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八届三中全会给予农民三个大红包:一是土地承包经营可抵押、转让,变成农民财产性收入;二是包括宅基地在内的农民住房可抵押、可变现,去购买城市住房;三是农民土地跟国有土地同地、同权、同价。这些改革政策随着今年颁布的一系列法律及政策,逐步走向落实。
今年3月15日通过的《民法总则》针对法人部分的修改内容中,出现了特别法人。其中引人注目的是农村集体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这是第一次以全国人大通过的法律的形式确定了农村集体组织的商事身份—法人。8月份国土部、住建部联合发布了《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试点方案》,农村集体土地不用经过国家征地环节,直接进入了市场,租赁住房、共享度假小院这类项目将获得快速审批通道。
通过改革试点,在试点城市成功运营一批集体租赁住房项目,完善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规则,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改革成果,为构建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提供支撑。
村镇集体经济组织可以自行开发运营,也可以通过联营、入股等方式建设运营集体租赁住房。兼顾政府、农民集体、企业和个人利益,理清权利义务关系,平衡项目收益与征地成本关系。完善合同履约监管机制,土地所有权人和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出租人和承租人依法履行合同和登记文件中所载明的权利和义务。
探索保障承租人获得基本公共服务的权利。承租人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凭登记备案的住房租赁合同依法申领居住证,享受规定的基本公共服务。有条件的城市,要进一步建立健全对非本地户籍承租人的社会保障机制。
十九大报告进一步强调,保持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三十年。全面实施全民参保计划。全面建成覆盖全民、城乡统筹、权责清晰、保障适度、可持续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
这些法律、新政与举措,为农民工住房与其宅基地的对接迅速打开了通道。我们似乎可以看到这样的欢乐景象:集体经济组织以法人的身份与银行、建筑商、投资商合作,将农民工家乡的闲置的宅基地入股建设了大片的共享度假村。农民工用使用权入股而获得的分红或股息在自己工作的小镇或城市租房或买房,甚至在用ppp模式建设的小镇中置换房屋。因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有了自己真正的法律身份,就摆脱了以前的尴尬,可以进行贷款、担保、租赁、置换、入股等等,法人可为的行为,市场主体地位得到明显提升,市场参与度、有效性都得到增强。
而度假村里可能住着农民工曾经一年难见几回的自己城市中定居的亲友,也有是自己在城市工作过程中认识的朋友。自己也可能成为度假村的工作或管理人员,可以教这些从城市里来的朋友务农养花种菜,一派和睦的村居生活。农村房屋出租的市场必然会带动产、城、住的融合及联动发展。有了产业,农民工可以就近择业;有了农村建设用地建出租房,可以同时解决农民工住房,特别是小城镇建设,特色小镇的建设,可以在整个建设过程中自然实现农民工住房的建设。比如将宅基地置换成小镇住房。
这种方案是即惠及农民(农民工)又满足了城市居民的需求。很多城市人不都有一个农家小院的情节,自己种种菜、养养花,在田间散步,在果园忙碌,体验丰收的喜悦。不知你喜欢否,我向往之。
农民工住房与宅基地问题漫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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