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关于法定节假日的工资
法定节假日是指法律规定的放假的节日,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在元旦、春节、国际劳动节、国庆节、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休假节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劳动者在法定节假日休假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工资。如在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则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工资300%的工资支付报酬。
《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第20条的规定,妇女节、青年节等部分公民节日期间,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休息、参加节日活动的,应当视同其正常劳动支付工资;劳动者照常工作的,可以不支付加班工资。
《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第六条规定,全体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则不补假。
另外《关于部分公民放假有关工资问题的函》劳社厅函【2000】18号中明确提到了,在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期间,对参加社会或单位组织庆祝活动和照常工作的职工,单位应支付工资报酬,但不支付加班工资。如果该节日恰逢星期六日,单位安排职工加班工作,则应当依法支付休息日的加班工资。虽然这是上海劳社局的一个工作函,但是,其他地区,也广为参照执行。
延伸:在我国法定节假日有哪三类?
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规定:
第一类: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如新年、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国庆节等
第二类: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及纪念日:如妇女节(3月8日妇女放假半天)、青年节(14岁~28周岁的青年放假半天)儿童节(6月1日,不满14周岁的少年儿童放假一天)
;中国人民解放军建军纪念日(8月1日,现役军人放假半天)
第三类:少数名族习惯的节日。具体节日由个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各该名族习惯,规定放假日期。用人单位在除了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外的其他休假节日,也应当安排劳动者休假。
2、关于年休假的工资
为了维护职工休息休假权利,国务院颁布的《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于2008年1月日正式施行。根据该规定,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劳动者依法享受年休假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
3、关于婚丧假的工资
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51条规定“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1条的规定,劳动者依法享受年休假、婚丧假的等休假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其工资。法律明确赋予了劳动者带薪休婚丧假的权利。目前我国还未对非国营企业职工婚丧假作出具体规定,存在地方的规定。原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通知》的规定,职工本人结婚或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由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酌情给予一至三天的婚丧假;职工结婚时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职工在外地的直系亲属死亡时需要职工本人去外地料理丧事的,都可以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在批准的婚丧假和路程假期间,职工的工资照发,途中的车船费等,全部由职工自理。
根据《关于职工的岳父母或公婆死亡后可给予请丧假问题的通知》规定,职工的岳父母或公婆死亡后,需要职工料理丧事的,由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可酌情给予一至三天的丧假。另外,国家规定婚丧假不计入年休假假期。员工可以享受带薪的婚丧假。关于婚丧假的支付标准,如地方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4、探亲假的工资
探亲假是指职工享有保留工作岗位和工资而同分居两地,又不能在公休日团聚的配偶或父母团聚的假期。它是职工依法探望与自己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配偶或父母的带薪假期。《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1条的规定,劳动者依法享受探亲假,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其工资。对非国有企事业单位职工是否有探亲假,法律没有具体的规定。
5、病假的工资
国家没统一规定,地方规定不同。根据《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第21条的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病休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合同或者集体合同的约定支付病假工资。用人单位支付病假工资不得低于本市最低标准的80%。
6、事假工资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8年发布的《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则说,因为折算日工资、小时工资时不剔除国家规定的11天法定节假日,所以日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21.75天。这种做法排除了月工作天数波动产生的不公平。
《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等一些地方文件中对于事假的日工资计算规定,应该将月工资计算基数,除以事假当月的计薪日,并强调计薪日是指国家规定的制度工作日加法定休假日。
那实践中如何处理当月实际计薪日与平均计薪日不符导致工资不够扣,或者工资有剩余的情况呢?
一般来说,如果事假较多,应扣的工资超过了当月可得工资,说明他请的事假占用了其他月份的平均工作日,所以不够扣的部分可以在未来月份工资内补扣。而工资有剩余的情况则说明这些剩余是工作日较多的月份分配给这个月的,确实是他应得的工资,还是应该发给他。
根据《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第22条的规定,劳动者在事假期间,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其工资。
7、女职工“三期”内的工资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5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而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女职工产假期间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享受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8、劳动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的工资
社会活动是指: ( 1 ) 依法行使选举权或被选举权; ( 2) 当选代表出席乡(镇) 、区以上政府、党派、工会、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组织召开的会议; (3) 出任人民法庭证明人; (4) 出席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大会; ( 5) 不脱产工会基层委员会委员因工会活动占用的生产或工作时间; (6) 其他依法参加的社会活动。
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 用人单位应视同其提供了正常劳动而支付工资。
人力资源第一平台儒思小编转自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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