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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三第六条

规定三第六条

作者: 微风羽 | 来源:发表于2020-09-05 06:45 被阅读0次

    股份有限公司的认股人未按期缴纳所认股份的股款,经公司发起人催缴后,在合理期内仍未缴纳,公司发起人对该股份另行募集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募集行为有效,认股人延期缴纳股款给公司造成损失,公司请求该认股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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