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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法(解读5.6)

中国保险法(解读5.6)

作者: 漫谈保险 | 来源:发表于2018-12-29 22:27 被阅读1次

    第五条 保险活动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解读

    信息不对称存在于一切交易之中,但是信息不对称对于保险交易造成的损害特别严重。

    在保险活动中,诚实信用原则的主要要求是保险人应当向相对人说明保险合同,尤其要明确说明合同中的免责条款;

    投保人应当向保险人如实告知保险标的、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

    发生保险事故后保险相对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不得谎称发生保险事故囤保险相对人应当维护保险标的的安全,在事故发生后尽力减少损失;

    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和受益人不得伤害被保险人等。


    第六条 保险业务由依照本法设立的保险公司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保险组织经营,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保险业务。

    解读

    保险业虽然是企业化经营,但是由于其经营内容是社会风险的集中和再分散,因此具有强烈的社会化功能。

    保险业如果经营不当,将有可能成为巨大的社会不稳定因素。因此世界各国普遍将保险业纳入法律或政府许可经营的范围,并为经营者设定了较高的准人条件。

    本法所称的保险公司。主要是名称中冠以“保险公司”或者“再保险公司”的企业法人。

    本法所称“其他保险组织”,主要包括中国船东互保协会、中国渔业互保协会等。

    此外,保险个人代理人、保险机构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所从事的业务,也属于广义的保险业务。

    扩展阅读

    保险的基本原则

    一、保险利益原则: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保险利益原则是指在签订保险合同时或履行保险合同过程中,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保险利益的规定。

    二、最大诚信原则: 最大诚信是指当事人真诚地向对方充分而准确的告知有关保险的所有重要事实,不允许存在任何虚伪、欺瞒、隐瞒行为。

    最大诚信原则是指保险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及合同有效期内,应依法向对方提供足以影响对方做出订约与履约决定的全部实质性重要事实,同时绝对信守合同订立地约定与承诺。

    三、近因原则:近因是指在风险和损失之间,导致损失的最直接、最有效、起决定作用的原因,而不是指在时间上或空间上最接近的原因。近因原则是指在风险与保险标的损失关系中,如果近因属于被保风险,保险人应负赔偿责任;近因属于除外风险或未保风险,则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四、损失补偿原则: 损失补偿原则是指保险合同生效之后,当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通过保险赔偿,使被保险人恢复到受灾前的经济原状,但不能因损失而获得额外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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