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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77@007点评大王晋级之旅

06/77@007点评大王晋级之旅

作者: 春莲姐 | 来源:发表于2023-01-13 06:17 被阅读0次

    @永生-18755-南通 永生战友晚上好呀!非常荣幸被战友@点评文章,于是我们的故事现在开始了,一切都刚刚好。

    我是精锐点评官青莲,这是我加入318班点评的第6篇文章。

    文章标题:《“末位淘汰”是企业狼性文化体现吗?》

    文章链接:https://mp.weixin.qq.com/s/4uwnenaInmGeu95QeNjceQ

    【标题】标题是疑问句,从文章标题,我们可以感知末位淘汰和企业狼性文化间有着某种关系,但其中的交集有多少,不同的人会有不同的看法,甚至各自的看法可能大相径庭。现在,由资深的劳动保障监察人员,战友你来论述,“辩题”的答案,论据,都将吸引到读者来一睹为快,看战友怎样揭晓答案。

    从这个角度说,这个标题,比直接叙述论点,高明多了,赞!另外还有一个亮点:“?”号的使用,再次加深读者的疑问。

    一点建议:末位淘汰和狼性文化的主体都是企业,建议标题改为:《企业实行“末位淘汰”,是狼性文化的体现吗?》

    【见】末位淘汰制曾经是企业绩效考核的一种行之有效的制度,被许多企业采纳运用,被认为是企业狼性文化的体现,它的特点就是考核期间排名末位的 员工,将由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殊不知,随着法律法规的健全,随着公民法律意识的提升和觉醒,这种行为是违法的。

    【感】我是法盲,阅读了战友的文章,很有感触。今年我负责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举办者,接手的法人,很长一段时间,对方都不理解,明明她接手了单位,变更成举办者、法人,为什么单位的资产、账户不是她私人的。确实,单位的硬件设施,都是个人置办的,到最后却成了:单位因个人而来,却与个人无关。局外人很难理解。

    【思】就像民办非企业单位,源于个人筹资,属于国家民政部门管辖,国家自然有相关的法律法规来管理和约束。

    用人单位,貌似可以自主招聘或者辞退员工,但事实上,国家既不是简单倾斜企业,也不会偏颇于劳动者,而是制定了相关的条例来规范双方的行为,也保护双方合法的利益。

    【行】末位淘汰的实施,既然会触犯法律法规,那么,企业就要废弃可能沿用了很久的末位淘汰制定吗?也不一定,本文中作者给出了解决方案:事先在双方劳动合同中作出相关的明确具体的约定,对末位绩效者,实行降级、降职免职等处理。双方的合同约定,具有法律效用。

    【文章架构】1.文章开篇即引出论点:“末位淘汰制”是违法行为;2.实例论据:通过举实例,初步论证论点。3.论证:分析企业使用“末位淘汰制”存在的问题以及矛盾,进一步论证论点的正确性;4.文章不但“自圆其说”完整论证了论点,还给出了解决方案,让文章结构完整的同时,更加丰满立体,点赞!

    一点建议:把第二部分放到文章的开篇,以冲突故事开篇,引出论点,会不会让文章更容易吸引到读者继续读下去?毕竟,人大都喜欢听故事,而不是听道理。当然,道理也得讲,通过故事来引出,会更生动点。个人拙见,如果不当,请见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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