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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子》学习第142天《君臣上 第三十》第1段~第3段

《管子》学习第142天《君臣上 第三十》第1段~第3段

作者: 流水王丽霞 | 来源:发表于2024-05-15 03:45 被阅读0次

    《管子》学习第142天《君臣上  第三十》第1段~第3段

    原文阅读

            为人君者,修官上之道,而不言其中;为人臣者,比官中之事,而不言其外。君道不明,则受令者疑;权度不一,则修义者惑。民有疑惑贰豫之心而上不能匡,则百姓之与间,犹揭表而令之止也。是故能象其道于国家,加之于百姓,而足以饰官化下者,明君也。能上尽言于主,下致力于民,而足以修义从令者,忠臣也。上惠其道,下敦其业,上下相希,若望参表,则邪者可知也。

          吏啬夫任事,人啬夫任教。教在百姓,论在不桡,赏在信诚,体之以君臣,其诚也以守战。如此,则人啬夫之事究矣。吏啬夫尽有訾程事律,论法辟、衡权、斗斛、文劾,不以私论,而以事为正。如此,则吏啬夫之事究矣。人啬夫成教、吏啬夫成律之后,则虽有敦悫忠信者,不得善也;而戏豫怠傲者,不得败也。如此,则人君之事究矣。是故为人君者,因其业,乘其事,而稽之以度。有善者,赏之以列爵之尊、田地之厚,而民不慕也。有过者,罚之以废亡之辱、僇死之刑,而民不疾也。杀生不违,而民莫遗其亲者,此唯上有明法而下有常事也。

            天有常象,地有常刑,人有常礼,一设而不更,此谓三常。兼而一之,人君之道也;分而职之,人臣之事也。君失其道,无以有其国;臣失其事,无以有其位。然则上之畜下不妄,而下之事上不虚矣。上之畜下不妄,则所出法制度者明也;下之事上不虚,则循义从令者审也。上明下审,上下同德,代相序也。君不失其威,下不旷其产,而莫相德也。是以上之人务德,而下之人守节。义礼成形于上,而善下通于民,则百姓上归亲于主,而下尽力于农矣。故曰:君明、相信、五官肃、士廉、农愚、商工愿、则上下体,而外内别也,民性因,而三族制也。

    字词注释

    [1]官上之道:指统率朝廷百官的方法。官上,君主处于众官之上,总领百官。

    [2]其中:指朝廷众官的具体政务和职责。即下文“官中之事”。官中,指官职之内。

    [3]比:考校,研究。引申为处理。

    [4]其外:指本职以外之事。

    [5]修义:讲求和研习道义。修,与上文“修官上之道”之“修”字同义。一说为“循义”。王念孙云:“修”当为“循”,下文“而足以修义从令者”同。

    [6]贰豫:迟疑犹豫。贰,怀疑,不信任。《尚书·大禹谟》:“任贤勿贰,去邪勿疑。”

    [7]与间:与之产生隔阂。间,间隔,疏远。

    [8]揭表:高举标帜。表,意为标示、告示。止:停步不前。

    [9]象其道:把君道作为法式。象,法式。

    [10]饰官:整顿官治。饰,通“饬”。治也。

    [11]上惠其道:君上按君道办事。惠,和顺,顺从。

    [12]敦:勉力。

    [13]希:望,了解。

    [14]参表:检测日影计时的木制标杆。参,检验。

    [15]邪者:指偏斜处。

    [16]吏啬夫:古时官职名称,主管监察官吏。

    [17]人啬夫:官职名称,主管教化百姓。又作“民啬夫”,张佩纶云:“人”当作“民”,唐讳。

    [18]论:判定罪刑。不桡:不枉曲,意谓不枉法徇私。

    [19]体之以君臣:即以君臣关系之大体教民。体,体统,大体。

    [20]以守战:可以防守,可以进攻。

    [21]究:穷,尽,终极。

    [22]訾(zī)程事律:按规章制度做事。訾程,指计量的规章,如下文之衡权、斗斛之类。訾,指计量、计算。程,指规章法度。事律,指办事的法规。即根据法令行事。

    [23]法辟:法度与刑罚。指刑罚,也是法。文劾:书面检举弹劾他人的罪状。

    [24]正:通“证”。凭证。

    [25]悫(què):忠厚,诚笃。

    [26]善:修治,修补。引申为增补。

    [27]而戏豫怠傲者,不得败也:这两句是说吏啬依法度办事,做得完美,无须补充也不可败坏。戏豫,逸豫,嬉游逸乐。败,败坏。

    [28]因其业:依靠各官员之业务。

    [29]乘其事:借助着各种官员之事。

    [30]稽:考核,审察。

    [31]慕:思慕。引申为计较、攀比。

    [32]僇:通“戮”。杀戮。

    [33]疾:恨。非毁。

    [34]遗其亲:指丧失、失去他们父母等至亲。生杀合理,百姓就能安享生活。遗,引申为丧失,遗失。亲,指父母等亲人。意谓杀生既有法度,百姓就有所遵循,不会轻易违法、外出流亡、铤而走险而弃离父母。

    [35]常象:日月星辰,恒久不变,代表的宇宙秩序,古人称此为天象。

    [36]常刑:经常的形态。刑,通“形”。

    [37]常礼:经常的礼仪制度。

    [38]兼而一之:兼领百官顾全大局而统一筹划。

    [39]职:执掌,主管。

    [40]畜:畜养,对待。不妄:不虚妄,即真诚。《法言·问神》:“无验而言之谓妄。”

    [41]不虚:不虚无,即实在。

    [42]所出法制度:指颁布的律令和制订的法度。郭沫若云:“出法制度者明也”与“循义从令者审也”相对为文,不应有“所”字。

    [43]代相序:良好互动。代,更替,循环往复。

    [44]产:生计,职守。

    [45]德:此指感恩怀德。良好政治,大家各有生计。

    [46]相:指辅佐的大臣,宰相。五官:指司徒、司马、司空、司士、司寇等五种官职的合称。廉:廉直。愚:此为褒义词,指愚鲁朴实。愿:谦谨,忠厚。此指诚实谨慎。

    [47]民性因:民生都有依靠。性,即“生”。因,因依,倚托。指有所依靠。

    [48]三族:众说不一,似当指农、工、商三类行业。族,指品类,族类。

    译文参考

            做人君的,要研习修明统率众官的方法,而不要去干预众官职责以内的事务;做臣子的,要管理好各自职责范围以内的事务,而不要干涉到职权以外的事务。如果君道不明确,治理众官方向不清晰,那么接受任务奉命干事的人就会有疑虑;限定官吏职权范围的法度不一致,遵循法度奉公守职去做事的人就会感到迷惑。如果民众有了怀疑不信任或犹豫不决的心理,而国君不能及时消除或加以纠正,那么百姓对国君产生隔阂疏远就很难沟通,就像标举旗帜号召又下令制止一样。所以,为国家树立君道制定管理策略,有效用于百姓,并能达致治理百官和教化民众的,那就是圣明的君主。能上对君主言无不尽,下为民众竭尽全力办实事,而能够做到奉公守法服从政令的,那就称得上是忠臣。君主在上面顺从君道而治,臣子在下面谨守职责勤于职事,上下相互了解,就像看着测验日影的木表杆作为参照一样,有谁曲邪不正,就可以一目了然地分辨出来了。

            吏啬夫担任法度的制定和督察纠正工作,民啬夫担任依据法制政令教化民众的工作。教化虽是面向百姓的,但论罪则应当不徇私枉法,行赏则应当信实真诚,这首先要体现在君臣的关系上,而教化的成功效验则体现在民众战可以胜敌、守可以固国的作战实力方面。若能这样,民啬夫的职责就算是尽到了。吏啬夫全面地掌握着计量等规章制度以及办事的法律依据:审议、刑法、权衡、斗斛、文告与弹劾奏章,一切都不以私意妄加论断,而是依据法律事实为准绳。若能这样,吏啬夫的职责就算是尽到了。民啬夫制成规训完成教条以及吏啬夫制成律令完成规章制度以后,即便谨朴忠厚诚信的人也不能有所增补;玩忽怠惰狂傲嬉游的人也不能加以破坏。若能这样,君主的职责就算完成了。所以,做人君的要根据吏啬夫和民啬夫的职责和执行政绩,按照法度来考核他们。其中政绩好表现杰出的,即使用尊贵的爵位和丰厚的田产进行奖赏,民众也不会因攀比羡慕而产生嫉妒的心理。其中犯有过错失误或后果影响严重的,即使用罢黜流亡的羞辱和极刑诛死的重律来进行处罚,民众也不敢因怀恨愤疾而产生抱怨的情绪。生杀予夺和赏贤罚恶都不违背法度,百姓也就不会无缘无故地丧失自己的父母亲人了。要做到这些,只有依靠上面的君主树立明确的法律制度,以及下面的臣子有固定的职责范围和行事准则才行。

          天有固常的天文现象,地有固常的体状形貌,人有固常的礼仪制度,它们一旦成立就不会变换更改,这就叫作三常。统一法度、规划全局、兼领百官,这是君主的责任,也是为君之道;分工管理各司其职恪尽其事,这是臣子的责任,也是为臣之道。人君若违背了君道,就不能够保有他的国家;人臣若旷废了自己的职责,就不能够保住他的官位。既然如此,如果君主培养臣子能够真诚而不虚妄,那么,臣下侍奉君主也就实在而不欺诈。君主培养臣子不虚妄,颁布法令制定法度就清晰明确;臣下侍奉君主不欺诈,遵循法度服从命令就严谨认真。上面的君主明智,下面的臣子审慎,上下同心同德,循环往复相互形成默契,就成为代代相承的固定秩序和风习。君主不曾失其威信,臣下不曾旷废其产业,彼此自然和谐不必承受感恩戴德之劝。因此,在上的君主务求循道立德,在下的民众恪守节义本分,德行礼仪在上面朝廷形成了典范,崇尚美善在下面黎民得到了贯彻,这样,百姓就都会向上亲附归顺于君主,向下尽心致力于农业了。所以说:君主明智,辅相诚信,五官端肃,士人廉直,农民愚朴,商人、工匠忠厚勤谨,那么,君臣上下就互为一体,朝廷内外井然有别;黎民生活都有依靠,而农、商、工三类人都会遵循其管理制度了。

    核心内容解读

          此为《管子》第三十篇,题为《君臣上》,还有《君臣下》在后。“君臣”指君道和臣道,即讨论如何为君、如何为臣的法则。本文多从君臣双方角度对照展开,这是其论述上的特点。文中又多法家言,重依法治国。

        《君臣上》围绕“上下之分不同任”展开,着重阐述君臣之间应明确各自职分,分工治事;君主不应干预臣职,臣下不应侵夺君权,君主若事必躬亲反而不能照顾全局,造成“不公”。要依靠“上有明法而下有常事”,“上有法制,下有分职”达致目标;君主要立身正德,才能治官化民;君主要知人善任,臣下要守职尽责。

          作者为君、臣、民之间的关系设计了一个总原则,即“君据法而出令,有司奉命而行事,百姓顺上而成俗,著久而为常”。

          文章还把“君权”提高到“道”的层面来认识,反复强调“道”的重要作用,要求君主掌握“道”以此治国,唯以道治国,才能形成君明、相信、五官肃、士廉、农愚、商工愿的理想局面。曾国藩《求阙斋读书录》云: “此篇言为君者专重求人,不侵臣下之职。”这讲出了《管子》中法家思想的重要特点,一方面要高扬君权,另一方面又想君权有所限制。其提倡“道”,实际正想从澄清思想认识方面,让据有最高权力的君主有所依循,有所收敛。

        “吏啬夫任事,人啬夫任教。”从中可以看出低级官吏的职责。尹知章注:“吏啬夫谓检束群吏之官也;人啬夫亦谓检束百姓之官。”他们分管中央及各行政部门事务,又有县啬夫或大啬夫。秦和汉代置为乡官,掌诉讼和赋税。《续汉书·百官志五》:“其乡小者,县置啬夫一人,皆主知民善恶,为役先后,知民贫富,为赋多少,平其差品。”另有暴室啬夫、虎圈啬夫,都是小吏。战国以前已经有啬夫的官职称谓。战国时县及县属各级长官多称啬夫。秦及魏、赵、韩皆有设置。

          《管子》中保留了前人遵从天道,取法天地四时的思想内容。《管子·形势》说:“天不变其常,地不易其则,春秋冬夏不更其节,古今一也。”此处《君臣上》说:“天有常象,地有常形,人有常礼,一设而不更,此谓三常。”说明作者认为,万事万物的都有其发展规律,明君治国对天文地理知识和器物制造水平也有着很高的要求。

         

    《管子》学习的背景知识

    法家的监察思想

            春秋战国时期,法家是以法治官、察官的鼓吹者,并且形成了较为明确的监察思想。早期法家管仲很早便提出了“治国有三本”,“君之所审者三:一曰德不当其位;二曰功不当其禄;三曰能不当其官;此三本者,治乱之原也”。可见,其核心在于吏治。君臣之间如能做到上下沟通,则可以防奸。所谓“上惠其道,下敦其业,上下相希,若望参表,则邪者可知也”。作为忠臣,其表现就在于“能据法而不阿,上以匡主之过,下以振民之病者,忠臣之所行也”。作为国君,如果不能控制官吏的枉法行为,即便是“属数虽众,非以尊君也;百官虽具,非以任国也”。“是故有道之君,上有五官以牧其民,则众不敢逾轨而行矣;下有五横以揆其官,则有司不敢离法而使矣。”所谓五横,按唐人尹知章注:“横,谓纠察之官得入人罪者也。”也就是设五横之官来纠弹五官的不法行为。管仲特别提出作为明主,应该“有术数而不可得欺也,审于法禁而不可犯也,察于分职而不可乱也。故群臣不敢行其私,贵臣不得蔽贱,近者不得塞远,孤寡老弱不失其(所)职,竟内明辨而不相逾越。此之谓治国”。

            管子也认为,“正谏死节,臣下之则也”,“能上尽言于主,下致力于民,而足以循义从令者,忠臣也。”对于君主而言,“纳谏为圣,拒谏为昏。”范文子还以国君对谏臣所持的或赏或罚的态度,来区分“兴王”和“逸王”。他说:“故兴王赏谏臣,逸王罚之,吾闻古之王者,政德既成,又听于民,于是乎使工诵谏于朝,在列者献诗使勿兜,风听胪言于市,辨袄祥于遥,考百事于朝,闻谤誉于路,有邪而正之,尽戒之术也。”

            经过春秋时期的百家争鸣,至战国,法家学说已成为显学。商鞅不仅传承了管仲的法治学说,并进行了理论上的发挥,他认为,君臣之间存在着一种“事合而利异”的虎狼关系,不可不以法术制之,他说:“上与吏也,事合而利异者也”,“夫事合而利异者,先王之所以为端也”。所以,“使吏非法无以守,则虽巧不得为奸”,“以法相治,以数相举”。

          韩非是法家思想的集大成者,也是君主专制主义的鼓吹者。为此,他提出法术势相结合的法治思想,主张君主应“处势抱法而治”,至于术,则是君主驾驭群臣的“帝王之术”,他说,“术者,因任而授官,循名而责实,操杀生之柄,课群臣之能者也,此人主之所执也”。又说:“术者,藏之于胸中,以偶众端,而潜御群臣者也。”可见,所谓术,就是君主监督和控制臣下、防止群僚犯上作乱的一种权术。君主必须善用权术,既任官使能又令其深不可测,使之常怀凛惧之心,从而有效地驾驭臣下,监督和惩治不遵守法律而擅自行事的官吏。

          韩非关于法术势三者并用的主张,着眼点在于控制君臣之间的利害冲突。他认为,如果不杜绝群臣结党弄权的途径,不控制群臣权力的发展,那么“人臣太贵,必易主位”,甚至“弑其主,代其所,人莫不与”。所以君主必须对臣下保持警觉、戒备的心理,对于臣下提出的谏议也要参考验正,以防止欺主。对此,《韩非子·八经》作出了较为全面的阐述:“听不参则无以责下,言不督乎用则邪说当上。……有道之主,听言督其用,课其功,功课而赏罚生焉,故无用之辩不留朝。任事者不足以治职,则放官收。说大而夸则穷端,故奸得而怒。无故而不当为诬,诬而罪。臣言必有报,说必责用也,故朋党之言不上闻。凡听之道,人臣忠论以闻奸,博论以内一,人主不智,则奸得资。明主之道,己喜则求其所纳,己怒则察其所构。论于已变之后,以得毁誉公私之征。众谏以效智故,使君自取一以避罪,故众之谏也败。君之取也,无副言于上以设将然,今符言于后以知谩诚语。明主之道,臣不得两谏,必任其一语;不得擅行,必合其参,故奸无道进矣。”“是故夫至治之国,善以止奸为务。”

            韩非在充分论证官吏对君主的威胁的同时,也实事求是地阐述了官吏治国的作用,官吏是君主统治万方的代表,官吏是君主治国方策的执行者,官吏是执掌兵刑钱谷、推动国家机器正常运转的力量,官吏还是君主治理万民的媒介,通过官吏达到使民驭民的目的,所以法家把治吏摆在治民之先。韩非说:“闻有吏虽乱而有独善之民,闻有乱民而有独治之吏,故明主治吏不治民。”

            除驭臣以术外,法家还主张以法治官,以法防官。韩非说:“人主释法而以臣备臣,则相爱者比周而相誉,相憎者朋党而相非,非誉交争,则主惑乱矣。”因此,必须“明法而以制大臣之威”。对于臣下进言,“其进言不信。不信者有罪,事有功者必赏,则群臣莫敢饰言以愍主。……主道者,使人臣必有言之责,又有不言之责。言无端末辩无所验者,此言之责也;以不言避责持重位者,此不言之责也。人主使人臣言者必知其端以责其实,不言者必问其取舍以为之责。则人臣莫敢妄言矣,又不敢默然矣,言、默则皆有责也”。所以,“有道之主听言,督其用,课其功,功课而赏罚生焉”。

          以上可见,进入战国以后,顺应君主专制制度的发展和官僚制度的形成,为了确保君主的最高支配者的地位,控制“上下一日百战”的局面,思想家们特别是法家,论证了加强对官僚系统的监督和控制的必要性,以纠察官吏的不法行为,保证官僚机构的正常运行,稳固君主权位独尊的地位,从而为设置独立的监察机构和建立有效的权力监督机制提供了理论上的依据。

            从总体上看,战国时期的监察思想,较之于春秋时期更为明确。尤其是“明主治吏不治民”的观点,不仅是君主专制政体下统治策略的总结,而且对整个古代监察制度都有着重要的影响。

    参考资料

    《中国监察法制史》,张晋藩,商务印书馆,2021年7月

    《科学价值论》,吴恺,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5年3月

    《管子(全二册)——中华经典名著全本全注全译丛书》,李山 轩新丽 译注,中华书局,2019年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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