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家档案局发布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并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档案局馆,各计划单列市档案局馆,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档案局馆,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档案部门,中央军委办公厅保密和档案局,各人民团体档案部门,各中央企业档案部门,中国人民大学档案学院发布了通知。
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部分条款
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进行了修改,具体内容如下:
(一)将第十六条第二款修改为:
“前款所列档案,档案所有者可以向国家档案馆寄存或者出卖。严禁卖给、赠送给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
(二)将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修改为:
“(四)违反本法第十七条规定,擅自出卖或者转让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第五项修改为:
“(五)将档案卖给、赠送给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的;”
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部分条款
2017年3月21日,国务院公布了《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76号),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进行了修改,具体内容如下:
删除第十七条:
“属于集体所有、个人所有以及其他不属于国家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档案所有者可以向各级国家档案馆寄存、捐赠或者出卖。向各级国家档案馆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出卖、转让或者赠送的,必须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严禁向外国人和外国组织出卖或者赠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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