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4民法典如何保护公民的隐私权?
一、隐私权的意义
“隐私权”概念的提出最早可以追溯到美国两位律师:沃伦(Warren)和布兰代斯(Brandeis,布兰代斯后来成为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法官)。
“现代社会发展使得我们的生活日趋复杂而紧张,适时地远离世事纷扰、回归一种心灵的宁静是非常有必要的。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够维持自己个人的尊严。”
著名的阿伦·韦斯廷(Alan Westin)认为有四个方面的重要意义:
一是个人自治,
二是情感释放,
三是自我评估,
四是有限的且受保护的交流。
二、我国法律对隐私权的保护历程
最早第一个阶段(1980-1990年代)
当时的司法解释是把隐私权放到名誉权里加以保护的
第二阶段,即把隐私作为一种受法律保护的利益来看待,独立于名誉权。
第三个阶段2010年,这个阶段我们明确在法律上承认了隐私权。《妇女权益保障法》
第四个阶段是不久前通过的《民法典》,正式把“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作为“人格权编”中的一章专门加以规定。
三、隐私与侵害隐私权的行为
第一类,侵害私人生活安宁。
第二类,侵害私密空间。
第三类,侵害私密活动。
第四类,侵害私密部位。
第五类,侵害私密信息。
四、个人信息保护的意义
广告投放
电信诈骗
基因信息泄露
我们要权衡个人信息里面的权益保护和自由的平衡。
五、我国的个人信息保护立法
六、《民法典》对个人信息的保护
第一,《民法典》对个人信息的涵义做了界定。
第二,《民法典》的人格权编中规定了个人信息,但没有用“个人信息权”这个说法。
第三,统一使用“处理”和“处理者”的概念。
第四,明确了个人信息处理的原则和要符合的要件。
第五,丰富了个人信息权益的内容。
第六,明确了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的关系。
第七,建立了个人信息合理使用制度。
第八,明确了国家机关个人信息保护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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