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3年4月30日、5月30日,谢某与林某、李某签订了两份借款协议,约定林某和李某向谢某借款80万元,深圳市某公司系担保人。谢某将80万元转账支付给了李某。借款到期后,林某和李某未按约定还款,谢某于2018年7月委托本律师团队向林某、李某、深圳市某公司提起了诉讼。
法院经审理判决林某和李某向谢某偿还借款本金80万元及利息(利息按月利率2%自2018年2月1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深圳市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该判决生效后,谢某于2018年12月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19年3月21日,法院作出了《执行裁定书》,载明:经强制执行(被执行人为林某、李某、深圳市某公司),已扣划深圳市某公司507567.30元,除此以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林某与其配偶林某某于1998年登记结婚,于2018年6月协议离婚。2018年6月,林某与其配偶林某某签订了《离婚协议书》,载明:两人自愿解除婚姻关系;婚生子由林某某抚养;夫妻共同房产深圳市南山区&&&&&房产归林某某所有,应得100%份额;双方共同所有的家具、家用电器等归林某某;家庭共同生活所借债务谁借谁还;粤B×××**号车辆归林某某所有。
上述房产系林某与其配偶林某某2009年购买,各占50%份额。2018年7月,林某名下的50%份额转移登记至林某某名下,林某某取得上述房产的全部产权。后谢某委托本律师团队向林某与其配偶提起了撤销之诉。
法院判决:
一、撤销被告林某将深圳市南山区&&&&&房产50%产权转移给被告林某某的行为;
二、被告林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深圳市南山区&&&&&房产50%产权转移登记给被告林某。
后续:
双方收到判决后,林某主动联系谢某结清了剩余欠款及利息。
分析:
根据《合同法》第74条:因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广东晟典律师事务所
张彬律师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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