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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件诉讼九步法

要件诉讼九步法

作者: lafitebash | 来源:发表于2019-12-02 18:09 被阅读0次

    一、 要件诉讼九步法的基本逻辑

    1)基本逻辑

    法律适用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凡是起诉必先有事实根据,有事实根据才能寻找请求基础 ,有请求基础就能划分法律要件,有法律要件必有其相对应的要件事实。在诉讼中,当事人对其要件事实进行主张、证明和论证:在起诉答辩阶段,当事人对其要件事实进行主张;在法庭调查阶段,当事人对其有争议的主张进行举证证明;在法庭辩论阶段,当事人对其证明的主张符合法律要件进行论证。诉讼是双方的博弈,胜诉的秘诀就是消除己方要件事实的争点,制造对方要件事实的争点。律师的工作就是综合分析要件事实的优势、劣势、机会、威胁,全面衡量诉讼请求的收益、成本和可能性,合理制定方案,精准实施方案。

    2)具体分析

    1. 发现案件事实
    2. 寻找请求基础
    3. 划分法律要件
    4. 整理要件事实
    5. 证明要件事实
    6. 论证要件事实
    7. 排查诉讼争点
    8. 合理制定方案
    9. 精准实施方案

    二、案例——狗咬人

    1)案例事实

    甲晨间在台大校园散步,乙在附近遛狗,与遛狗的朋友闲聊,甲靠近狗,狗咬伤甲。

    2)九步法适用

    1. 发现案件事实

    在前揭狗咬伤人案例,律师之所以倾听当事人述说「故事」,其主要目的在于认定与法律规范相关、无关的事实(相关原则),以判断有无可适用的规范,能否接办案件。(106)案例指向法律问题。……依案例事实去发现法律规范

    2. 寻找请求基础

    2.1. 目光往返

    法律思维始于具体案例的法律问题,经由寻找请求权基础(本书第二章)、法之适用(本书第四章),终于作成判断(判决),此乃认事用法的过程。(103)为寻找得适用于具体案例的法律规范(请求权基础),一方面须依案例事实去发现法律规范,他方面须将法律规范适用于案例事实,因而产生Engisch教授著名的格言:「上位规范前提与生活事实间来回穿梭的观察。」(104)

    2.2. 求权基础的假设

    “被初步选定的法律规范,属于所谓的规定假设。应先明确其构成要件(T),解析其个别构成要素及其举证责任问题,再就案例事实判断是否得为可适用的规范。”(105)

    2.3. 请求权基础与诉讼标的

    当事人选定请求权基础并为相关的事实主张,也就特定了本案的诉讼标的。台民第 184 条:因故意或过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权利者,负损害赔偿责任。故意以背于善良风俗之方法,加损害于他人者亦同。违反保护他人之法律,致生损害于他人者,负赔偿责任。但能证明其行为无过失者,不在此限。「本项(编按:民法第184条第1项)规定前后两段为相异之侵权行为类型。关于保护之法益,前段为权利,后段为一般法益。关于主观责任,前者以故意过失为已足,后者则限制须故意以背于善良风俗之方法加损害于他人,两者要件有别,请求权基础相异,诉讼目标自属不同。」又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1468号裁判谓:「按不完全给付,系指债务人所为之给付,因可归责于其之事由,致给付内容不符债务本旨,而应负债务不履行损害赔偿之责任;至物的瑕疵担保责任,系指存在于物之缺点,乃物欠缺依通常交易观念或当事人之决定,应具备之价值、效用或质量,所应负之法定无过失责任。二者之法律性质、规范功能及构成要件均非一致,在实体法上为不同之请求权基础,在诉讼法上亦为相异之诉讼标的,法院于审理中自应视当事 人所主张之诉讼标的之法律关系定其成立要件。」

    最高法院这二个判决强调请求权基础,使民法与诉讼法连结在一起,在实务上具有重大意义。伟大法学家Windscheid在其1856年发表的著名论文《Die Actio des romischen Civilrechts, vom Standpunkte des heutigen Rechts)将诉之行为发展出实体法上请求权的概念而为德国民法第194条所采用。民法上的请求权,除给付之诉以外,尚有形成之诉(如裁判离婚)和确认之诉(如亲子鉴定)。请求权基础响应了诉讼法上的问题。请求权构造使诉讼成为一种论辩,始自诉之提起,得为反驳(抗辩)的论证沟通过程。此种诉讼过程使法院能够集中于请求权基础要件的检查,具有经济效率性,并确保其完整性。(63)

    由狗,咬伤人等案例事实特征,可以指向台湾民法第 190 条:动物加损害于他人者,由其占有人负损害赔偿责任。但依动物之种类及性质已为相当注意之管束,或纵为相当注意之管束而仍不免发生损害者,不在此限。动物系由第三人或他动物之挑动,致加损害于他人者,其占有人对于该第三人或该他动物之占有人,有求偿权。(三)划分法律要件

    3. 划分法律要件

    “分解请求权基础的构成要件(T : tl、t2、t3),并就其法律概念加以定义:例如民法第184条第1项前段规定的故意、过失、不法侵害权利,精确明辨构成要件并加以定义,最属根本,可以避免许多无谓的争论,节省诉讼成本。”(130)。

    3.1. 按上帝视角把要件找准找全

    在狗咬伤人的案例,王泽鉴先生根据请求权基础划分了相应的法律要件。

    在大陆民法上,找到请求权并分解构成要件是更为困难的事情,因为不少法条从语句措辞上并未充分考虑要件的问题,需要法教义学上做更多的工作。虽然艰难,但从法律的适用来讲,这是必不可少的逻辑步骤。

    3.2. 按证明责任把前述全部要件划分开来

    民法案例分析的请求权已产生→请求权无障碍→请求权未消灭→请求权可实行,这四个逻辑井然的考察步骤,在民诉实务中分为请求和抗辩两个阶层。请求权已产生是原告负担证明责任。请求权有障碍→请求权已消灭→请求权不可实行是被告的抗辩,被告承担证明责任。对于原告的要件,原告应该进行主张、举证和论证相应的事实。在辩论终结,会有主张责任、证明责任、论证责任的发生。

    • 主张责任:缺失要件事实,该说的没有说,败诉。

    • 证明责任:要件事实未证明,说了的不真实,败诉。

    • 论证责任:要件事实不符合,真的事不满足要求,败诉。

    在民法典中,关于请求权产生和障碍的规定经常混合在一起,在这一步就需要清晰,到底是原告请求权的要件,还是被告障碍抗辩的要件,因为划分的不同,带来阶层和证明责任的转换,攸关重大诉讼利益。台湾民法190条“动物加损害于他人者,由其占有人负损害赔偿责任。但依动物之种类及性质已为相当注意之管束,或纵为相当注意之管束而仍不免发生损害者,不在此限。”这样的一个法条已经涉及到请求和抗辩两个证明责任。

    • 动物加损害于他人者,由其占有人负损害赔偿责任。这是原告的证明责任。

    • 但依动物之种类及性质已为相当注意之管束,或纵为相当注意之管束而仍不免发生损害者,不在此限。

    • 前句为过错推定责任,后句没有过错由被告来进行举证。

    4. 整理要件事实

    “在依案例事实认定得适用的法律规范后,须更进一步建构能够符合该法律规范要件构成的案例事实(要件事实),此为实务上困难的重大问题,攸关司法品质、诉讼效率和当事人利益,应受重视。”(106)

    这也只是要件事实假设,还需要进行真实性验证和符合性论证。

    5. 证明要件事实

    案例事实的重构系针对过去发生的事物,在诉讼上须确认其真伪,并认定其是否系符合构成要件的事实,而为法之适用。在狗咬伤人之例,若经确认甲系被狗咬伤,乙系占有人,乙未依该狗之种类及性质为相当注意之管束,或纵为相当注意之管束而仍不免发生损害,乙对损害的发生与有过失时(百分之五十),甲得向乙依民法第190 条规定请求因被狗咬伤的损害赔偿,并依民法第217条规定减轻一半的赔偿金额。

    关于案例事实真伪的确认,涉及民事诉讼法上的当事人辩论主义、证据及其举证责任(民事诉讼法第277条以下)(108)原书未展开,此书不展开。

    6. 论证要件事实

    符合性论证:法之释义非因文本,乃由案例所提出。“具体的事实须具备法律规范的构成要件,始克发生一定的法律效果。在法之适用涵摄的过程中,常须对构成要件或法律效果所使用的法律概念,加以解释,明确其规范意义。”(185)

    在狗咬伤人案例,何谓占有人,此涉及民法第190条为何不规定所有人而规定占有人?占有人是否包括间接占有人或占有辅助人。

    7. 排查诉讼争点

    请求权需要得到支持,需要经过请求权已产生→请求权无障碍→请求权未消灭→请求权可实行这四个考察步骤,第一项需肯定存在相应事项,后三项需不存在相应事项。

    “一方当事人行使请求权,要求相对人为一定的作为或不作为时,相对人得提出各种抗辩,因而形成了「请求权」与「抗辩」的对立。 此「对立性」的思考,是每一个学习法律人所必须确实掌握的,不仅有助于辩证的思考方法,实务上亦甚重要”(83)

    此处不展开事实真实性争点,只讨论符合性争点。

    片面的深刻胜过全面的肤浅。民法上甲说乙说纠缠不清,盖因立场不明。经由立场的思考才能达到深刻的权衡和居中。

    立场 \ 规范 请求权基础 抗辩
    原告 1. 扩张解释 <br />2. 类推 <br />3.法之读造 1. 限缩解释 <br />2. 目的性解释 <br />3. 法外空间
    被告 1. 限缩解释 <br />2. 目的性解释 <br />3. 法外空间 1. 扩张解释 <br />2. 类推 <br />3.法之读造

    这幅图的含义是:这幅图的意思是说:对于原告,总是应该尽其所能把事实和请求权基础联系起来,而把抗辩排除出去。被告则相反。法律原则,事物本质等等只在限缩或者扩大请求和抗辩的范围内起作用。谁如果单单以法律原则来请求或判案,和裸泳区别不大吧。

    对于190条占有人如何解释,在本案中就有几种解释方法。具体到本案中,原告请求损害赔偿,自然是希望承担责任的多一点就多一些保障。而作为潜在的被告,则是希望把自己排除出去。实在排除不出去,就只能证明自己无过错来免责

    1. 原告可能支持的观点:直接占有人、间接占有人及占有辅助人。

    2. 潜在被告可能支持的观点:

    • 作为动物所有人会说:占有人,包括直接占有人、占有辅助人,但不包括间接占有人,其主要理由系此项侵权责任乃以对于动物的管领力为基础,占有辅助人与被害人的关系,与直接占有人无异,占有辅助人既有事实上之管领力,自亦不能不负责任。
    • 作为占有辅助人会说:占有人更应从狭义解释,系指为自己之经济上、娱乐上或运动上之利益而使用该动物之人而言。若仅为物之占有,而于己并无利益者不在此列。我自己只是替别人临时照看几周。

    王泽鉴先生给出了自己的意见:

    关于民法第190条规定的动物「占有人」,学者见解极不一致, 所有可能的解释,均经提出,充分展现法学者的想象力。关键问题在其判断标准。依本条但书规定:「……但依动物之种类及性质已为相当注意之管束,或纵为相当注意之管束而仍不免发生损害者,不在此限。」可知系以事实上管领力为判断标准。

    准此立法意旨,直接占有人为本条所称的占有人,自无疑问。至于间接占有人(如出租人)对 于动物既无事实上之管领力,应非属本条所称的占有人。

    梅仲协先生 认占有人应限于为自己之经济上、娱乐上或运动上之利益而使用该动物之人,系采德国通说对德国民法第833条关于动物持有人 (Halter)的解释,亦有所据,惟「占有人」主义上不同于「持有人」,似难作同一解释。

    学者和法官没有立场,比较中立,持某种观点应该一以贯之,以实现同等对待。而作为当事人和律师,在法律之限度内为当事人利益争取,自没有观点一致的要求,只要言之成理即可,需要根据立场的不同而留意观点的不同。

    8. 合理制定方案

    • “因为各个请求权的构成要件、时效,举证责任及法律效果,多有不同,主张何者,关系至巨。”“设有某人就某案件请教某律师(或某教授),该律师(或教授) 回答说:您没有任何请求权。在作此回答前,必须确实检查所有可能的请求权基础,当事人问:确定吗?律师再深思熟虑后说:确实没有。这一个回答代表多少法律上的自信,可能影响当事人的权益,因为当事人可能不再寻求法律救济而遭受损失。”(80)

    • 事实是千姿百态、生动活泼的,而你的法律工具箱也是琳琅满目。只有协调有序的摆放工具才能高效取用。只有全面无死角地地毯式检索才能无遗漏。周延而有序,是方法的根本。关于如何按照顺序检索请求权基础,可以参看上一篇文章(附链接)

    三、九步法对比图

    九步法的核心逻辑是鉴定体裁,鉴定体裁系由案例事实(狗咬伤人)引发法律问题(案例问题,被害人向动物占有人请求损害赔偿)、寻找选定得适用的法律规范(请求权基础),分解其构成要件,认定案例事实得否涵摄于各该构成要件,而获得结论,解决法律问题。

    除去证明责任划分和证明要件事实该图没有涉及外,九步法和王泽鉴先生的讲解保持了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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