第一是该地文化发达 , 文献记载丰富 , 比起中国其他任何地区 , 资料支持都更充分 ; 第二是该地至少从宋代以来 , 都是中国经济最发达的地区 , 中国经济进步在江南表现得更为充分

    行政管理的进入未必意味着地方精英权力的衰退 , 相反的 , 官僚机构与地方精英的结合在一定程度上可能会导致彼此力量的同步增长。

    佐杂官员在中国官僚体系中毫无疑问属于最卑微的群体 , 但在江南市镇的研究中恰恰被“挖掘”出来并被赋予“国家”这一符号在市镇中的象征 , 换言之 , 明清市镇并未因其独特的商业性而游离于国家的直接掌控之外 , 相反 , 一部分处于底层但仍可视作“国家”权力在场意义的官员的存在 , 清晰地证明了明清市镇中确切无疑地存在着一定形式的行政管理

    如果从全国的视野 , 尤其是南部县县丞、巡检司的个案来看 , 佐杂承担一定的民事诉讼权不仅不违背典章制度 , 反而正是官方授权的结果。

    从全国来看 , 佐杂分防的设置地点除了若干具有镇之名的地区外 , 还包括了种类极为繁多的村落、关隘、港口。无论是分防市镇 , 或是分防乡村 , 并无本质的区别。特意将江南佐杂与市镇联系起来 , 将其视作市镇管理机构 , 恐怕并不妥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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